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化战略选择
来源:信息化建设 更新时间:2012-04-13

   一、我国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市场化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政府透明度不足一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缺少透明度的实质是政府信息资源难以为社会所利用。长期以来,出于安全保密或部门利益的需要,政府信息一直处于封闭或半封闭的状态,造成大量政府信息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信息服务市场的需求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在信息服务供给面、信息资源开发以政府为主、信息系统建设为政府服务、相关投入由政府资助的基本格局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观。不仅如此,经过80年代一系列政府信息应用系统和90年代“金字”系列工程的建设,政府部门的信息采集能力进一步加强,但目前包括市场信息在内的信息采集的主渠道仍是政府部门及其属下的信息机构,这使得信息资源进一步集中于政府手中,政府生产并管理的信息约占社会信息总量的80%。


    1999年1月22日,由40多家国家部委(办、局)共同倡议发起的“政府上网工程”正式启动。应该肯定,相对于完全封闭的政府办事过程而言,将有关事项上网改进了政府工作作风,增加了政府办事的透明度。但从现有状况来分析,政府网站的数量不够多,更为重要的是,政府网站提供的信息质量普遍较差。具体表现为:信息适用性不强、更新速度慢、利用率低、反馈不及时、“空超级链接”等是当前的主要薄弱环节。大部分政府网站并没有明显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反而增加了政府运行成本。政府与公众间的信息交流并没有因政府网站的开通而有实质性的改进。


    电子政务的核心是政府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政府信息资源综合了社会各方面的信息源,是社会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决策依据。作为政府管理社会的需要,政府信息资源具有政府管理价值;作为企业经济行为的需要,政府信息资源具有商业价值;作为个人工作生活的需要,政府信息资源具有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价值。大量的信息资源如果不能从政府手中及时转移到市场上,信息资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本无法充分发挥,我国政府信息化建设则难以健康发展。理解政府信息的资源意义,加快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市场化进程,“盘活”庞大的政府信息资源,不仅是盘活国有资产存量的特殊形式,也会拉动一个巨大的信息消费市场,对于信息化背景下政府、社会和企业都是有意义和有价值的。

    二、国外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市场化发展现状
    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在推进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市场化工作中,已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


    1990年,《美国的公共信息准则》提出8条公共信息准则:①公众有权获取公共信息。②联邦政府应确保公共信息在任何形式下的完整性和良好的保存环境。③联邦政府应确保公共信息的传播、再生产和再分配。④联邦政府应保护使用或要求提供信息的人员的隐私权,也应保护那些在政府记录中有个人信息的人的隐私权。⑤联邦政府应确保获取公共信息来源的多样性,无论民间部门还是政府机构都应如此。⑥联邦政府不应允许随意乱收费,以免妨碍公众获取公共信息。⑦联邦政府应保证提供有关政府信息容易使用的信息,对于各种形式的信息,都能以单一的索引查询。⑧无论信息利用者居住在何地及在何地工作,联邦政府都应保证他们通过全国信息网络和像出借政府出版物的图书馆那样的程序获取公共信息。该准则所适用的公共信息就是由美国联邦政府生产、编辑或维护的信息,这些信息为公众所信赖的政府所拥有,但同时也是属于公众的,因此政府有义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开这些信息,以让公众共享。


    在美国,政府主要通过权威性的协调机构,利用经济和政策杠杆,通过对美国政府制订的政策内容加以必要的限制,引入竞争机制,修改税收政策等措施,确保私营机构在信息资源开发战略中的主导地位。美国政府非常注重协调联邦政府和私营机构的关系,使两者在信息资源的开发活动中建立起亲密合作的伙伴关系。政府直接参与信息商品和服务市场的买或卖。1990年由DTI编辑出版的报告《政府拥有的可交易的信息: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信息交易指南》中指出,在信息市场内,对于那些已经形成了市场价格的信息,政府可按市场价格出售;对于那些尚未形成市场价格的信息,政府在最初提供给私营部门时可以只收取信息成本费,此后信息价格会逐渐上升,直到一个完全的市场价格形成为止。报告还指出,信息交易之后的信息抽取与加工活动应由私营部门投资完成,政府部门不要直接参与;并对可由私营部门提供的信息服务,政府部门不应在非商业化基础之上再提供类似服务。


