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电子商务作为商务活动的新形式,是指以电子装置为媒介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高收益、低成本、方便、可靠的优势,使电子商务获得了绝大多电子商务作为商务活动的新形式,是指以电子装置为媒介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高收益、低成本、方便、可靠的优势,使电子商务获得了绝大多数人的肯定,电子商务正以极快的速度发展着。然而,基础设施、信息化、支付安全、法律、信用体系等因素阻碍了它的发展,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与措施来解决这一情况,以助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制约因素对策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COMMERCE,简写为EC。顾名思义,其内容包含两方面: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贸活动。一般来说是指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等电子化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将传统的商务流程转化为电子流、信息流,简化了流通环节,突破了时间空间的局限,大大提高了商业运作效率。这种方法通过改善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服务传递速度,满足政府组织、厂商和消费者的降低成本的需求,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加快信息交流以支持决策。
电子商务的特点和优点决定了它必然会取代传统贸易形式而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新的贸易形式。从长远来看,电子商务作为一个发展潜力巨大的市场,具有十分诱人的发展前景,其重要性是不可估量的。当然,与任何其他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新生事物一样,电子商务也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就发挥巨大的潜力。它不可能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就解决自身所产生的全部问题,而尽善尽美地呈现在我们面前。电子商务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1.网络基础设施不完善
我国互联网是近两年快速发展起来的,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对滞后。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网络基础设施在逐步改善,并取得了一些成就,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些较大的互联网络中心,如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中国科技网,中国教育网等,在公用电信网方面,传统窄带ISDN网,新型宽带多媒体网,智能业务网都已基本完成,但是由于我国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入不足,使得网络基础设施的发展与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仍然相差较远;因此要想促进电子商务的快迅发展,就必须加大对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尽早解决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
2.企业信息化程度较低
我国信息产业是在低水平上的快速发展,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或软件,仍是由世界顶级的研究和发展机构IT厂商所拥有,产品的关键部件和软件开发的平台技术,基本上是由境外厂商或者是研发机构所提供,国内厂商多是完成组装、拼装或属地化的应用开发。行业垄断远未彻底打破。涉及到企业、行业及国民经济基本情况与运行状况的综合信息,在其开发利用与有效传输实现社会共享方面,以及规范治理与商务运作方面,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大多数企业没有熟悉到企业信息化的必要性,许多企业把企业信息化片面地理解为添置电脑,上网发布信息,满足于“上网露一面”,出现了许多网页信息长期不变的企业网站。国家经贸委经济信息中心有关官员曾明确表示,企业信息化作为电子商务的基础,现阶段的重点是实现企业治理信息化,长远目标是积极稳妥地开展电子商务;其相应对策是“以企业信息化应对电子商务的挑战”。
3.金融体系支撑不足
网上支付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环节,它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金融风险”,例如网上银行的存款有被盗取的可能,就是一种最主要的金融风险形式。电子支付,不但涉及国内跨行网上支付,更存在跨国网上支付问题,由于电子支付、网上银行都是网络时代的新生事物,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如何监管这类业务缺乏经验,尤其对其所涉及的技术问题缺乏了解,无法制定规则。网上支付风险,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
4.缺乏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环境
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为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环境。但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的一种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的新型商业模式,在开放的互联网上如何安全地进行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网上数据传输的准确无误,并保证商业秘密的不被窃取破坏,对电子商务就显得尤为重要,随着电子商务交易方式及途径逐渐成为主流,同时也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挑战。电子商务活动在互联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开始显现,域名抢注和商标侵权成为某些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方式。网上大量无授权软件下载,使用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链接他人网站、网页、网络原创作品下载和转载等侵权行为和纠纷大量存在。建立和完善包括电子商务立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5.社会化信用体系不健全
