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司法信息化 美国网上立案值得参考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04-14

 网上立案是美国电子法院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它同电子送达、电子案卷管理等一起构成了美国司法中的电子文档管理体系。所以,了解了其司法电子文档管理制度,也就了解了美国网上立案的运行机制。    

 美国网上立案的概况

  网上立案是美国电子法院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它同电子送达、电子案卷管理等一起构成了美国司法中的电子文档管理体系。所以,了解了其司法电子文档管理制度,也就了解了美国网上立案的运行机制。

  司法电子文档管理指的是以电子形式向法院提交文件。网上立案一般是由当事人按照法院提供的格式组织文件,然后通过电子邮件或者网络提交给法院。通过减少快递费、打印复印费、纸张的使用以及人员的时间花费,以电子形式提交文件可以说是一项能带来巨大资源节省的项目。

  当前,美国支持网上立案的法院既包括州法院,也包括联邦法院。在州法院层面,网上立案并不具有统一性,具体表现为:有的州实行网上立案,有的州没有实行;即使是实行了网上立案的州之间,也没有统一的规则。但凡是实行网上立案的州,一般都会颁布相关的法院规则,甚至在一些还没有实际实行网上立案的州,州法院也颁布了规范网上立案的法院规则。鉴于网上立案在联邦法院的层面更为普遍和规范,现主要介绍美国联邦法院开展网上立案的情况。

  美国支持网上立案的联邦法院具体包括三类:联邦破产法院、联邦区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对于美国联邦法院的网上立案工程,首先需要提的是“法院电子记录系统”(PACER)。在通过网络向法院提交文件的情况下,就要求法院允许以公共路径进入PACER系统之后能够获取文件。当然这需要注册和按页数交费,目前的费用是每页8美分,最多不超过2.4美元。

  另一个不得不提的就是CM/ECF(案件管理和电子档案)系统。在大多数已经安装了网上立案系统的法院,都有CM/ECF系统,并通过它直接和PACER系统相关联。目前,大多数联邦法院都安装了CM/ECF系统:早在2001年,全美国的联邦破产法院就已经都安装运行了CM/ECF系统;各联邦区法院自2002年3月起也开始全国性的安装运行该系统;2005年,CM/ECF系统开始在联邦上诉法院安装运行。如今,已经有99%的联邦法院在使用CM/ECF系统。目前,在该系统里存有数百万的案件和数千万的文件,全美共有32万多个律师正在用电子方式向法院提交案件材料。

  美国网上立案的阶段性评价

  在网上立案系统运行初期,有人预计该系统会一个月收不到任何文件。然而事实表明,网上立案的方式确实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律师对该系统有很多正面的评价,认为这种提交文件的方式很方便,而且以电子方式提交文件可将最后期限延长到这一天的午夜。而在以纸面形式提交文件的情况下,最后期限只能到这一天法院最后下班的时刻。当然,也有律师认为,虽然电子方式传递文件比较方便,但还是喜欢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交流。法院也很喜欢这种方式,因为可以节省邮票和投递的费用,也减少了用来处理文件的时间花费。网上立案的好处还在于:人们不能声称自己没有收到法院寄送的文件。因为在法院以电子方式给双方当事人发送通知的时候,系统会自动生成包含日期和时间的电子记录。

  但是,也有人认为,这套系统是有问题的。比如,在联邦法院系统内网上立案已经全面实行,但该系统在全美的发展却是不平衡的,因为很多州法院在这方面才刚刚起步。另外,虽然州最高法院会对网上立案规则作出一般性的规定,但各州施行的规则仍然不统一。比如在州法院系统,如果有50个州,就会出现50个不同的网上立案法院规则。还有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网上立案系统中文件的安全保障问题,因为一旦硬盘崩溃或者其他的计算机故障都会带来案件信息的丢失。而且,电子方式难以解决一切问题,举个例子,如果律师想得到一份盖有法院印章的文件的话,这套电子系统是无法满足的,这时候律师就需要和法院沟通,另作安排。

  美国网上立案对我国的启示

  今年3月我国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出炉,明确倡导各级人民法院“探索推行远程立案、网上立案查询、巡回审判、速裁法庭、远程审理等便民利民措施”。在此背景下,“网上立案”又再度引起国人的注意。面对近年来饱受诟病的“立案难”问题,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网上立案的改革举措无疑是合乎时宜的。

  目前我国一些法院启动了网上立案的试点工作,但相比而言,美国的网上立案显然要成熟得多。笔者认为,美国的网上立案体系给我国带来了以下几点有益的启示:

  第一,网上立案要解决各种技术问题。一套统一使用、运行良好、设计合理的计算机软件系统是开展此类改革的技术保障。当然,美国所坚持的“技术中立”也是应当借鉴的,从立法的层面来看,不能偏向性的指定特定的系统和程序。在技术特定与技术中立之间如何平衡,这是不容回避的观念问题。

  第二,美国法院所提供的培训服务项目可资借鉴。虽然计算机在我国的普及程度已经不低,但对这种新型而严肃的网上立案工作,还是要避免因技术问题而导致困扰。即使这套网上立案软件系统是简便易操作的,但法院提供培训服务仍然很有必要。至于接受培训的对象,应当主要是律师。当我国大范围推行网上立案的时候,甚至可以规定律师必须接受培训获得培训合格证,而这种培训应当是收费低廉或者免费的。但是重复培训的问题应当避免,也就是说律师在任何一个法院接受培训合格后,也就当然可以使用其他法院的网上立案系统。

  第三,网上立案改革不能一刀切。如前所述,美国的网上立案存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我国同样是不可避免的。虽然我国没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之分,但地方司法资源差异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如今,部分经济发达省市开始网上立案的试点工作。如果试点成功,其推行范围也应当是有限的。因为在很多边远地区,网络的普及程度仍然很低,不可能要求其网上立案。

  第四,网上立案不排斥传统立案。在未来我国有可能会大范围地推行网上立案,但在制度推行初期,必须赋予当事人选择是否通过网络立案的权利。我们知道,网上立案是一项便民工程,所以不能将网上立案强制化,使之变成当事人的负担。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熟悉计算机和网络,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请得起熟悉网上立案的律师。总而言之,网上立案的改革在我国只能合理有序地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