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司法局 吕瑛 孙佳琪
信访问题,特别是涉法信访问题一直是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如何破解涉法信访这一难题,从源头上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是当前我们政法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好涉法信访问题,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司法严肃公正、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一、涉法信访案件的界定
根据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涉法涉诉信访是当事人寻求国家救助的一条渠道。从广义上来讲,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执法活动的信访行为,包括针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信访和针对公、检、法、司机关的司法信访。就司法行政部门而言,涉法信访案件是指对已经或应当由政法部门受理,或者已经办结的案件,当事人对政法部门或政法干警的作为与不作为提出申诉、控告和要求,依法规、依职权、按政策应当给予受理查处的案件。
从我局以往接待的信访案件来看,信访问题主要集中在人事关系、劳资纠纷、补贴待遇等方面。真正涉法、涉诉的信访问题并不很多,而这部分信访案件又多集中在对律师、公证行业执业行为和监狱干警违法执法环节方面。这些涉法信访案件本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解决问题。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涉法信访人只要依照宪法和民法、刑法、行政法和相关的诉讼法等法律手段就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但是事实上我们看到的是信访部门依然接待了大量的涉法信访案件,信访人频频上访,甚至组织集体访、越级访,而能够得到彻底解决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许多涉法涉诉新方当事人,由于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等原因,放弃了法律解决途径,造成涉法信访案件与日俱增,增加了信访部门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二、涉法信访问题的成因
涉法信访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这其实是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表现。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各样新问题的产生,新的社会矛盾也不断出现。而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使法的作用和地位逐渐被突显出来。随着人们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当出现他们认为法律程序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就会寻求法律以外的其他救助方式,信访就是其中之一。涉法信访问题的产生有其多方面的原因,但归纳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即信访人的原因和执法体系的问题。
(一)涉法信访人的原因
一是受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我国进行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年了,人民的生活越来越好,但一些偏远、贫困农村和山区经济仍然不发达。这些地区的人们和城市里的弱势群体收入很低,保证温饱已经不易,因此面对高昂的诉讼费用和聘请律师费用,信访人只能望法却步,采取信访途径来解决。不是不想打官司,而是没钱打官司,这也是众多信访人的无奈之举。此外由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人治”观念在一些人的心中已是根深蒂固。因此要想在这些人心中树立“法治”观念仍需付出巨大的努力和时间。
二是将信访看作解决问题的最有效途径。出现了问题,都希望用最短的时间得到解决。然而复杂繁琐的法律程序,却让信访人心生怯意。当信访人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他们第一个想到的就是找政府、找领导,要想解决问题就要向上面“告状”,闹得越大,上级机关督办力度越大,问题就解决的越快。而现实中确实存在采用信访方式解决问题的时间比正常走法律程序要快很多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上访者的气焰,导致涉法信访案件不断增多。
三是信访人对“申诉权”概念认识有偏差。我国《宪法》中规定,公民有提出建议和申诉的权利。新的《信访条例》也规定了要依法保护公民的申诉权。畅通信访渠道是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并迅速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措施。但是这种权利的赋予不是无条件的,是要以遵守宪法和法律为前提的。一些信访人对“申诉权”的概念认识存在着一些偏差。他们认为既然《宪法》规定了“申诉权”,那么信访就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如果要求不能得到满足,就是侵害了他们的“申诉权”,就是违法的。一些信访人甚至打着维护“申诉权”的旗号提出无理要求,为的就是多得些物质赔偿或补偿。还有一些人是盲目听从了个别人的煽动,被动参与群体上访甚至是闹访。这些人一旦对信访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就会采取重复访、越级访的方式继续上访。不管是群体性闹访、无理访还是重复访,都给维护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和谐的因素。因此对于信访人而言,只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申诉权、控告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光靠一味的采取闹访、缠访、重复访的方式是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的。
(二)执法体系存在的问题
涉法信访案件的发生不仅仅是信访人单方面的问题,这其中还存在着执法不公,监督不力,以及缺乏有力的责任追究机制等诸多问题。
一是司法机关办案质量不高。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采取涉法信访还是其他救济途径,在一定程度上都体现了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而这种不信任感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执法部门或者说是执法者的责任。执法部门在日常处理案件中,存在着执法质量不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较差的问题,导致瑕疵案乃至错案的发生,又不能及时将案件解决在基层,结果激化矛盾,造成涉法信访问题越闹越大,一发不可收拾。
