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立法保障信息安全
来源:信息时报 更新时间:2009-07-24

  《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昨征求公众意见

  讯 (记者 张玉琴) 昨日,由广州市法制办拟定的《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公众征求意见。 
 
 
《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在采集信息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个人隐私。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集并使用个人信息,应当经过当事人同意,并明确约定使用范围。

  公共信息应无障碍服务

  《条例》指出,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气象、通信以及其他承担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准确、及时和全面地提供与市民生活相关的信息服务,应用信息技术开展业务办理、费用收缴、服务预订等便民服务。承担公共服务的各类单位,所提供的信息服务应当符合信息技术无障碍有关标准。

  中介要保守商业秘密

  《条例》规定,信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从事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守商业秘密,尊重个人隐私,不得侵害被征信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条例》指出,凡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及其他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其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供社会使用。同时,企业可对政府公开的信息进行开发,并将开发的结果用于商业用途,但不得侵害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集并使用个人信息,应经过当事人同意,并明确约定使用范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