    在英国,1983年,英国的信息技术咨询小组(ITAP)在其报告内建议,应把公布政府拥有的信息作为刺激英国信息产业发展的最重要的一步,即将政府所拥有的部分可公开的信息以交易的方式提供给私营信息部门开发利用。


    由此可见,西方发达国家在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普遍强调政府(或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共同参与,市场化是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政策取向。

    三、我国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市场化的实现途径
    基于我国目前信息服务供给面、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以政府为主的特征, “盘活”庞大的政府公共信息资源,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增长的公共信息需求,充分发挥其资源价值,实现我国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化,我们从市场主体——供需方的视角提出以下建议:


    1.以需求为导向,推进市场化进程
    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其价值是根据资源的利用情况来决定的,用户的评价是决定信息价值的主要因素。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化必须围绕创造信息的使用价值进行。


    对于个人用户而言,由于其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和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等特征不同,在获取政府公共信息资源时有不同的选择和要求。而对于企业用户,由于其企业的性质、类型、企业领导的信息意识以及企业的发展状况等要素的差异,在信息利用时,同样存在着不同的选择和要求。因此,要实现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市场化,不仅要看信息资源本身的性质和功能,更要看用户的需求。只有当信息资源与用户需求相适应时,才能充分激发用户的信息需求,最终实现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市场化。


    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市场化必须以需求为前提,没有需求的供给是过剩供给和无效供给,用户需求是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市场化发展最强劲的推动力。


    2.转变政府信息服务机构职能,选择适应于市场化要求的行政范式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几乎都设立了政府自己的信息机构,这些机构是政府信息资源供给的主体,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系统的应用开发。由于信息技术的先进性、广泛性、复杂性决定了政府信息机构一般不可能配备技术非常全面的专业人员从事政府自身的信息化工作;政府自身网络的狭隘性难以留住一流的信息技术人才,造成实际运行维护人员专业化程度不足,直接影响政府信息化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经济性。加之我国政府信息机构基本都属事业型管理,从事的只是对上的无偿服务,这种模式是过去计划经济管理下的产物,已经不适应今天改革开放形势下的要求。因为政府信息机构没有经济上求生存的压力,也就没有走向市场进行有偿服务的动力,不利于信息的商品化、信息服务的社会化和信息机构的企业化。


    在电子政务建设中,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信息系统应用开发日益走向标准化、市场化和规模化,政府各部门、各地方的信息机构都面临着一个重新定位、调整和改组的任务。以往人们只注意用政府来改善市场,却忽视了相反的做法——用市场的力量改善政府。实际上,市场力量是改善政府职能的基本手段,通过在政府管理中注入一些市场因素(如:用户需求),可以有效推进机构改革。用市场力量改善政府的职能,选择适应于市场化要求的政府信息机构改革的行政范式。


    3.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规范市场化运行
    目前,更多的人主张公共信息资源法治化,通过立法确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地位、原则和保障措施,以保证在安全保密范围之外的政府信息资源的公开利用。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规也许只能做出一些框架的规定,对于具体领域更为细节的限定则很难做到。制定尽可能完善的立法,是一项长期而艰难的工作。
    因此,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化,除了依靠法律以外,更多的要依靠社会的力量,如行业协会、企业等。而政府需要在这个运行体系之中扮演总协调的角色,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扶持多元化信息服务主体,维护信息服务竞争秩序,监管信息服务效果以及公开政府信息资源的重任,尤其应加强监督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加工中的不正当行为,保证信息的客观性、准确性,防治信息加工中的污染,以及防止政府公共信息资源网络化共享导致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侵犯和利益损害等相关管理,规范市场化运行。(作者单位: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昆明市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