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网上立案
来源: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编者按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网上办案方式由于其具有的提高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等诸多优势而受到司法实践的青睐。一些司法实务部门开始探索尝试网上办案,如2008年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推行远程审判信息化,对四起民事、刑事案件尝试远程庭审;2009年,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运用网络视频技术,远程提讯犯罪嫌疑人。但是,在看到网上办案提高效率的同时,其对有关人等的诉讼权利有何影响、如何保障等问题,也要有足够的认识和研究。本报编辑部为此特别组织了几篇网上立案的文章,欢迎有兴趣的读者进一步参与研究网上办案的有关问题。

  何为网上立案?

  网上立案是相对于传统形式的立案而言的。在传统的立案模式下,原告或其代理人需要到法院提交起诉书和其他必要的材料。法院在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之后,要判断前者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为立案所设定的基本条件,再通知原告方是否立案。传统立案模式的一个重要特点便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接触主要是通过书面化的方式来进行的。

  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电子文档管理”在一些国家的法院系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例如,在美国法院采取“电子文档管理”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以及当事人之间传送文件都可以通过电子化的方式来实施。从“电子文档管理”发展的初期来看,电子文件的传送也曾采用过只读光盘的方式。这些方式在信息管理、信息可靠性和安全性方面都存在着固有的缺陷。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法院电子记录系统”(PACER)和“案件管理和电子档案系统”(CM/ECF)在美国法院中应运而生,并且逐步取代了上述文件处理方式。这种新型网络平台的采用,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立案模式的面貌。于是,立案时所需的材料提交以及后续的审查、告知、送达等程序都可以进行在线操作。到2007年底,美国已经有26个州的法院颁布了各自的“电子文档管理”规则,联邦法院在这方面的发展程度更高。迄今为止,已经有超过25万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使用网络向法院提交文件,网上立案当然也是其中重要的内容。

  如何开展网上立案?

  鉴于美国的网上立案经过多年的运行和发展而趋于成熟,这里便以美国多数法院的做法为例简要介绍网上立案的流程。

  (一)登记。初次进行网上立案者(一般为律师)需要在系统平台上进行注册并提交使用者的个人身份信息。

  (二)准备材料。律师不能仅仅简单地通过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向法院发送材料,而往往需要将相关的材料转换成PDF文件的格式。

  (三)提交文件。网站上的说明会引导律师进入网上文件提交系统,并且上传相应的PDF文件。

  (四)法院的审查和回馈。美国法院在立案阶段的审查不同于我国,类似于一种形式审查,比如书记官仅仅对当事人及律师的信息、诉因、诉讼性质、诉讼要求等进行手续性的审查。

  B网上立案可能遭遇哪些法律挑战?(一)申请者的范围。美国科罗拉多州的法院网上立案系统只允许该州的执业律师使用,而未委托律师的个人则无权使用,在堪萨斯州则允许后者使用系统。我国目前除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之外,其实已经有许多其他地方法院开展了网上立案,但是立案申请者的范围在某些地区也受到了限制。比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网上立案申请方就只限于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只能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网上立案申请。显然,这种技术平台对申请者的限制与诉权保护的理念格格不入。

  (二)信息安全。在传统的立案条件下,书面立案文件在递交到法院后一般不会遇到安全问题,但在网上立案的情况下则不然。比如,法院或立案者的网络可能在诉讼时效或上诉期限截止期日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申请者正常立案。又如,法院的网站及系统可能会受到黑客攻击,从而可能导致信息丢失或遭篡改。如何在网上立案的条件下保证立案信息安全,是推广网上立案必须解决的问题。

  (三)隐私保护。对立案隐私的关注一直是伴随美国网上立案的重要话题。比如北卡罗莱纳州规定,民事案件中立案者向法院提交的立案材料和信息原则上将向注册用户全部公开。这就意味着,某一法院的任何一个PACER注册用户都可以通过网络进入系统平台,从而获取其他案件当事人的电子文件资料。在我国目前的司法改革强调审判信息公开的情况下,如何协调立案信息的隐私保护值得特别注意。

  (四)信息反馈与上诉救济。我国目前立案难的一个表现便是,当事人在提交起诉请求后,有的法院会基于种种原因而设置障碍。于是,当事人一方面无法立案,另一方面也可能无法收到不立案通知书,从而导致一审法院规避上诉程序。如果我国大规模推广网上立案,当事人会收到系统自动发送的材料接受确认信,这便意味着法院应当在7日内告知当事人是否立案。如果法院依旧对此不置可否,当事人是否可以依据系统确认信提起上诉,将会成为法院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五)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美国的网上立案之所以比较容易推行,与美国法院在立案阶段所采取的形式审查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进行网上立案的时候,其实并不需要提交关于案件的实质材料和信息,而只需要将相关的手续性材料转化成电子文件,在系统平台上提交法院即可。但是我国目前奉行的是立案实质审查制,特别是某些法院在立案实践中还要求起诉者提供证据原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识别电子证据和电子签名的真伪,如何防止包括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在内的诉权滥用,都将是今后我国大规模地推行网上立案制度所必须正视的问题。

  (本文受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08CFX041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