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不能依赖自愿
来源:大河网 更新时间:2009-07-24

陆志坚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一居民对政府承建的回迁楼工程质量有异议,向政府有关部门请求公开相关信息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政府必须作出答复。政府遭败诉后只答复了12项信息请求中的4项,该居民不满再次起诉,法院目前已立案。(6月8日 《法制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外,政府均有义务公开。其最大亮点就是尊重公众对事关自身切身利益的知情权。作为一级政府及其部门,主动、积极地维护公众的这种知情权,这是义务,也是职责。

  然公民维护知情权案却一波三折,责任部门既使败诉后仍对公民公开信息的诉求消极作为、无动于衷,全然不当一回事,这又说明了条例运行情况并不令人乐观,凸显了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中的强势性和霸气,即愿公开就公开,公民缺失有效强制权利。

  作为责任政府、民本政府,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民服务,对民本没有任何的信息“隐私”可言。公民希望向政府部门了解楼盘的设计、招标、施工等信息,这并非超越自身应该享有的权利,合情、合理、合法,政府部门理当积极配合、及时公布,以消除民虑。

  显然,政府部门对公民公开信息诉求推三推四,以致于诉诸于法庭,既说明了政府部门在服务意识上出现了偏差,也暴露出了条例本身存在的“先天不足”,那就是追责体系过于笼统。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虽然规定了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责任,但在责任追究上却写得十分粗疏,操作性不强。在没有责任约束的情况下,信息公开就只能依赖于政府部门的自愿,而非强制性行为。

  愚为,要防止信息公开成为政府部门的一种“秀”,想公开就公开,随心所欲,关键就是要实现从“自愿公开”向“必须公开”转变。而做到这一点,最有效的措施是在条例的实施、修订中加大问责惩治力度。对政府部门应公开信息而不公开的,甚至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坚决追究相关人的责任,非含糊其词、笼而统之。唯有问责制度完善,公民的知情权才能最大化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