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对于各级政府来说,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交卷”的最后期限。然而,大限已到,仍有不少部门和地方的年度报告并未在其官网公布。究其原因,无非是“缺乏经验”、“准备不足”,竟有部委的司局级领导对此“毫不知情”(4月3日《南方都市报》)。
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依此规定,今年3月31日是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首次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最后期限,这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但令人遗憾的是,截至2009年3月31日24点,国务院27个组成部门中有9个、16个直属机构中有13个、6个办事机构中有5个、14个直属事业单位中有11个、部委管理的19个国家局中有15个没有如期公布,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29个无一公布,31个省级地方政府中也有9个没有公布。
也许这些行政机关的理由都是冠冕堂皇的,但笔者却认为,一些政府部门到期不“交卷”只关态度而无关能力,任何将其归咎于“缺乏经验”等客观原因的说法都不过是托辞和借口而已,是不符合实际站不住脚的。到期未如期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恐不是政府不能为,而是政府不愿为,这些政府机关部门既缺乏行政法规权威和尊严的意识,更缺乏充分尊重公众知情权的观念,因此在它们看来是否“交卷”以及“交卷”早晚都无关紧要。
首先,声称“准备不足”是没有任何依据和说服力的。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仅实施11个月,如果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都按部就班,严格落实条例规定,那么发布一个年度工作报告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只要把平时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做法及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综合归纳一下形成报告,并经过相应的行文程序就可以向社会公布,何谈“准备不足”呢?
即使法规实施需要完成大量的“准备工作”,也不应该把它放到法规正式实施近一年后还在进行着。我们注意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者在确定实施时间时,已经充分考虑到了转变政府观念、落实相应组织、协调相关事项的实施前准备工作量,在正式实施前已经为行政机关留下了近13个月的准备期。事实上,国务院办公厅也曾在正式实施前的9个月就专门下发文件,对做好条例施行准备期的组织领导、清理规范、调整制度、调整队伍、培训人员、宣传教育等一系列工作作出部署。这时再称“准备不足”恐就是主观问题而非客观原因了。
那么,强调“缺乏经验”的理由同样也不能够成立。这个借口是很可笑的,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每年都安排大量的国内交流和国外考察的项目和资金,为什么就没有这方面的学习交流和考察项目呢?或者是已经学习交流过了,却只是关注沿路的风景,而没有用心正事,没有取到“真经”。何况,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为行政机关提供了比较确定的指引。因此,再称“缺乏经验”也无法令人相信。
当然,法规没有“牙齿”,条例在相关规定中没有不按期公布年度报告的罚则,自然让一些行政机关不急不躁,不放在心上。今年只是刚刚开始,以后每年的3月31日前都要求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要做好今后的工作,很有必要加强政府观念转变及监督检查的工作,大力提高行政执行力,让法规得到全面实施。(直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