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开“玻璃门” 信息公开才不难
来源:河北经济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政府信息公开到今年五月迎来了一年的“ 小考”,省内法律专家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年来,为政府信息的社会共享、公民知情权的有效实现和阳光政府的建设提供了制度元素,但同时也可看出,尚未推开的几道“玻璃门”限制了这项制度的发展空间。

  □本报记者 吴绍冰  镡立勇

  “涉密门”:成了利益保护伞

  在省会经商的段先生日前听说某地工商部门对2B铅笔进行了抽样签定,因自己经销2B铅笔,怕误进商品影响销售,就到该部门网站查询,结果发现该项信息公开的只有一项内容——销售假冒商品的经销商名单,至于生产不合格商品的厂家和品牌等信息一概缺失。后与该部门的工作人员联系,被告知生产商和品牌等信息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不在公开范围。

  记者从省法制办了解到,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款的规定“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要重点公开。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却发现,很多部门对监督检查信息的公开形式虽五花八门,但几乎都存在遮遮掩掩、缺斤短两的问题。比如,某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刚刚公布的第二季度监督抽查情况,涉及13类商品全部以通报形式公开,虽然对抽查合格与不合格名单全部予以了公布,但是对百姓关心的造假企业、无证生产企业的查处却一件也没有公开。而这些部门谈及不予公开的理由,都说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河北张成敏律师事务所杨辉律师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涉密”的条款存在立法缺陷。因为《条例》没有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的内涵与外延作出明确的客观的规定,而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以及是否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完全依靠行政机关的主观认定。这样势必造成“涉密”在信息公开中被滥用,即行政机关在难以界定是否会涉及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也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了。

  “无用门”:影响百姓积极性

  日前,我省“信息公开第一案”终于有了判决结果,保定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及时对两农民公开政府信息被判违法。去年,保定市两名农民因为拆迁人出示不了任何有效法定手续欲对其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先后四次向保定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宅基地何时被征收为国有及征收补偿标准等相关信息。该局工作人员接收后,没有给予任何答复。今年2月,二位农民以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保定市新市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