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农 作者文集
监察部、人保部、国家统计局日前联合公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适用范围、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
分幅度、案件移送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4月29日新华网)
“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统计统计,三分统计,七分估计”——虽然《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几经修订,但当前一些地方统计数据“注水”、失真等现象依然不容忽视。
统计数据造假,为何屡屡发生?原因有多方面,如统计法及实施细则本身不够完善、地方官员存在畸形政绩观等,但更与法律对造假者惩处不力密切相关。
《统计法》规定: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朱永新指出:“这本身存在逻辑问题,违反规定就是违法,但只是通报批评,没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处罚太轻。”
此次出台的部门规章,剑锋直指地方、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不只规定对四类统计造假和打击报复相关人员给予从记过到开除的处分,而且还规定对领导人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同样处分——从直接责任到间接责任,无一免责。应该说,新出台的规定找到了统计造假的“七寸”。
“何意百炼钢,化为绕指柔”。此类现象,在一些行政领域不乏先例,若干规定没有刹住吃喝腐败已成前车之鉴。新规定明确“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那么所谓“较重”和“严重”如何界定?
事实上,2002年浙江省即出台了《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详细规定了领导人员在统计造假中的法律责任,亦不乏撤职和开除的处分规定,成为全国首例。但此后该省统计违法案件虽有下降,却依然屡禁不绝。所以,此次三部门出台的处分规定,虽然找到了统计造假的“七寸”,但查处起来也存在让“百炼钢”变成“绕指柔”的可能。
化解这个可能的“绕指柔”,根本还在信息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重点公开内容,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应该将统计情况尽可能详尽地逐级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让公众决定领导人员的乌纱帽。只有这样,各级各地政府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才更加可信、真实,也才能为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客观、科学的依据,从而推动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