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医医院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建设,提升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及实施方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组织开展中医医院信息化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示范目的
通过中医医院信息化示范工作,研究探索解决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和中医医疗服务信息资源共享等关键问题,研究开发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中医医院管理和临床信息系统及软件,促进中医药信息规范和标准的制订及应用,推动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中医医院信息化示范单位的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全面提升中医药信息化建设质量和水平。
二、示范任务
中医医院信息化示范单位确定命名后,将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下,承担示范任务,发挥示范作用。
(一)充分发挥在本地区乃至全国的示范作用,采用多种形式推广运用信息化建设经验和成果。
(二)承担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试点任务,整合开发具有中医药特色、适合中医医院实际的信息系统,带动全国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
(三)带头运用中医药信息标准规范,率先探索可资借鉴的中医药信息技术标准规范体系和模式,为全国中医医院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建立领先模板。
(四)充分利用和挖掘中医医院信息资源,建立符合中医医院信息分析利用的模式和方法,提高中医医院信息利用深度和广度。
三、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一)医院基础较好,管理能力较强,运行机制良好。中医药特色突出,中医优势显著,服务功能完善,管理科学规范,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医院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具有信息化建设规划、实施方案以及稳定、必备的专项经费投入。
(三)医院设有专门信息管理部门,赋予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管理具体职能,有专业化的信息技术人才队伍,能够胜任医院信息化相关工作。
(四)医院信息化建设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包括信息系统建设相关标准、软件工程标准、信息安全规范、卫生信息相关标准和基本功能规范、中医药信息标准和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等。
(五)医院信息系统基础设施较好,系统功能模块成熟、完整,且稳定运行2年以上。信息系统具有一定先进性和实用性,采用国内目前主流信息技术,可推广性强。
(六)医院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医药特点,突出中医业务流程,涵盖中医服务功能。
四、申报范围
全国县级以上(含县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
五、申报推荐步骤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医院的申报工作,每省推荐2家医院作为申报单位。
申报医院填写《中医医院信息化示范单位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附件1),经医院上级主管部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报送我局办公室。
六、评选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评选程序执行。
(三)确定中医医院信息化示范单位时,兼顾中西部地区和不同级别医院,原则上要有一定比例的二级医院。
七、评定工作程序
我局将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申报医院进行评审,通过对申报医院的现场测评和复审,提出建议示范单位名单。对建议示范单位名单在局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由局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中医医院信息化示范单位,并将颁发牌匾和证书。
八、其他事项
(一)《申报书》一式3份,并和制作成的光盘(Word文本)一并报送。申报书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www.satcm.gov.cn)下载。
(二)申报工作截止日期为2009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以邮戳日期为准)。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陈 伟 肖 勇
联系电话:010—65927724
传 真:010—65950776
E—mail : chenwei@satcm.gov.c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楼
邮 编:100026
附件:1. 中医医院信息化示范单位申报书
2. 中医医院信息化示范单位地方评选工作参考条件
二○○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