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贵州省水利厅 更新时间:2012-04-14

黔水科﹝2009﹞9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水利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适应水利信息化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经厅党组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贵州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市(州、地)水利局将此件转发至所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抓好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厅信息办(科技处)联系。 

贵州省水利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规范水利信息化建设程序,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信息化建设是指水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利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化保障环境建设。
  水利信息基础设施由水利信息采集设施、水利信息网络、水利数据中心构成。
    前款所称水利信息主要包括降水、蒸发、地表水、地下水、泥沙、水质、墒情等水文信息,河道、湖泊、堤防、水库、灌区、小微型水利工程、水利枢纽等水利工程信息,水土保持相关信息、取用水信息,洪涝和旱灾信息,防汛抗旱信息,水利计划、建设、监察、工程招投标等行政管理信息。
  水利业务应用系统指利用信息技术处理的各类水利业务应用系统构成。
水利信息化保障环境由水利信息化标准体系、安全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相关政策、投资和人才队伍等构成。
  第三条 水利信息化的主要任务是在全省水利业务中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水利信息基础设施,解决水利信息资源不足和有限资源共享困难等突出问题,提高防汛抗旱减灾、水资源优化配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土保持、水质监测、农村水利水电和水利电子政务等水利业务中信息技术应用的整体水平,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贵州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利信息化有关的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必须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综合协调、各负其责;需求牵引、应用主导;平台公用,资源共享;急用先建、务求实效”的指导方针,确保系统的先进性、实用性、安全性和可扩充性。
第六条 凡承担贵州省水利信息化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包括设备供应、系统开发和集成)、培训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和项目建设经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省水利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水利部和省政府关于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对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审定全省水利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议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报告等。
第八条 省水利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科技与外事处(以下简称科技处),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贵州水利信息化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水利信息化建设实施细则、规定等,组织项目单位负责实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贵州省水利信息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向领导小组提出政策建议。
  (三)负责水利信息化建设的协调、检查和监督,组织贵州水利系统水利信息化项目的监督、审查和验收工作。
  (四)执行领导小组决议,对贵州省水利信息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负责协调处理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厅直各单位、各专业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协同工作。
  (五)组织实施具有全局性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组织推广通用业务应用软件,组织水利信息化工作的宣传、评比考核和技术交流培训。
  (六)负责与水利部和省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的联系,组织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单位是指直接负责项目申请并组织项目实施的单位。项目单位对项目的立项、建设及运行管理全过程负责。负责按照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技术方案、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 厅直各单位、各市(州、地)、县也应当加强水利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一个职能部门,组成水利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直单位和市(州、地)、县水利信息办),具体承担管辖范围内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并负责完成省水利厅部署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必须在全国及贵州省水利信息化规划的框架下进行,必须严格遵循资金来源所规定的立项程序,按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立项及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关系全局的重大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应当报省水利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再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应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前期工作。包括水利信息化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水利信息化专项设计报告的编制、审查和上报审批。报告方案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编制。
第十四条 水利信息化规划包括全省和厅直属单位的水利信息化规划,各业务应用规划及其他水利信息化专项规划。统一由厅规划计划处牵头,科技处组织开展《贵州省水利信息化规划》的编制,各业务应用规划和其他水利信息化专项规划的编制由相应的部门或单位承担,并按程序报批。厅直各单位、各市(州)和各县(市、区)的水利信息化规划由本单位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上一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单独立项的水利信息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厅科技处会同厅规计处组织审查后按程序报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包含信息化的或其他任务来源的水利信息化项目,由相关部门组织审查,厅科技处参与并负责提出审查意见。
水利信息化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或技术方案,均由厅科技处组织审查通过,报厅审批后方可正式开展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为避免重复建设,省水利厅直属单位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应当由所在单位负责初审,省水利厅科技处组织审查后,按其资金来源的有关规定报厅审批。
  各市(州、地)、县投资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应当由同级水利信息办组织审查后按程序报批,并报上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的技术方案必须包括安全体系部分建设,其投资额度根据安全体系视其重要性和实际需要而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安全保密方案,并报保密部门批准。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贵州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应在统一的技术架构基础上严格遵循国家和省有关水利信息化的各项标准和规范。
第十九条 厅规计处、财经处在下拨信息化项目资金计划和项目预算时将相关文件抄送厅科技处。
第二十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基建报批程序、投资计划及合同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监督等按照水利部和贵州省相关办法执行。无相关规定的,参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应按国家有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建设监理制和廉政责任制等规定执行。对于涉及复杂技术或保密原因无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应由建设管理单位上报,经厅科技处审核后按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变更设计方案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报原审批单位同意批准后方可实施。
水利基建项目中包括水利信息化项目的,水利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与水利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对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我省投资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由厅科技处会同项目主管单位对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组织竣工验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包含信息化建设专项的,仍由厅相关处室(部门)组织验收,厅科技处参加。
由各市(州、地)、县投资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同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报上一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涉及安全保密的项目,其安全保密部分由保密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六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水利部和我省相关技术标准或规则以及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文件和技术资料为依据。主要验收内容包括:
(一) 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的总体要求;
(二) 技术文档是否齐全,是否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三) 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四) 是否达到系统要求的安全保护等级标准;
(五) 系统连续运行的记录报告及必要的测试报告;
(六) 技术培训人员是否达到熟练操作的程度;
(七) 基本建设类项目的财务决算及监理报告;
(八) 用户使用意见。
第二十七条 重大信息化项目应当通过国家认定的信息系统安全测评认证,未经测评认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保修期,自验收投入使用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硬件和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十条 省级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成果(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系统、数据库等)通过验收后,应将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同时报厅科技处和厅档案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一年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项目成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系统设计是否合理,功能是否完善,能否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意见等。
 
  第七章 运行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的运行管理体制。水利厅及其直属单位、各市(州、地)、县水利局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一定比例的信息技术人员,对水利信息系统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三条  为保障水利信息化项目的正常运行和项目效益的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安全保密、文档管理、应急处理、机房管理、岗位责任等运行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水利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水利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经费实行分级负责,落实运行维护资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把水利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各项运行维护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建立健全项目预算及费用支出等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厅科技处负责水利厅局域网的运行管理,各处室(部门)负责本处室(部门)水利业务应用系统和水利信息采集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运行管理,厅直属各单位和各市(州、地)、县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网络、业务应用系统的运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责任制,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发布审批制度,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应的管理工具,确保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凡接入互联网的各单位要保证网络运行安全、可靠,做到实体安全、运行安全、数据安全和管理安全,具体连接方案必须连同安全方案报厅科技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涉及到国家和水利行业秘密的信息系统必须与互联网实施物理隔离。
第三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把信息化知识培训纳入干部、职工的培训内容。要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对水利从业人员尤其是信息技术专业人员,要进行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信息技术培训。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对于专业水利应用系统建设,凡水利部有明确规定的,按水利部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