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法:立法时机已成熟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更新时间:2009-07-24

 

     ■本报记者  江宜航

   “我国在信息公开、信息共享、信息化、征信管理、办公自动化、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安全等领域至今也都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层级的法律规范,亟须制定一部统一的电子政务法。”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电子政务法》课题组负责人、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研究员介绍,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专门系统地规定电子政务。现行电子政务的规定大多属于部委规章或者地方立法,效力层级比较低,不利于树立电子政务的法律权威。

   6月10日—11日,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工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中央部委和北京、上海、天津、青岛等地方政府官员,以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高校法学界专家学者,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电子政务法研究课题组历时三年完成的“电子政务、行政改革与电子政务法”(专家建议稿)进行了论证研讨。与会专家认为,我国制定电子政务法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适时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政务法》(下称《电子政务法》),具有现实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电子政务立法势在必行

   “随着中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的滞后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电子政务的发展。”周汉华说,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和《电子签章条例》。但是,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行政权的作用一直很大,80%左右的法律都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

   周汉华认为,由于开展电子政务必然会触及某些政府部门的利益,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容易出现信息化建设“各自为政”,或对信息化工作进行抵制等现象,从而背离了开展电子政务的初衷。

   “任何公民都有权力要求政府公开信息。”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必须通过立法来保障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
强调服务性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服务。”周汉华说,《电子政务法》就是为了规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和电子政务活动,推动信息技术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应用,促进跨部门合作,提高公共管理的水平和透明度,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信息与服务。


    据他介绍,国外电子政务立法大多集中在信息技术应用方面,一般均不涉及前端的建设与后端的保障与促进。而本次起草的《电子政务法》,则充分考虑了中国电子政务发展的阶段性特点,采用规范建设与促进发展结合,规范与促进并重,硬件与软件同时到位的原则,着眼于从目前的现实问题出发,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并力求与中央17号文件、信息化战略、总体框架等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精神保持一致。

   “为安全而安全,为电子而电子,为管理而管理,为立法而立法的现象必须改变。”针对我国目前的电子政务立法指导思想不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副司长秦海提出,“必须把电子的还给电子,把政府的还给政府。”

   他说,电子政务的最大意义在于政府机关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更好地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实现从以管理者为中心向以服务接受者为中心的范式转变。因此,只有立足于服务,才能准确反映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电子政务才具有生命力,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