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
来源:晋城在线 更新时间:2012-04-14

(2009-2013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我市依法行政进程,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山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建设经济发达、富裕文明、生态良好、和谐稳定的新兴现代化城市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目标: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增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明显提高;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通畅有效;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进一步严格,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比较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得到提高;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解决;公共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基本完善,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步伐

    1.积极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5号),按照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实现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转变,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方面转变,构建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2009年下半年启动并完成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建立行政职能争议协调机制,及时协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在管理职权方面的矛盾和争议,保证行政机关权责明确、运转协调。

    2.创新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合理界定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范围,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逐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改善经济调节,切实把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继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落实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分离。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3.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继续强化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着力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完善政府的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社会管理职能和文化、教育、劳动、就业、社区服务、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

    4.推进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创新。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完善审批程序和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后续监督。对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建立健全行政许可集中办理、首问负责、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等手段,结合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不断加强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5.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域和内容,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快政府网站信息更新,搭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实现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实现政府与人民群众的信息互动,努力建设阳光型政府、服务型政府。

    6.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加快完善公共财政体制,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形成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的运行机制。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业务费、福利费挂钩,严禁向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水平

    1.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职责分工,科学合理界定市、县两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使市、县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决策事项明确,决策权限清晰,决策程序严格。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2.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防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决策的行为。健全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业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健全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健全完善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启动听证程序。健全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市、县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或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论证。健全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在广泛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行政决策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3.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监督制度,进一步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对行政决策活动全过程的监督。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民意测验、抽样检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中的偏差,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遵循“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决策者的责任;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大局,科学制定规范性文件出台计划。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遵循“控制文件数量,规范制定程序,提高文件质量”的指导思想,按照《晋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强化规范性文件立项审查。注重研究解决改革发展中的焦点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围绕基础设施建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社会事业、改善民生、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三农”工作、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政府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加强行政监督等重点领域,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2.注重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方式,着力提高文件质量。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加强规范性文件起草组织工作,逐步减少单一部门或业务部门起草数量,适当增加联合起草或综合机构起草数量,推进委托起草工作,尝试招标起草方式。完善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制度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咨询制度。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工作,对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形成文件草案后,必须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以县级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进行备案审查。

    3.建立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要及时收集、分析各方面的反应,认真总结实施情况,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市、县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每两年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废止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步伐,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有序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进一步巩固中心城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规范运作高平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着手启动阳城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逐步拓宽综合执法试点范围,积极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按照减少行政执法层级、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的要求,合理划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执法权限,努力探索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等问题,不断优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2.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依法确认、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规范委托执法。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确认和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工作,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的,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严禁自收自支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依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根据行业执法特点,就执法环节、步骤、时限、文书使用等执法流程和要求,制定完善具体的操作细则。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回避等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和请求赔偿权。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罚,轻纠正”等错误做法,坚决禁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野蛮执法、粗暴执法等不文明行为,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4.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依法细化行政处罚裁量度,防止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减少执法的随意性。由市、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把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汇总,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和实施处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对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罚款幅度进行细化,并将细化标准以本级政府名义公布执行。

    5.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清理行政执法主体,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行政执法民意调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专项监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完善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推动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规范行政行为。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和化解社会矛盾

    1.建立健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组织领导、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和应急保障机制,把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提高政府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

    2.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和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山西省信访条例》和有关完善信访机制、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畅通信访渠道,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教育、行政等手段,依法、及时、合理、有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建立信访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针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修订、调整相关政策。

    3.完善纠纷排查、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制度。健全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和行政争议的工作机制,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重视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多方位、多层次地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的重要作用,及时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

    4.推行法律援助制度。贯彻落实《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加快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和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六)建立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强化行政行为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和司法监督。市、县政府和政府部门要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质询,虚心听取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2.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人民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人民群众监督渠道,鼓励新闻媒体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举报投诉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

    3.强化行政层级监督。认真贯彻实施《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和《晋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完善层级监督机制,创新层级监督方式,加大层级监督力度,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健全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4.加大专门监督力度。监察、审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重点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政府投资的大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重大决策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以及其它关系公共利益事项的监督。

    5.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充分利用行政复议这一解决行政争议、化解行政纠纷的法定机制,引导行政相对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强化行政复议队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必须符合法定要求,保证一般案件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保障行政复议办案经费,改善行政复议工作条件。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主动地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有效地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程序内部,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激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注重发挥好行政复议网上办理通道的作用,方便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着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创新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取证制度、公开审查制度、听证制度、调解和解制度,提高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向社会显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心和信心。

    (七)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1.建立完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市、县两级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法律专题学习。市、县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法日”制度,每月至少安排一次集体学法活动。公务员管理部门要将依法行政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总体计划。政府法制部门要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通过建立健全学法制度,保证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学时,从而有效地充实法律知识,强化法治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2.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依法行政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网络、宣传橱窗等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强化法制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学法辨是非、懂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的良好风尚,使广大行政管理相对人懂得依法维权,善于依法维权,打牢依法行政的社会基础,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崇尚法律的社会氛围。

    三、保障措施

    1.把推进依法行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县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由行政首长任组长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注重抓基础、抓基层,善于发现典型、培养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方案,分阶段、分步骤地组织实施。要认真落实依法行政目标责任制,按照岗位职责,层层分解,明确责任,严格考核,使依法行政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2.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政府法制机构作为各级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力量。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把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做到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也要强化部门内部法制机构建设,确保依法行政工作顺利推进。

    3.完善依法行政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指标,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及驻市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评价。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及驻市部门要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以及下一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计划和措施。通过考核评价,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措施到位、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措施不力、成效不大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敷衍塞责,不严格依法行政,导致本地区、本部门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