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与民主政治发展催化官员财产公开
来源:南方月刊 更新时间:2009-07-24


  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实践,让“阳光法案”何时出台成为全国两会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围绕这一“热得发烫”的话题,本刊特邀请三位相关领域的专家一探究竟。

   本期嘉宾:

   倪 星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主任、 教授

   唐晓阳   广东省委党校行政学教研部主任、教授

   伍劲松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主持人:许彬杉

   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什么?为什么这个在国际上被普遍施行的制度在我国却感觉像是“光打雷不下雨”?

   伍劲松:实际上,我们古代就有了类似制度。三国时期,蜀国的诸葛亮为了证明自身清廉,将自己有多少“桑田”和“住宅”向民众公布。北魏时期,也专门制定类似的针对官员的财产申报审查制度。但目前我们提及的这个制度最早出现在240多年前的瑞典。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成为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直至今日,这项制度已为世界多数国家或地区采纳,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别称“阳光法案”。

   唐晓阳:虽然我们党曾经出台了一些关于领导干部收入、财产申报的内部规定,但严格意义上讲,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在我们国家还没有建立起来。究其原因,是因为我们国家正处于一个改革发展的时期,需要建立的制度很多,财产申报只是其中的一项。

   倪星:这个问题涉及到我们建国以来的政治制度设计。共产党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官员都是人民公仆。早期的干部为革命九死一生,在道德和政治上是经受了考验的。而在计划经济时代,配给制和后来较为平均的工资制让官员财产申报问题显得不是那么突出。直到我们进入转型社会之后,权力寻租现象开始出现,这个问题才进入我们的视野。此外,从制度实施的角度看,配套制度不健全是另一个制约因素。

   真正让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是什么?申报和公开的关系如何?怎样保障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监督的有效性?

   倪星:现在的确是有两种意见。等这个制度完善后再推出,这个当然很重要。但也有学者说不妨“摸着石头过河”,先推出再慢慢完善。我个人同意后者,因为中国的改革走的就是渐进之路,一蹴而就是不现实的,不如采取渐进机制。另外为了平稳过渡,采取一个“豁免期”也是值得考虑的。

   伍劲松:我觉得不存在条件不具备的问题。从立法层面来说,早在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已经将《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八五”立法规划。而且,这项制度在世界上其他国家走过的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也将给我们提供很多可借鉴的经验。关键是能否认识到实施这项制度对于改善执政形象的重要意义。

   唐晓阳:我认为现阶段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一是网络技术、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二是公众的民主参与意识越来越强,为制度建立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另外其他制度,尤其是与之相配套的财产实名制度等也基本确立,让我们有条件开始把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提上议事日程。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高层的重视和支持。而阻力则来自领导干部自身的抗拒心理和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

   有调查显示,相当一部分公务员对此政策持反对意见。如何看待这个问题?该制度是否有侵犯官员隐私权之嫌?

   倪星:关键在于制度安排是否科学合理、有操作性。比如申报对象,我建议分步缓行,第一年省部级,第二年厅局级,然后才是县处级,这样能减少操作的难度。再比如申报内容,像工资、一般福利等内容其实公开与否意义不大,关键在于其财产如房产、有价证券和大额交易记录等。再比如申报范围的问题,包不包括官员配偶、子女,都是值得斟酌的问题。所以一定要有详细的操作和问责机制,比如能否在法律上进行预设,一旦以后发现财产申报不实,就采取“有罪推定”,认定为“赃款 ”。

   唐晓阳:首先要充分意识到其对我们建设法制社会、民主政治的重要意义,这可能要借力于媒体的大力宣传。此外相关法制建设和制度配套要健全。而立法的程序也要公开透明,避免出现毫无执行力的“一纸空文”。对于申报和公开的关系,我认为全部财产都应该申报,而是否公开则还可以在实践中调整。当然,其中绝大多数都应该公开。因为如果不公开,制度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仅凭现有的部门监督毕竟有限,而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伍劲松:要保障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群众的监督必不可少。财产申报本身就是一个“阳光法案”,在有些国家,专门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开的网站接受群众、媒体和社团的监督。这种以群众为主导的监督形式无疑是更为有效和公平的。此外,一些与官员财产申报公开相配套的措施也是其能顺利有效实施的保障。比如在很多国家都强制实施的“信托制度”——官员的私人资产自己不能经营,必须强制性地交由信托部门来帮助其保值增值,以杜绝利用权力谋取私利。

   唐晓阳:有反对的声音可以理解,人对外界施加的约束肯定会有一些抵触情绪。而官员的隐私权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受到一定的“侵犯”。但是,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尤其是执掌公共权力的官员,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即让渡一部分隐私权,让公众实施监督。对官员而言,当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公共利益优先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原则。而且这个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还在保护他们。

   伍劲松:这项制度本身就是对公务员权力的一种规范,即增加了官员的义务和责任。一些人认为其“碍手碍脚”而予以反对也是很容易理解的。但我们并不能以官员不同意、不支持作为不立法的理由。因为这项制度的制定和上升为法律,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官员的利益。我主张这项制度的立法不由行政机关牵头,而作为民主法治国家一项基本而重要的制度,通过公开招标,由学者等中立的人和组织负责起草,以避免权力和利益的勾连。

   倪星:一个新制度之所以能确立和推广,一定是因为它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官员财产公开后,原来的“公仆”形象可能为“精英”取代,这和我们传统的意识形态有冲突。另外可能会发现一些腐败现象。但是我们的收益要远远大于成本。一方面端口前移,惩治腐败。另一方面是可以建立一支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树立公开透明的执政形象,从而得到百姓的支持和拥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