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来源:数字福建 更新时间:2012-04-14

 

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各市、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效能办:

    推行电子政务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要部署,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协同能力和工作效率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为加快我省电子政务建设,建立推行电子政务新机制,深化电子政务应用,强化公共服务,促进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发挥数字福建在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作用,省数字办、省效能办制定了《福建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电子政务绩效考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把电子政务绩效考核作为强化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公共服务能力的重要途径和抓手,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结合年度数字福建工作意见和考核指标,突出网络服务与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化与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实际成效,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年度电子政务绩效目标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情况按时报送省数字办和省效能办。今年底明年初,省数字办将会同有关单位对各级各部门的电子政务绩效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入绩效评估总分。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


福建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规范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政务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绩效考核)的目的是通过对电子政务建设、应用、运维、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全面地考察与评价,力争实现“五个确保”和“五个提升”。
    “五个确保”:政务信息要确保全部数字化;应该公开的信息要确保全部公开;应该上网办理的事项要确保全部上网;应该共享的信息要确保全部安全共享;应该协同的政务要确保全部高效协同。
    “五个提升”:信息共享水平有新提升;政务公开满意度有新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有新提升;机关效能建设有新提升;信息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有新提升。
    总之,通过开展电子政务绩效考核,推进我省电子政务发展环境、建设水平、服务能力、应用效益、带动效应不断迈上新台阶,为机关效能建设提供新途径、新方式,为建设两个先行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第三条 绩效考核单位的范围主要包括: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年度具体考核范围由省数字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确定。
    第四条 绩效考核按照“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根本转变”和强化公共服务、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总体要求,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以电子政务应用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为评价主线。
    第五条 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是: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电子政务政策法规;
    (二)福建省有关电子政务建设的政策法规;
    (三)福建省委、省政府有关电子政务工作年度目标;
    (四)各单位电子政务规划、计划及绩效目标;
    (五)电子政务年中自查、检查或抽查报告;
    (六)信息化主管部门日常监测数据;
    (七)电子政务专项工作检查评价数据;
    (八)社会公众和第三方测评机构相关数据;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考核内容和指标

    第六条 绩效考核主要评价电子政务服务与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化与安全保障等三方面的进展情况和绩效。
    第七条 服务与应用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依托互联网门户网站开展的信息公开、在线服务、公众参与的情况,以及业务系统应用效果。
    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绩效评价主要包括:政务信息资源分工采集、处理、编目、展现、共享,以及社会化开发利用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 标准化与安全保障绩效评价主要包括:政务流程重组优化、信息系统集约建设、信息能力建设、法规标准建设与执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若干专项考核指标体系有机组成。专项考核指标体系用于检查和评议电子政务专项工作,由相关责任单位提出,省数字办统筹制定和公布。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符合全省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的要求,与电子政务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考虑不同单位、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业务的特点,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动态调整不断完善。

第三章 绩效考核方法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采取单位自查自评、日常监测和检查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工作程序包括年初部署、年中自查、年底自评和综合评议等四个主要环节。
    (一)年初部署。省数字办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工作重点发布年度绩效考核指标,部署落实绩效考核工作目标和要求。
    (二)年中自查。各单位根据年度电子政务绩效目标,检查上半年任务完成情况,自查结果报省数字办。
    (三)年底自评。各单位对本单位全年电子政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自评,并将年度自评报告报送省数字办。
    (四)综合评议。汇总各单位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相关指标数据,结合现场考察,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对考核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联合评审;综合各方面意见及有关专项工作考核结果,形成综合评议结果。组织对各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进行综合评议,形成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日常监测,通过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安全监测平台等,对各单位电子政务应用与服务绩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绩效、标准化和信息安全保障绩效等进行在线监测。

第四章 绩效考核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省数字办和省效能办负责全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监测和考评各级各部门互联网网站应用与服务绩效(省经济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协同公安、机要、保密等单位负责监测和考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绩效;省空间信息工程研究中心负责监测和考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标准化工作绩效。
   第十七条 各单位按照年度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工作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本单位电子政务绩效目标和自查自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自查自评工作。
    第十八条 参与绩效考核工作的各单位及有关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规定:
    (一)参加考核的人员和相关机构应根据考核工作要求,独立开展考核工作,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二)参加考核的人员和相关机构在考核过程中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干预和影响各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被考核单位应及时提供考核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干涉或影响考核工作。

第五章 绩效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入绩效评估总得分。
    第二十条 绩效考核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布,并对绩效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统筹规划各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和拨付建成项目运维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和反馈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及时组织整改,不断提高电子政务管理水平和应用绩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办法,组织开展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数字办和省效能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