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钟慧文
兰州“路桥费”案引得政府、公众、专家、媒体面红耳赤地争论不休,这些争论似乎已经超越了路费该不该收、应该怎么收等表层的问题,而已经深入到了为什么不公开“路桥费”的具体开支明细表、通过什么方式公开以及应该公开到什么程度等一些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层面的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已逾一年,笔者已经欣慰地看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深入人心,人们也开始学会运用该制度切实地“为权利而斗争”。
我国一直在倡导政府信息公开,2008年5月10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面世,这就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人民行使政府监督权利的必然要求,是民主法治进步的标志。政府既是执法者又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巨大的行政权力必须在阳光下受到监督。依照卢梭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公民通过契约的形式将对国家管理的权力让渡出来形成国家权力,并把这种权力委托给政府行使,委托人不对受托人行使具体的权力进行干预,但是有权对其进行监督,这样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
对政府的监督包括党政监督、权力机关例如人大的监督以及公众的监督等,其中公众的监督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部分。政府每年需要对人大进行工作报告实现了监督,但是公众却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使监督成为一句空谈。
只有了解并发现问题才谈得上监督,所以公众首先得对政府在“干什么”、“怎么干”、“什么结果”有所了解。以往的政府是“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话难听”,民众以个人身份了解政府信息是难上加难,便架空了人民对政府监督的权利。
如今,有了明文规定了政府向公众披露信息的义务,这使得公众与政府间信息不对称的状态被打破,让公众了解了政府在“干什么”、“怎办干”、“什么结果”,在这个基础上才谈得上监督。因此,政府信息阳光化地“晒”出来为监督政府创造了前提。
笔者深感这些年我国民众的纳税人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这也促成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笔者在生活中也不断听到类似于“我是纳税人,我有权利了解我纳的税用在什么地方了”这样的话语。人们认识到了正是自己的纳税保证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转动,主人翁意识被激发起来,从以前不管财政如何支出到现在关心财政走向,这都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这些都需要政府信息的披露。
阳光是权力最好的防腐剂,政府将信息披露给公众才能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权力滥用,并有效地杜绝腐败,实现民众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这对缓解社会矛盾实现和谐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