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2009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
来源:中国内蒙古 更新时间:2012-04-14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2009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如下。

  一、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盟旗县市区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精神,全面完成清理、精简、规范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服务事项任务,公布清理结果。实现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行为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目标。

  (二)全面推进“一厅式”集中行政服务。按照统一模式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旗县市区行政服务大厅建设,今年上半年各地行政服务大厅必须全部投入运行,下半年全部达到规范化要求。

  (三)加强“四级联动”机制建设。旗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在全面加强行政服务大厅建设,开展实质运行,规范运行模式的同时,指导和督促苏木(乡、镇)政府加快便民服务大厅和嘎查(村)代办点建设步伐。年内,全部完成便民服务大厅建设任务,嘎查(村)代办点建设覆盖面达到80%,实现盟、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和嘎查(村)行政服务“四级联动”,并将所有行政服务项目纳入联动范围。

  (四)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按照行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字[2008]108号)和《关于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锡署办字[2008]125号)要求,行署应急办负责指导和督促各旗县市(区)、盟直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开展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编制修订工作,使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社区的预案编制整体覆盖面达到60%,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整体覆盖面达到70%,其中,煤矿及其他矿山企业、各类学校覆盖面达到100%。

  (五)提升电子政务建设水平。行署信息办负责,依照自治区政府关于民生工程建设的要求,完成全盟民生网络建设工程;升级改造锡林郭勒盟政务门户网站,进一步健全网站的“政务公开”、“电子监察”、“在线服务”、“公众参与”等功能;完善行署办公厅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同时,开展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厅)办公自动化系统试点建设,扩大办公自动化范围,逐步实现全盟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

  (六)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办公部门负责,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对非涉密的政府信息要全部予以公开。特别是对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化解社会矛盾、解决重大事故等情况要进行全面公开。尽快编制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在政务门户网站公布其所列的全部内容。已经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地区和部门,要及时开展修订工作。

  (七)继续推行财政涉农(牧)补贴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财政补贴农牧民资金管理,简化发放程序,减少发放环节,降低发放成本,全面推行财政涉农(牧)补贴“一卡通”模式,确保补贴农牧民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二、关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八)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决策规则。盟行署、旗县市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三、关于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九)强化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和《锡林郭勒盟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强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盟行署、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各部门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必须先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后不合法的,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严格按照规定报上级机关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登记、严格审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第三季度,行署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十)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盟旗县市区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于第三季度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推行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实施机关要及时收集、分析各方面的反应,总结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实际、没有继续实施必要的,以及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要及时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十一)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项检查。行署法制办负责,对各旗县市区和盟直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办,确保存在的问题得到切实有效解决。

  四、关于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二)组建盟旗两级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盟行署批准的《组建盟旗县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方案》要求,盟旗两级农牧业部门牵头,政府法制机构和编制、人事部门配合,抓好盟旗县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组建工作,10月底前开始实质运行。

  (十三)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盟旗县市区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5月底以前完成全部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和公布工作;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年底前完成职权分解和确定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工作。行署法制机构负责起草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经常务会议研究后印发实施。  

  (十四)进一步规范各类收费项目。盟旗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牵头,全面清理各类收费事项,清理结果以行署和旗县政府名义公布。

(十五)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年内,行署确定盟运输管理处、森林公安局为试点单位,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点工作,并将细化、量化后的行政处罚标准向社会公布。各旗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开展试点工作。

  (十六)继续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各旗县市(区)和盟直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全面评查,分别评出一定数量的优秀案卷,上报行署法制机构。行署法制机构对上报的案卷进行复评,评出全盟“十佳案卷”,予以表彰奖励,评查情况予以通报。

(十七)清理行政执法证件。盟旗县市区两级法制机构负责,于7月底前对没有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已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进行登记,统一上报自治区政府法制机构注销其执法证件。

  五、关于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机制

  (十八)拓宽和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各级信访部门负责,进一步拓宽和畅通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特别对遇到困难和问题而诉求不便的基层群众,要引导他们通过苏木乡镇便民服务大厅或嘎查村代办点反映问题,避免盲目投诉,多头和重复上访。同时,积极引导群众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网络等方式表达信访诉求,方便快捷地反映和解决问题,减少越级上访、无序上访。

  (十九)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盟旗县市区两级法制机构负责,加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培训宣传力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建立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告知制度,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等合法渠道反映诉求,最大限度地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建立完善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实地调查、质证辩论、和解调解制度,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建立案卷公开查询、行政复议决定政府网络公布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关于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与联系。对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做好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二十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七、关于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二十二)建立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长效机制。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和专题法制讲座、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和效果“五落实”;继续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资格考试制度,努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在行政机关内部形成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

  (二十三)切实开展《纲要》和《决定》的学习宣传。盟旗县市区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要通过专题讲座、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深入组织学习宣传《纲要》和《决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纲要》和《决定》等依法行政内容列入盟、旗县市行政学院(党校)培训计划。

  八、关于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行署法制机构选择2-3个基础较好并且在依法行政工作领先的旗县市区和部门作为全盟依法行政的示范单位,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推动全盟依法行政工作。

  (二十五)坚持推进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盟行署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行署和旗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也要定期向上级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

  (二十六)强化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所属部门和苏木(乡、镇)依法行政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实绩考核目标体系。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制定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标准,年底前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组织部门,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二十七)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健全政府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通过内部调剂,旗县市区法制办要至少配备两名具备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盟级各部门也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门的机构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