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科学发展观下基层检察院建设发展态势
来源:人民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基层检察院是检察事业发展的基础。我国80%以上的检察院在基层,80%以上的检察干警在基层,80%以上的检察工作任务在基层。这个基础是否牢固,不仅关系检察工作全局,而且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各级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通过广泛开展争创先进基层检察院活动,基层院建设的整体水平有了长足进步。面对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新任务,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动力,全国检察机关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如何进一步推动基层院建设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成为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前的深刻课题和紧迫任务。

  一、基层检察院建设发展趋于整体推进

  自98年以来,经过“五好”检察院创建、争创先进基层检察院活动,按照最高检察院提出的基层院建设的“四化”要求,基层检察院建设不断发展壮大,整个基层院建设出现了良好局面。

  (一)先进基层检察院力争“求突破、抓亮点”。

  各地先进基层检察院充分发挥在基层院建设中示范引领作用,努力打造自已的先进品牌,成为本地区乃至全省基层院建设的“领头羊”。

  淄博市临淄区检察院探索建立集队伍、业务、信息化建设和检务保障于一体的考核机制,有效提升了检察管理水平。安丘市检察院借助网络平台,开发推行“网上办案”系统,将诉讼环节的每个办案程序纳入网上,提高了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05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先后有36个院次荣获全国“十佳基层检察院”和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称号。其中,继乳山市检察院、淄博市临淄区检察院被评为第一届、第二届全国“十佳基层检察院”后,今年1月,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又获第三届全国“十佳基层检察院”殊荣。

  (二)相对落后的基层检察院力求跨越发展。

  近年来,相对落后的基层检察院在全省基层院建设迅速发展形势下不甘落后,结合本地实际,纷纷推出了一些加强基层院建设的新举措,进一步强化基层院建设的各项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基层院建设快速发展。

  地处沂蒙老区的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针对本市经济发展较快,人流、物流增加,刑事犯罪案件聚增的特点,出台了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明确细化了办理案件的时限、标准、责任,规范化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位于鲁西北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提炼“白云精神”,开通“白云热线”,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关注民生,被老百姓誉为“平安线、连心线、和谐线”。02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有192个院次跨入山东省“十佳基层检察院”和山东省“先进基层检察院”的行列。

  (三)基层检察院建设整体进步。

  从山东省基层院建设的总体情况看,先进基层检察院在已取得的成绩和荣誉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继续开拓创新,努力实现基层院建设发展上新台阶;相对落后的基层检察院不甘示弱,积极寻找出路,探索途径,努力追赶,发展势头迅猛。全省基层院建设整体上,发展距离在进一步缩小;发展质量在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在进一步提升,基层院建设呈现出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仅去年,全省检察机关有118个基层检察院受到省级以上表彰;30个市县党委作出了向检察院或检察人员学习的决定。

  二、基层检察院建设发展不平衡

  基层院建设同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一样,同样存在着东中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地区与地区之间、先进基层检察院与相对落后基层检察院之间在发展速度、发展质量、发展水平上还存在着一定差距。

  从近几年来看,先进基层检察院发展势头强劲;相对落后基层检察院自已与自已相比,虽然有较大发展,但在全省基层院建设发展大格局中还显得相对滞后。

  究其原因,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因素;既有历史条件,也有现实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是观念不新、创新意识不强。有的单位特别是“一把手”,对基层院建设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思维方式僵化、执法理念陈旧,思想节奏与当前检察工作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不合拍;有的领导创新意识不强,工作中因循守旧,只凭条条、经验去处理问题,工作打不开局面,致使干警的智慧得不到迸发,基层检察院的活力得不到激发。

  二是队伍的素质还不适应科学发展的要求。有的单位队伍素质整体不高,反映在工作中服务大局意识不强、关注民生方法不多、维护公平正义措施不力,这些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基层院建设的发展。

  三是专业化水平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求还有差距。有的办案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法律监督能力不强,存在着不敢监督、不善于监督、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近几年,尽管通过全省大规模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技能比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强化专业训练,队伍整体专业化水平有了一定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进一步增强,但与宪法法律定位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

  四是执法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有的基层检察院办案力量不足、专业性人才匮乏、办案保障经费得不到落实,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基层院建设的发展。

  三、推动基层检察院建设发展的几点对策

  (一)要不断深化基层检察院建设重要性认识。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基层检察院建设是检察机关全部工作的基础,事关整个检察事业的全局。可以说,基层检察院建设强,则整个检察工作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兴,则整个检察事业兴。要站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化基层检察院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要充分发挥市级检察院一线指挥部作用。

  市级检察院是基层检察院建设指挥“中枢”,又是基层检察院联系上级院的“纽带”,担负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其地位至关重要。要进一步落实好包院帮扶、对口业务指导、示范院引领等一系列措施和制度,切实帮助解决基层检察院在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执法保障中遇到的困难和实际问题,积极探索领导指挥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新途径和有效办法。

  (三)要进一步调动基层检察院自身的主观能动性。

  内因是变化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基层检察院建设发展的根本在于其本身努力。要深入贯彻落实好高检院、省院有关加强基层院建设的文件精神,特别是要深刻理解领会国家森检察长在今年全省检察长会议上提出的“六个深化”、“六个创新”工作思路对基层院建设发展的重要指导意义,以奋发有为的态度、锐意进取的精神、扎实有效地工作、坚持不懈地努力,从而达到“六个提升”的要求,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和促进自身科学发展。

  (四)要切实抓好上级院对下级院指导工作的落实。

  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的指导关键要在抓落实、见实效上下功夫。必须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特别要到困难多的地方去,到群众意见大的地方去,到工作推不开的地方去,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坚持抓具体与具体抓,抓基层、打基础,工作重心下移,切实解决具体问题。建立健全抓落实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健全抓落实责任制,把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领导身上,定职责、定任务、定时限、定标准,形成人人负责,层层负责,环环相扣的工作格局。建立一套便于考核的指标体系和易于操作的考核办法,努力营造一种敢于抓落实、善于抓落实的良好风气,推动整个基层检察院建设上台阶、升水平。 (山东省检察院政治部  杨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