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速公路电子监控管理系统建设通过验收
来源:银川晚报 更新时间:2009-07-24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正式启动宁夏高速公路电子监控管理系统的通告

 
 
 
    近期,我区高速公路电子监控管理系统建设顺利完工并通过验收,定于2009年8月15日正式启动。为了便于社会监督、管理和正常使用,现就该系统正式启动的有关事项做如下通告:

    一、该系统包括视频监控、固定测速抓拍、交通诱导、网络通信、电源、总控、分控七个子系统。其中,涉及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监测取证的有固定测速抓拍和视频监控子系统。

    二、该系统严格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7]第55号)规定验收通过,所有测速计量设备均经过自治区计量测试院检定合格。

    三、本次开通运行的视频监控子系统点共44套,每2公里一处,覆盖高速公路银川东收费站至姚伏收费站、银川东收费站至河东机场收费站两段车流量最大、行车条件最复杂的路段,具备对违法停车、逆向行驶、违反规定随意调头、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抓拍取证等功能。

    四、本次开通运行的固定测速抓拍子系统共18套,平均约40公里一处,分布在京藏高速公路惠农收费站至兴仁收费站、青银高速公路银川东收费站至盐池收费站、桃山收费站至固原收费站共670公里的三个路段的交通事故多发点上,具备双向对单点即时超速、区间超速(同方向相邻两套测速设备之间平均速度测控)违法行为抓拍取证的功能,单点对超低速、违法停车、不按固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抓拍取证的功能,以及黑名单比对的治安卡口功能。

    五、根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宁夏高速公路设计、建设实际,正常情况下通行高速公路,所有机动车最低时速低于60公里、小型机动车最高时速超过120公里、大型机动车最高时速超过100公里的,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实施处罚。其中,对机动车超过规定最高限速10%以内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处罚,按照规定给予记分,免予罚款处罚。遇恶劣天气、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应限速执行。

    机动车存在单点即时超速违法行为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分别进行处罚;机动车在同一方向一个连续行驶过程多次发生区间超速违法行为的,或者机动车存在区间超速违法行为、且与之关联的两个单点存在即时超速违法行为的,只处罚速度最高的一次。

    六、该系统启动后,对抓拍的交通违法车辆信息,即时传递到宁夏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系统,锁定被抓拍车辆的状态,驾车人或车辆所有人如不及时接受处理的,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加处罚款并影响车辆年检和登记业务。

    七、广大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查询方式及时了解机动车交通违法记录:(一)在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所属各大队交通违法处理室查询,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在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所属任一大队处理;(二)订制交通违法信息查询短信服务。外地车辆的查询由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邮递方式告知违法车辆信息记录。

    违反道路交通规则危害自身和公共安全,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

    特此通告。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