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瘦身则社会轻装前行
来源:华商报 更新时间:2009-07-24


  作者:潘洪其

  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对草案做最后的文字修订,将提交6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修法的一个亮点是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明确定密的主体和保密的范围,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机制,实现对国家秘密的统一严格管理。(4月15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在较长一段时间里,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许多事项都被规定为国家机密,人们稍有不慎,就可能背上“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或“泄露国家机密”的罪名。1951年发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框定国家机密多达17个种类,几乎到了“凡未公开的信息均属国家机密”的地步。1989年实施的《保密法》将国家秘密的范围确定为国家事务中的重大决策、国防、外交外事、军事等七个方面,国家秘密的范围有所缩小。现在《保密法》进行修改,将大力克服定密过于随意和泛滥的弊端,进一步给国家秘密“瘦身”,这个趋势有利于更好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保障公民权利,也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

  给国家秘密“瘦身”,使国家秘密越来越少,一个直接的好处是,国家为保密所支付的成本将越来越低。现行保密制度的定密程序不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甚至一些事业单位都有定密权,在有些地方,大到中央下发的文件,小到县委县政府下发的改善离退休老干部医疗待遇的文件,都可能被确定为“国家秘密”。可想而知,要保守这些“国家秘密”,相关部门需要在人力物力上支付何其高昂的成本。

  为保守国家秘密所支付的成本,还包括由此给政府信息公开和公民权利保障带来的负面影响。去年5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如果随便一个部门都能确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标准,并以此为由决定哪些事项和信息属于国家秘密,那么,政府信息公开以及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势必无从谈起。

  鉴于此,修改后的《保密法》,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现有机对接,通过这两部法规的协调,在保守国家秘密和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之间达成良性平衡,避免因为保守一些无谓的“国家秘密”而妨碍政府信息公开。一些地方为所谓“保密”而不惜粗暴侵犯公民的权利,在政府与公民之间人为制造“信息对立”,由此引发了不小的社会影响,国家为此在缓解冲突、维护稳定方面所支付的高昂成本,相当一部分都应当算在“保密”的账上。

  国家秘密越多,保密成本越高,国家和政府面临的压力越大;反之,给国家秘密瘦身,使国家秘密越来越少,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越来越大,政府和社会、政府和公民共同治理的领域也就越多,国家和政府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小,公民权利将能获得更加坚实的保障。我们这个处于全面转型时期的社会,也就能够越来越自由、开放地轻装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