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判制度研讨会综述
来源:人民法院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阳光审判魅力无限

——“公开审判制度研讨会”综述

 记者 安克明  

   审判公开是一项宪法原则,是以公开审理案件为核心内容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依法公开,是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明确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要求,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成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

    4月16日,为总结审判公开工作经验,进一步提高审判公开工作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河北省保定市主办了“公开审判制度研讨会”。

    会上,十余家法院的代表分别发言,集中展示了我国实行审判公开的经验。发言情况显示,各地在实行审判公开全程化和规范化的基础上,结合辖区特点创新审判公开的形式,收到良好效果。

    面对面,让公正既入眼又动心

    巡回审判,特别是巡回开庭,是将庭审从法院转移到群众聚集的适当地点,是公开审判的重要方式之一。

    2008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要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把巡回审判作为基层法院办案的基本模式,要把法庭开到离老百姓最近的地方去。

  去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探索和完善巡回审判工作机制,加强巡回审判点建设,定期开展巡回审理,将法庭搬到田间地头、庭院炕头、厂矿车间,走入群众,就地审判,方便诉讼,用群众听得懂、看得明、信得过、靠得住的方式解决纠纷,增加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据统计,2008年河南三级法院以巡回审判方式审理结案19899件,群众反映良好。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则在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过程中,开展了“市民体验执行”活动。2008年10月21日至28日,五华法院主动打开大门,邀请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希望零距离感受案件执行过程的昆明市民,自愿报名全程参与体验法院的执行活动。为进一步扩大参与面和活动效果,2008年12月,在区人大、政协的支持下,五华法院又邀请了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三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现场视察案件执行活动,在参与中对执行工作进行现场视察。体验活动增进了人民群众、社会各方和国家机关对执行工作的了解、理解、支持与监督,减少了对执行工作的误解,促进了执行工作良性发展。

信息化,让公正可定格可再现

    近年来,浙江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依托信息化建设,全省法院不断增强审判公开的程度。2008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较为完整科学的审判质量评估体系,依托信息化手段实施动态的、实时的全面管理,使指导工作更精确,决策更科学,审判活动更透明、更有利于接受监督。在通过2007年以来基本开发完成全省法院数字化法庭信息管理平台的基础上,浙江高院要求,在建设标准数字化法庭的同时,于今年实现全省所有审判法庭具备同步录音、录像功能,使每个庭审案件都有庭审光盘附卷,让公正可定格、可再现、可复制。目前,浙江高院正在开发互联网上查询审判、执行案件进展情况和开庭公告等软件系统,以信息化手段促使审判、执行的全过程能够公开的一律依法公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等也对信息化建设对于推进审判公开的重要意义深有体会。市中区法院的电子诉讼卷宗系统是其13个网络应用系统之一,可以将诉讼、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证据、庭审记录、合议庭评议笔录、裁判文书等所有材料,即时录入、同步转化为与纸质卷宗一致的电子卷宗,并且具有即时查询功能。海沧区法院则通过科技法庭的建设实现了数字化庭审,既强化庭审效果,提高庭审效率,更促进了审判公开、公正。

重监督,让公正不缺席不打折

    为了让人大代表了解法院公开审判情况,更好地接受人大监督,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接受人大代表旁听评议庭审活动的意见》,从组织领导、旁听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工作准备、具体要求等方面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并认真积极组织实施。这一做法得到了代表们的支持和肯定。通过人大代表对庭审活动的旁听和评议,增强了法官的责任感,提高了审判水平,对规范庭审活动,提高法官素质,促进司法公正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庭审的规章制度,对庭审进行统一排期开庭和开庭公告,积极为群众旁听创造便利条件,定期组织和随时接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聘请廉政监督员对审判工作进行明察暗访,认真协助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为社会各界监督审判活动开辟了多条渠道,提高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为了保障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不仅全方位采取现代科技手段,还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提供开庭信息,主动邀请他们旁听庭审或参与执行,使他们对法院工作具备直观的感受和有效的监督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