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信息标准化概述
来源:国土资源信息化 更新时间:2012-04-15

 作者:骆昌鑫 胡小华 

在GB/T3935.1—1996《标准化基本术语第一部分》中对标准与标准化有明确的定义。“标准”定义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标准化”定义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根据标准和标准化的定义,我们可以理解:标准的对象是共同的、重复性的事物或概念;标准的本质是共同的、重复性事物或概念的协调、一致和统一;标准的表现形式是一种文件;标准化的对象是重复性事物或概念的统一规定;标准化的实质是通过标准的制定与发布、实施与监督,达到共同的、重复性事物或概念的统一。

为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等方面的需要,使标准化工作走向法定的轨道,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为适应标准化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局(SAC)成立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为促进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化工作,国土资源部成立了“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3),下设7个分技术委员会,其中,国土资源信息化分技术委员会的代码为“SAC/TC93/SC5”。

1 国土资源信息化的标准与标准化

在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实现信息化基础设施的高效运行、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和安全可靠、信息系统的互连互通和互操作,其基本前提是国土资源信息的标准化。根据标准与标准化的定义,国土资源信息化的标准与标准化的概念可以理解为: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在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所涉及的网络与通讯、软硬件支持环境、系统规划与设计、系统运行与维护、系统互连互操作、数据空间定位、信息内容和编码、空间数据结构、数据质量控制、安全保密和管理等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发挥最大效益;标准的核心是根据国土资源信息化的建设和发展规律,对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共同的、重复性的活动或结果做出统一的规定;制定标准的基础是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定以及国土资源管理实际工作的经验总结;标准的产生是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协调一致的结果,对国土资源信息化的实质问题没有坚决的反对者,从有利于获得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最佳秩序和最大效益为出发点,对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中的任何异议都进行协调,并取得一致;标准的制定、发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标准化管理部门规定的格式和程序。标准化是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对共同的、重复性的活动或结果,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简化、协调和选优,已获得最佳秩序和最大效益;国土资源信息标准化是相对的,在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实践的过程中,各类具体标准要不断修订,以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信息化不断发展的需要。同时,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标准不是独立的,要与其他有关标准相协调和配套,只有与国土资源管理和技术相关领域标准化的协调配套和共同发展,才能获得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领域的最佳秩序和最大效益。

2 国土资源信息标准化的目标与任务

国土资源信息化是国土资源管理、规划和决策的先进手段,担负着国土资源信息采集、存储、分析、交换和服务的任务,标准化则是实现其功能的重要前提。国土资源信息标准化的目标是在了解、吸收和引用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程、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具体情况,研究制定适合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实际需求的具体标准,逐步形成完整、科学的标准化体系,建立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国土资源信息化的工作机制,提高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实用性、降低建设和应用的成本、增长信息系统的生命周期,为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提供资源共享、系统规范、纵向贯通、横向协调的技术保障。具体的工作任务就是要在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信息技术分会的领导、规划、组织和协调下,进一步完善和建立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体系,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首先制定满足“金土工程”建设要求的通用性和专用性的标准、规范,建立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的更新维护、贯彻实施、咨询服务的技术体系,培养一批既掌握国土资源专业知识和信息技术,又有标准化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3 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的总体框架

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必须根据国土资源信息化的内在技术规律,从实际应用出发,围绕国土资源信息化共同的、重复性事物或概念的特征,针对统一术语定义、统一信息化建设设计和实施、统一体系结构和平台、统一信息分类编码、同一空间参照系和定位、统一数据描述特征和质量要求、统一数据交换格式和平台、统一接口规范和互操作等问题,提出全系列的标准化原则和具体要求,对信息化建设需要的软硬件系统环境、网络环境、系统的互联互通互操作、系统的安全保密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标准化、规范化要求。

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的总体框架应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分为二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通用标准,这一部分是制定国土资源信息化各种标准都必须遵守的标准,是国土资源信息化所有标准的技术基础和方法指南,需要有较长的稳定性和指导性;第二部分是专用标准,基本上是针对国土资源信息化系统建设制定的,是涉及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领域的有关部门、企业必须遵守的基础性标准和规定,对指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设信息系统具有指导作用;第三部分为相关标准,这类标准是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中需要直接采用的其他标准。第二层次是标准的类别,可以根据标准的性质划定。第三层次是标准项目,是具体需要制定的标准。

 

4 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的编制与发布

制定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是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化的重要任务,其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协调难度大。编制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需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的业务部门、信息化建设机构和信息系统开发企业、标准化机构的广泛参与,要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确保标准的编制质量,努力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缩短标准的制定周期,实现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公平、公开、合理、协调和有序。参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部门规定,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编制的程序可以划分9个阶段,即:(1)预阶段,提出标准项目的建议;(2)立项阶段,申请标准项目立项;(3)起草阶段,拟定标准的征求意见稿;(4)征求意见阶段,提交标准草案送审稿;(5)审查阶段,提交标准草案报批稿,由技术委员会审查;(6)批准阶段,提交标准发布稿,由行政管理部门批准;(7)发布阶段,由专业出版部门发部标准;(8)复审阶段,标准实施后,由技术委员会适时进行复审;(9)废止阶段,无必要继续存在的标准,由行政管理部门宣布废止执行。

5 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的实施与管理

根据国家标准化法的规定和有关政策要求,国土资源标准化的实施与管理需要遵守以下原则:

(1)必须贯彻国家标准和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需要的标准,凡是已有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一律贯彻执行,凡是列入国土资源信息化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制定规划的,各地原则上不另行制定,在急需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制定有关约束或指南。

(2)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一经发布,属于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法规要求强制执行的推荐性标准,应视同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推荐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局会同国土资源部信息办共同负责组织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的实施与管理工作。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由国土资源部信息办负责解释。

(4)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的修汀要按照标准复审的有关程序和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修改标准。各地可以根据地方的实际需要制定贯彻标准的实施意见、细则,但应当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5)地方标准与国家或行业标准有矛盾的,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6)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凡是需要制定但一时未能纳入标准制定规划的标准,若有相应的国际标准,酌情选用等同、等效、参照二种级别中的一种方式执行。

 

参考文献:

    [1]崔岩等.国土资源标准化基础与实践,中国大地出版社,2005年11月.

    [2]阎正.城市地理信息系统标准化指南,科学出版社,1999年8月.

    [3]陈述彭.城市化与城市地理信息系统,科学出版社,2000年3月.

    [4]李春田.标准化概论(第四版),人民大学,2005年7月.

    [5]李春田.中国标准化基础知识,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