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信息化管理体制及其借鉴意义
来源:江苏省信息产业厅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从各国的实践看,制约信息化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政府及其机构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缺乏事前整体规划,标准不够统一,系统不相互兼容,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事后整合难度大、代价高。美国信息化工作起步早、水平高,其从管理体制保障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一、美国政府信息化管理体制

(一)美国联邦政府机构的首席信息官( 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 CIO)制度

美国政府CIO产生的源头可追溯到1984年。1984年,格雷斯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建议在不同级别的政府部门包括总统办公室设立CIO职位。199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明确授权在政府部门设立负责信息技术的CIO。1996年的《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修订案对联邦机构CIO的职责做了规定,并明确其职位为高级官员。以美国农业部为例,其下设的首席信息官办公室的主要职能包括:监督农业部信息技术资源的管理;按照《1996年Clinger-Cohen 法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制订长期计划性指南,审查重大技术投资,协调跨部门信息资源管理项目,促进信息交流和技术共享;负责管理农业部电子政府工作包括协调农业部内外部电子政府职责与预算;负责信息收集及其管理工作;为农业部及其它联邦机构提供自动化数据处理服务;制定农业部电脑安全政策、标准、方式、程序等,负责农业部信息技术资源安全保护。农业部农场管理局、自然资源保护局、乡村发展局联合开展的服务中心现代化行动(SCMI),是要建立一个面向农场主的全天候“一站式”信息和服务的统一界面,其信息技术投资由农业部首席信息官办公室负责。农业部下设的首席信息官办公室,与首席财务官办公室、首席监察官办公室等并列,标志着信息化管理与财务管理、监察工作处于同样重要的位置,在部门内部均实行综合管理。从职能上看,首席信息官办公室是既负责信息技术支持,又负责信息收集及管理的综合性管理机构。

(二)美国首席信息官委员会(The CIO Council)制度

美国首席信息官委员会根据13011号行政命令建立,后经《2002年电子政务法》在法律上予以确认。首席信息官委员会成员包括:美国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MB)负责管理的副主任和OMB内负责电子政务与信息技术的主管;信息与规章事务办公室主管;第31条901(b)款规定的联邦机构的首席信息官、一名副首席信息执行官和首席技术主管;情报机构的首席信息官、一名副首席信息执行官和首席技术主管;国土安全部的首席信息官、一名副首席信息执行官和首席技术主管,陆军部、海军部、空军部的首席信息官、一名副首席信息执行官和首席技术主管(只要这些首席信息执行官是根据第3506(a)(2)(b)任命的);委员会指定的两名小机构的代表和任何由委员会任命的官员或雇员。

OMB负责管理的副主任为首席信息官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从其成员中选举产生。副主席必须是行政部门的首席执行官,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首席信息官委员会主席负责确定发布委员会决定和决议的程序。由副主席领导的、由委员会下设的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OMB的代表和美国总务管理部的行政秘书处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明确委员会议题和议程。首席信息官委员会有权根据需要成立信息技术优化业务委员会、信息技术人力资源委员会、联邦行业体系结构委员会等常务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美国总务管理部行政主管负责为委员会管理提供人力支持和其它支持,必要时OMB和副主席也会为委员会提供人力支持。美国总务管理部负责建立首席信息官委员会的全部备忘录、文件和人员的官方档案。

美国首席信息官委员会是一个跨部门的研究如何围绕2002年电子政府法案、政府纸质文书削除法案、纸质文书减少法案、政府绩效法案、1996年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案等规定的信息资源管理目标,提高联邦机构信息技术管理水平的专门机构,其主要任务包括:向OMB提出改进联邦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政策建议及要求;交流信息资源管理经验、思路、成功做法和创新举措;在跨部门项目和应用信息技术以提高政府效能的创新行动的确认、扩展和协调方面,对OMB的电子政务与信息技术办公室的主管予以协助;促进政府机构信息资源管理的一般工作指标的完善和应用;和国家标准与技术协会、OMB的电子政务和信息技术办公室主管一起研究提出关于信息技术标准的建议,最大限度地应用商业标准,包括互连互通的标准和指南、联邦政府电子信息分类标准和指南、与联邦政府计算机系统效率和安全相关的标准和指南;与人事管理办公室合作,分析和解决与信息资源管理有关的雇佣、培训、分类和职业开发需求问题;与联邦档案局合作,分析政府信息管理活动怎样有效满足联邦档案法案的要求;搜集自己关心的事项上,首席财务管委员会、联邦采购委员会、首席人力资本官委员会、预算官咨询委员会和其他至关重要的联邦管理和项目官员团体以及产业界、学术界、各级政府的观点。

二、借鉴意义

我国政府信息化经过早期推行办公自动化(OA)系统及上世纪末的政府上网工程等发展阶段,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各地各行业发展很不均衡,从总体上讲,信息化的速度和水平还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缺乏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各部门信息资源难以共享; 固守传统工作方式,忽视业务流程优化;重建设,轻运行维护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体制上入手,一些有远见的领导开始重视这项工作。

江苏省成立了“江苏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办),从战略发展和全局的高度,研究和解决全省信息发展规划和资金管理等重大问题,其工作力度近年明显加大,其职能与美国的首席信息官委员会有不少相近之处。但目前我省存在的一个体制上的障碍是:我省政府部门一般由信息中心负责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但在现行编制管理体制下,信息中心多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自身存在创收的压力,影响了其履行对部门信息化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的职能。有的同志建议照搬美国做法,在我省各部门设立首席信息官,我认为这一想法缺乏可行性。在美国,各部门对实行综合管理的业务,均设立相应的首席官,如各部门设立了首席财务官、首席监察官等。美国各部门的首席信息官、首席财务官、首席监察官的职权与我省各部门分管信息化工作、财务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职位相当,只是各自称呼不同而已。我们缺的不是首席信息官,而是能全面履行综合管理职能的首席信息官办公室。我们认为,从当前实际出发,可在各部门的信息中心增挂信息化办公室的牌子,明确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承担类似于美国各部门的首席信息官办公室的职责。只有当各部门在内部建立了既熟悉信息技术又赋予了对信息化综合管理职责的强有力专门机构,才能强化对全省信息化工作统一组织和领导的根基,省信息办的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