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系统网络化办公与规范化管理互为支持
来源: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网络化办公系统与规范化管理体系互为支持

丛向东 刘东 刘晓杰 姚春鹏

  检察工作发展过程中,信息化建设是当前检察机关应该研究和探讨的重大问题。200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的3个省级院、5个市级院、35个基层院进行了以引入ISO国际质量管理体系为基础的管理机制试点,吉林省乾安县检察院也被确定为基层试点院之一。笔者结合乾安县检察院试点实践探讨网络化办公办案系统与规范化管理体系的兼容,以及对于推动基层检察工作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的积极意义。

  网络化办公办案系统和规范化管理体系都属于管理学的范畴,都是检察实践发展的产物。二者无论在理论框架、结构内容、监督督导、绩效评价、组织保证等方面都有许多相通之处。

  (一)管理模式的相通性

  网络化办公办案系统是以保障办案质量为目标,以现行案件管理模式的合理因素为基点,以信息网络为载体,以流程管理为手段,以绩效考核为标准,以监督督导为保障,以办案系统、办案质量监控评价系统、办案人员素质养成系统为基本操作平台,在各检察院内部施行对案件一体化流程管理,在上下级院之间实行对案件系统化统一监控,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一体化与信息化有机统一的新型案件管理模式。其框架结构是办案责任系统、办案人员素质养成系统、办案质量监控评价系统构成的三元结构体系。通过对办案质量环节进行严格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办案活动全过程进行统一考评。通过紧密的管理链条,约束和规范办案人员的办案行为,督促办案人员提高执法水平,以确保案件质量目标的实现。

  规范化管理体系是人民检察院围绕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在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以规范化建设为目标,以质量管理等现代管理内容为理论基础,以过程控制为主方法,以预防和持续改进为管理宗旨,通过计划、实施、检察、改进四个基本管理环节,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对业务管理、队伍管理、事务管理进行标准化管理和控制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运行机理的相同性

  网络化办公把检察机关的管理分为相互联系的检察队伍、检察业务和检察事务三部分。每个部分的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任务、职责,每项工作换届都有规定的流程和标准,管案件与管人员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并用信息化手段,将三大管理统一于一体,从而实现管人、管事、管案件的高度统一。在网络化办公办案的运行中,重点是突出了三大系统的功能,一是办案系统,即以信息化平台规范办案流程操作。设定办案网络操作权限,通过案件统一受理,编制案件编号等规范办案流程操作。按照软件提示限时录入信息,经过授权由有关领导和部门审核监督,实现案件流向、时限、预警监控,有效地防止案件的丢失、随意更改案件信息,避免超期羁押。二是管理系统,即以信息化为平台监控督导办案质量,借鉴了质量管理的“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理念,以过程管理为基本方法,通过流程管理规范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和质量标准,以实现关口前移,超前预防和过程纠错,从根本上达到提高案件质量的目的。三是评优系统,以信息化为平台进行工作绩效评价,围绕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对办案人的办案行为、办案结果和办案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同理,人民检察院规范化管理体系遵循了质量管理原则,包括:管理职责、资源管理、法律监督活动的实现、检察分析和改进四个过程。在管理职责中提出明确要求,在资源管理中配备并运用必要的资源,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施各种活动过程,然后对过程的结果进行检察、分析和改进。以即时了解掌握人民的要求及满意程度,然后调查、分析人民的满意程度,并据此确定新的工作要求。通过规范化体系的运行模式实现持续改进的管理目的。

  (三)体系文件的趋同性

  二者在制定文件体系的过程中,都是本着扬弃的原则,对原有的管理资源进行合理整合,紧紧围绕一定的质量目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检察队伍、检察业务和检察事务进行科学管理。

  网络化办公办案系统是以新的办案质量观为指导,按照“办案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相结合;办案质量与执法行为相结合;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价值取向,制定检察机关《办案质量标准》,对检察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从实体、程序、行为和效果四个方面制定可衡量的具体标准。同时按照新的办案管理模式制定了《办案活动操作规范》。以实现对办案活动的全过程控制和督导为目的,制定了办案流程管理规范和办案督导制度,对办案的全过程进行控制,使全流程管理功能得以实现。同时还建立了一系列诸如队伍管理、岗位职责等相关制度,使网络化办案办公体系成为一门系统的管理科学。

  规范化管理体系则是在质量方针的指引下,紧紧围绕质量目标的实现来加强体系文件的建设,其间也经历了对原有资源的整合过程,最后形成了包括《管理手册》(纲领性文件),《程序文件》(控制性文件)和《操作文件》(包括操作规程、操作标准、操作制度、操作记录)在内的系统规范化管理文件,其中操作文件与网络化办公办案系统的办案流程、办案标准基本一致。同时,规范化管理体系的制度中还增加了绩效评价和岗位说明书部分,使得该制度体系更趋于完善。

  乾安县检察院试点实践表明,网络化办公办案系统与规范化管理体系建立是相互兼容、相互支持的。

  一是网络化办公办案系统的建立过程中,对原有的资源进行了合理的利用、整合,为规范化管理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很好的制度基础。规范化管理体系是信息化支持下的检察业务管理、队伍管理和事务管理的统一,没有信息化,就谈不上规范化管理的规范化。对网络化办公办案系统资源的合理利用,如规章制度、基础设施等整合利用,基本上满足了规范化管理文件体系建立的需求。

  二是规范化管理体系的建立为网络化办公办案系统的完善与提高创造了条件。如对照规范化管理体系的操作文件,即操作规程、操作标准、操作记录等,可以完善网络化办公办案系统软件,而规范化管理体系中队伍管理、事务体系文件的编制,为网络化办公办案系统绩效考评软件的开发和升级提供了可能。因此,规范化管理体系的建立为网络化办公办案系统全面实现现代化管理提供了可靠依据,也加快了网络化办公办案的进程。

  三是理论支撑上的兼容,为二者的合理对接提供了可能。二者在体系的建立中,都借鉴或渗透了绩效考核理论、全面质量管理理论、系统论、控制论等先进的管理理论,都注重过程控制,绩效评价等,理论基础的大致等同性,充分说明二者在理论上是相互通用、相互支持的。

  (作者单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