信用体系建设亟须法律规范
今年11月底,北京市发改委会同市工商局和市信息办等单位将完成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的制定工作,这是昨天北京市副市长吉林在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做“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发展环境”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时透露的消息。吉林在报告中还指出了当前北京市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五个主要问题。
王晓莹/图
信用体系建设缺少全面规划
问题: 缺乏清晰的建设思路和全面规划,没有统一的管理和协调机制,政府各部门间协调推进力度不够,难以形成合力,没有体现出社会化和体系化特征。
对策: 北京市政府将成立由市领导牵头,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和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信用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问题: 目前,国家在征信数据的获取与使用、个人隐私权、信用行业服务规范等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信用立法工作的推进。由于信用法规立法滞后,信用信息开放程度较低,信用机构不能依法对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和使用,也无法为社会提供有效的信用服务,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影响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
对策: 企业信用管理条例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2007年的立法规划调研项目;在国家征信管理条例和信息披露条例等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北京市将研究制定有关北京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规范政府、信用中介机构和企事业单位采集、使用个人信用的行为,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有关信用行业监管和建立失信惩戒制度的政策文件,加强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管,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从行政、经济、道德层面强化对不守信用者的制裁。
信用市场培育不足
问题: 作为微观经济主体,企业目前普遍缺少相关的信用管理;个人信用意识不强,居民信用消费认知程度较低;政府部门对推动公众和企业广泛使用信用产品引导不够。
对策: 扶持信用中介机构发展,倡导对信用产品的使用。制定促进应用信用产品的相关政策。政府部门将率先在政府采购、土地交易、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的选择、人事人才聘用等事项办理中使用信用产品;鼓励信用服务企业开发符合市场需要的信用产品,使信用产品的使用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滞后
问题: 除了法规方面的原因外,个人信用信息长期处于部门封闭管理和行政分割的状态,导致了社会公众没有公开渠道获取个人信息,信用机构无法以合法身份采集、加工和出售信用信息,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无法进行,影响了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
对策: 推动政府信息依法公开、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以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掌握信用信息的政府相关部门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下,依托部门电子政务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开本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
尚未与银行建立协调机制
问题: 银行作为信用征信系统最大的数据提供者和使用者,其信用信息已经成为征信系统最核心的部分,征信机构能否全面、准确地获得银行信用信息对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但目前北京市与银行系统尚未建立起稳定的协调机制。
对策: 目前还没有具体的解决方案出台。但是,据悉,北京市已经着手建立银行间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共享系统。
专家观点
信用体系建设是否需统一评级标准?
“很难,北京市人大也考虑过立地方法规,但在上位法还没出来的情况下,地方立法很难。”北京市人大常委郝如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据悉,上海市目前已出台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但北京市在立法方面还是空白。
“别的省市有很好的经验,国外也有很好的经验,但北京市有北京市特殊的情况,不能照搬过来用。”郝如玉说:“首先每个地方的信用评价体系都是不一样的。”
“国家的想法是要有一个信用评价体系的大体框架,但目前这个框架还没有。”北京市发改委中小企业处王壮告诉记者。
在昨天的人大会上,北京市人大对推进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一些建议,其中就提到一条“要加快制定统一的信用指标体系和评价规范,加强信用信息标准化建设”,主要目的是“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统一规划指导下,避免重复建设和多头投资,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和有效的技术手段,实现各级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在信息采集环节上的系统互连、信息共享。”
但华夏信用常务副总裁刘嘉瑞则认为“制定统一的信用指标体系和评价规范”不是政府应该做的事,政府只要将法规完善了,将该公开的信息公开透明了,做信用的企业能够拿到他们应该拿到的信息,然后根据客户的要求以及自己的标准制定各自的评价体系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