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是政府的法定义务
来源:瞭望 更新时间:2012-04-14

 

   文/周汉华(中国社科院教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要起草人)

   自去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条例在各地的实施参差不齐,整体来讲并不理想,有关部门应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推进,使信息公开真正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

   条例得不到有效实施,有很多原因,但总体而言,观念上的原因居首。目前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只适应传统的管理方式,对于条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抗拒,往往只愿向群众提供粗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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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条例实施半年的多个省市调研中,可以发现,除观念阻碍和故意阻碍外,实施的情况跟经济发达程度有一定关系。一般来讲,经济发达一些,条例就推行得好一点,因为经济发展之后,当地主政者更加知道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人们对法律的需求增加,权利主体意识提高。

   在上海市,各级领导对条例十分重视,上海市市长韩正参加相关电视节目录制,对政府信息公开透明给予直接、有力的推动。上海还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市长每次均会参加,还及时通过法制办制定相关配套规定。

   事实上,很多地方在中央出台条例前,就已有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可是最终各地落实的水平很不一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领导重视与否。

   信息化与信息社会要求政府信息资源自由流动,以促进经济增长。而政府是最大的信息所有者和控制者,我国目前80%的有用信息由政府所掌握,但这些信息大多处于不对外公开状态,严重制约了经济发展。政府信息如同银行货币,只有加速其流动,才能创造巨大的效益。

   媒体经常报道的“滥诉”,其中有市民为了试探党和政府的底线,看是不是真心公开,才向政府机关发难。目前主要问题不是辨别滥诉,而是鼓励老百姓勇于、善于用这个条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一个制度只有用起来才有效,制度的虚置就令其权威不复存在。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有关部门应从以下七个方面作出努力,推进条例在各地顺利实施。

   宣传还要狠下功夫。这是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应使老百姓知道这个条例,敢于用、善于用这个条例。加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宣传力度,有些干部总有这样或那样的担心,总担心政府承受不了,害怕引起连锁反应,其实这样的担心是多余的。纵观世界上其他国家,没有一个因为信息公开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反而使政府和人民易达成和解、和谐及互信。

   要解决政府官员和管理者在认识上的一些误区。一些官员习惯出事后封闭信息,但网民们传递的信息早已满天飞,这不符合快速变化的网络时代的要求。信息公开是任何人都无法回避和阻挡的潮流。在多元信息、海量信息存在的时代,政府应早一些站出来说话,稍晚一点,各种传言就会层出不穷。以前说“各领风骚数百年”,现在只有“各领风骚几小时”,而后期的解释和补救都是苍白的。2003年以来的一系列突发事件都证明了这一点。

   推动机制要更加有效。现在条例主要由各级政府办公厅推动和实施,其实远远不够,如何加强专门力量,增加人员,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展开一次全国性的监督检查。目前我国还没有进入像成熟国家那样自我实施的轨道,还得靠行政推动,可考虑由国务院办公室实施大规模检查,实施奖惩制度。另外,由于原有的行政惯性力量太大,应实事求是地一步步推进,先把条例的工作做好,打好基础,再考虑将条例上升为法律。

   统一考核体系。如今各地考核指标不尽相同,缺乏科学设计。应考虑对各级政府设立统一的考核体系,把绩效考核和各单项考核整合在一起,配置合理的权重,设立具体的考核指标。

   大力建设政府门户网站,不断提高其运转效率。现在政府公开的信息,绝大部分是通过网站渠道,如果网站建设得好,条例可以得到更好的贯彻。立法机关应将制定《电子政务法》提上议事日程,提供服务。在我国网民已达3亿人的今天,如何通过网络建设来带动政府信息公开更加值得探讨。

   理顺条例与相关法规的关系。条例实施的时间还不长,要进行修改不太现实。现在应理顺条例与相关法规的关系,避免相互之间缺少统一性和协调性。比如现在保密法已启动修改程序,还应理顺条例与档案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档案法,该修改的条款应及时进行修改,避免互相抵触。□

  (新闻周刊记者程义峰秦亚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