二是各部门沟通协调不力,相互推诿。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信访问题处理层层转递,只转不办,责任不清,效率低下。有些地方和部门在处理涉法信访问题时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敷衍了事,处理问题方法简单、态度冷漠,引起信访人的强烈不满,从而导致越级访数量不断增加。一些信访部门不断强调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这就使许多因为在基层解决不了而向上级部门信访的案件,又返回了基层。其最终的结果仍然是无法解决,上级信访部门对问题的落实情况也不做督促和检查,久而久之,法律赋予公民申诉的权利就成了一纸空文。
三是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接待涉法涉诉案件时,存在消极厌战和畏难情绪,怕难事缠身、怕责任追究,因此处理问题方法简单,有错不纠,互相推诿,视当事人诉求愿望而不顾,采取“冷、横、硬、冲”的态度,引起当事人强烈不满,导致矛盾升级甚至激化,客观上增加了诉法上访案件的处理难度。还有少数司法机关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错误不肯正视,将错就错,或者拖延办案,不能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赔偿,因此导致当事人的信访。也有一些案件虽然纠正了,但没有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使得责任追究制度形同虚设,客观上助长了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作风。
三、解决涉法信访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涉法信访工作一直是政法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正确处理和解决涉法信访问题不仅关系到保护群众合法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解决涉法信访问题,不管是执法体制的问题,还是信访人自身的原因,我们都必须从问题的根本出发,挖出根源所在,找出解决办法,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参与处理涉法信访问题,才能做到对症下药,手到病除。
一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使依法治国理念深入民心。
只有从根源上完善制度建设,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从而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要通过有组织的开展普法教育宣传,特别是对信访人进行法律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引导他们以合法的方式,通过合法的途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诉求或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提高上访人自身素质降低和减少非正常上访。让公民更信法而不信访,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的形象与权威,倡导社会的公平正义,真正使依法治国理念深入民心。进行法律教育宣传的过程可能是漫长的,这就需要信访工作人员在协调处理信访问题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力争从源头上遏制涉法信访案件的发生。
二是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提高执法水平。
要想减少涉法信访案件的发生,最根本的就是要提高执法水平,提高政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防止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一要不断加强执法干警的思想教育和素质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文明执法,依法办事,做到在金钱的诱惑下能坚持立场,保持司法干警良好的整体形象。
二要健全和完善制度建设,提高干警执法水平。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狱劳教系统的制度建设,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完善的制度体系来保障各项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政法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自2007年“执法质量年”活动开展以来,我们在全市监狱劳教系统全面建立民警执法档案,健全了执法办案质量考评体系,完善了涉法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有效控制了新的涉法信访问题的发生。
三要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促进信访问题的有效解决。在上下级部门之间,下级部门对涉法信访案件要及时完成调查、协调、处理及转递工作,上级部门对下级要加大监督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制度,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实行层层负责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落实领导责任制和领导包案制。在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切实提高信访案件的结案率。从而在上下级之间以及各部门之间,形成自上而下,纵横交错的信访网络联动体系。为了更好的处理涉法信访案件,我局制定的《哈尔滨市司法局原办案人处理涉法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对原办案人办理涉法信访案件的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从制度上增强了责任意识,在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解决涉法信访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是单靠某个部门就能解决的,也决非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在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同时,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涉法信访问题,实行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是进一步探索解决涉法信访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