从电子商务登陆中国以来,诚信一直都是影响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瓶颈之一,信任的缺失已成为当今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障碍,我国网民对厂商信用的担忧近几年来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目前信用体系尚不完善,消费者最担心的是支付后所获得的服务以及产品非网络购买时当初所想,商品质量问题使用户心理不安全。由于客户与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和相关信息平台进行交流,双方减少或失去了面对面直接沟通的机会,这种虚拟性特征,使电子商务比之传统贸易存在更加严重的信用风险。
二、加快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有关建议
1.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大力推进电子化基础设施建设,为电子商务打好物质基础。互联网的普及广泛应用是电子商务的基础。经济不发达地区,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和资金发展互联网和交通,尽快建成宽带网,提高上网速度,加大对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使网络基础设施更加完善。经济发达地区应重点抓紧建立功能强大的金融通信网络。是要加快各类银行的发行和功能拓展,更新完善电子网络系统,增加金融电子设备。在设备上,可以通过购买、租赁等方法,选择并拥有诸如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网络通讯及银行前端等基础设施。是应加强国内商业银行之间的联系,实现资源共享,逐步建立集中统一的信息中心,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益和质量。是由国家出面建设统一公认的CA认证中心,保证认证中心的中立和权威。
2.提高网上支付的安全性
假如具备有效的网上支付手段,电子商务就能随时随地实现。因此有必要做到以下四点:要增强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主要通过提高操作系统的安全治理能力和不断完善安全机制以加强网上银行的安全性,在运行过程中要不断检测各种网络入侵,审核安全记录,发现对网上银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况及时做出处理。要大力提高应用软件的科技含量,敢于使用创新技术,非凡是在在安全策略上,更应注重采用新技术,提高系统安全治理自动化程度,减少人为因素对系统安全的影响。同时,要注重借鉴和汲取国际上先进经验,使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与国际先进技术同步。要非凡加强治理机制的建立,加大执行力度,加强对内部员工的计算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银监会要严格市场准入、退出和市场运作机制。网上银行的设立或电子支付业务的开展,必须具备完善的风险识别鉴定、治理、风险弥补和处置方案、计划。监管当局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实施非现场检测,以不断适应金融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3.健全必要的法律保障体系
应参考国际《电子商务示范法》框架。根据我国国情,制定一部用以全面规范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示范法律,以解决电子商务发展所面临的法律法规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包括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电子支付及金融治理、税收与保险、网络治理与信息安全保护、电子证据与电子签名的法律认定、政府的强制性措施及审查机制、市场准入规则、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司法的国际管辖和国际协助等等。同时应制订相应的法律,用法律的手段严惩那些违反商业道德、恶意获取他人机密信息等犯罪行为。
4.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
我国企业信息化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领导者的熟悉及组织。需要领导者下大决心,除了安排必要资金投入外,重要的是组织实施。提高企业信息化有如下两点建议:制定规划,强化政策配合。结合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发展的阶段性,将重大技术开发与运用列为技术创新专项。要求将国家重点企业信息化建设纳入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发展的有关规划、计划中。在技术改造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风险投资和股票上市等方面。对信息化确有成效的企业,给予积极支持。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化推广网络体系,逐步形成覆盖全国、面向企业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体系。发挥中介咨询机构的作用,依靠高新技术开发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区、创业服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各方面的力量,培育一批有水平、有信誉、有知名度的市场化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指导、帮助、企业开展信息化工作。
5.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问题是事关电子商务发展的重大问题,涉及厂家、商家、网站、银行、消费者等多方面利益,必须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以加强电子商务的可信度、安全性和稳定性,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设立强制性信用认证机构,并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贸易各方在网上交易时,可利用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鉴别对方是否可信,通过该认证机构颁发数字证书来确认各方的身份,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性、高效性和专业性。制定电子商务信用分级治理制度,建立基于数字平台的“国家级电子商务诚信平台”和“城市电子商务诚信平台”,作为政府部门职能的延伸,在全球范围内披露企业诚信问题。同时,还应注重培养公民的诚信意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公民的道德教育,使全社会建立起一种自己守信同时也相信别人守信的健康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