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应县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马永忠
以作风拼输赢。我们各项事业的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各项创新活动的实践,都需要干部树立并保持良好的作风。尽管近年来,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但是,作风不硬、作风不纯、作风不正却始终在许多党员干部身上不同程度地表现着,已成为目前缠绕地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最大的制约瓶颈,成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群众反映最突出的问题之一。笔者调查认为,切实解决干部思想滞后、思路也滞后,压力不足、动力也不足,决心不大、信心也不大等作风问题必须从坏作风最直接的表象即“懒政”、“庸政”、“繁政”、“瞎政”、“奢政”入手,亮剑问责,正本清源,让好作风成为科学发展的“推进剂”。
一、亮剑“懒政”,实行行政问勤。行政问勤制的核心就是对干部勤政情况进行考核,目的就是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安于现状、小进则满、工作不思进取问题,精神不振、情绪低落、工作不在状态问题,推诿拖拉、消极应付、工作不作为问题。勤政考核既要注重常态,更要突出重点。当前在保增长、保发展、保稳定工作中,要突出查看他们在危机和机遇面前以及在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面前,究竟在想些什么,干些什么,怎么干的。我想,此时干部“勤”与“懒”区分的重要标志就是在帮助企业解难抓落实上有没有切实担负起服务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历史责任,在帮助基层减压抓落实、促进城乡统筹上有没有提供积极的支持和服务,在帮助群众排忧抓落实上有没有多做体察民情、帮困解难、落实政策、宣传引导的有益工作。
二、亮剑“庸政”,实行行政问能。行政问能的标准是要用创业、创新、创优的实际成效检验干部,辨别庸能。首先要看干部在大创业上是否带头倡导和积极推动全民创业,把推动全民创业作为作风建设的主题,使自己成为全民创业的引领者、推动者。其次要看干部在大创新上是否致力以新的理念推动发展,以新的思路寻求出路,以新的办法破解难题,推动新一轮的思想解放。再次要看干部在大创优上是否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重点工程、农民增收、民生改善等各项工作中争一流、创佳绩。要牢固树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干部用人导向,对那些抢抓机遇无意识、领导发展无本领、解决矛盾办法的“三无”型干部要坚决调整,对那些干大事、干实事、干群众满意的事的“三干”型干部不拘一格、委以重任,让真正能干事者有舞台、得实惠,让相形见绌者“靠边站”、无地位。
三、亮剑“繁政”,实行行政问效。废改立行,大胆改革,删除繁门缛节以及不切实际的老框框、老套套、老办法,通过优化“四个服务”,构建行政问效新机制。一是优化窗口服务,加强行政中心建设,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办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法制,组织开展机关干部服务企业活动,着力打造服务型政府,提高办事效率。二是优化帮扶服务,实行重大项目“审办、会办、帮办、督办”四位一体服务,开展“服务企业园区行”活动,开设“企业发展论坛”,解决企业困难。三是优化执法服务,推行涉企检查“查前告知、查前辅导、查后建议、查后监督反馈四项制度,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企业集中年检和规范收费管理,同时加强效能监察,确保优化工作措施落实有力、执行到位。四是优化要素服务,积极提供融资和人才资源服务,重视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大力开展政策、技术服务,全面推进电子政务服务,精简会议、文件,严格控制面向基层的达标考核,使基层干部集中精力谋发展,抓工作。
四、亮剑“瞎政”,实行行政问法。当前群众对“瞎政”反映强烈的主要方面有:不讲原则,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虑长远,搞急功近利、竭泽而渔;不切实际,搞虚假政绩、形象工程;不守法纪,搞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瞎政”行为是特权思想、官僚主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原形表现,是私利思想、拜金主义在社会管理领域中的畸形反映,它损害的是群众的根本利益,撕裂的是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伤害的是法律的尊严,必须集中清查,专项整顿,从严治理,建章立制。要通过实施行政问法,强化干部依法行政意识,规范其从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减少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的发生,确保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廉洁运行。
五、亮剑“奢政”,实行行政问廉。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观念,勤俭办一切事情既是党和政府的一贯要求,也是群众的迫切期盼,既是当前大势的需要,更是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全面开展行政成本专项清理工作,将治奢作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廉洁从政的重点抓实抓好。一是从严控制公费旅游。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精神,严格把关,严格管理。同时严禁借考察、培训之名变相公款旅游。二是从严规范公款接待。规范公务接待,严格接待标准,压减接待支出,确保本年度各单位接待费比上年压减10%以上。三是从严加强公车管理。主要管住公车购置和公车使用问题。对公车购置要做到“三个严”,即从严执行预算管理,未纳入公务车辆购置预算的,一律不得新购和更换;从严控制单位自筹资金新购、更换公务车辆;严禁公车私用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