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监会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在公开披露前,不得上报所属集团公司或者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不能第一时间掌握下属企业财务会计数据,显然会令其不满。
一个在社会打拼的人,父母要求掌握他的收入情况,主管领导又要求他对此保密,此时是听父母的还是听主管领导的?
这实在是两难。
其实这就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中遭遇的困局的。
根据证监会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在公开披露前,不得上报所属集团公司或者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很难将自己纳入所在集团公司统一的财务会计信息化系统下。上级单位不能第一时间掌握下属企业财务会计数据,显然会令其不满。上市公司夹在其中,只能左右为难。
困局何解?
上市公司“总会”的疑惑
前不久,财政部副部长王军来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现场调研中石油会计一级集中核算系统。在随后的调研会上,参加调研的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总会计师骆家駹提到,他们在推广会计信息化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问题:根据证监会去年发的一个文件,中小板企业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财务信息不允许计入集中平台。
发现这一问题的还有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的总会计师赵景璐。她说,集团公司使用ERP系统时,在组织形式上遭遇了财务一体化难以开展的状况。
“在组织形式顺畅的情况下,ERP带来的会计集中核算很有优势,但如果母公司与下属企业信息化系统不能统一就完全没有优势了!”赵景璐说。就以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为例,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要求,集团下属的证券公司就不能纳入集团的信息系统。
“上级单位要求我们2月份上报前一阶段财务数据,但根据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我们可能在4月份才能进行公开披露。”一位上市公司的总会计师这样向《中国会计报》抱怨说,上报就违规,如果不上报,集团不乐意。
这位总会计师所在的上市公司也没有纳入到集团的ERP系统,财务数据仍以“老办法”上报。
证监会的初衷
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信息系统不纳入母公司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者财务系统也有其合理之处。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理应将财务信息首先向公众披露,而不应该将未公开信息向控股股东提供。他们将上市公司的这一行为视为“违规信息披露”,具体表现为:定期上报未公开披露的财务资料和其他重要经营信息;提前上报年度预算、经营投资计划,重大事项先向控股股东报备或报批再履行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与控股股东信息系统联网或共用一套财务系统,控股股东可以直接查阅上市公司内部的财务、业务信息等。
证监会方面认为,以上种种做法不仅损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还容易引发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问题,更无法保证相关信息及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与保密性。
“证监会的这种说法有其合理性。”一位证券分析师这样认为。
“违规上报”似乎难以避免
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真的合理吗?
“按照《公司法》规定,实际控股的集团公司等拥有及时掌握下属企业财务数据的权利。”知名会计信息化专家、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胡仁昱对《中国会计报》这样表示。
撇开与《公司法》有些冲突不说,现实中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能真正堵住上市公司“违规上报信息”的漏洞吗?东北一家大型汽车企业的下属上市公司的总会计师告诉《中国会计报》,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若不及时上报,就将遭到上级单位的追查,这一压力令上市公司难以承受。
“我们说到底是集团公司的人,必须首先满足上级单位的要求,所以只能对证监会的规定阳奉阴违。”他说,为了不公开与证监会唱对台戏,上市公司不能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的财务信息系统,同时又要承担向集团公司上报财务数据的“违规风险”。“据我所知,很多上市公司都处在这种境地。”他说。
“集团公司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化系统需要巨大的投资,不将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上市公司纳入,这是不可想象的。”一位大型央企总会计师这样对《中国会计报》表示。
信息化专家:“死角”本不应存在
胡仁昱认为,证监会的这种规定看似维护广大股东权益,其实存在了损害上市公司最大股东权益的可能。“上级企业不能及时了解下属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不能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准确分析,很容易造成监督失察甚至决策失误,进而对上市公司造成更大损害。”胡仁昱以中航油新加坡分公司为例,“很难说中航油新加坡分公司的损失与财务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总公司无关”。
证监会的规定没能全部得到落实,广大股东的权益没有得到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左右为难,控股企业财务信息化得不到全面落实——“其实谁都没有得益。”胡仁昱说。
“上市公司的所谓信息化‘死角’,其实本不应该形成。”胡仁昱认为,对于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的信息化统一,证监会方面应当全面认识财务信息化系统本身的特点,制定出更为合乎实际、保护多方利益的策略。
“财务会计信息化是大势所趋,是对整个国民经济有益的举措,相关各方应该从更高的层面认识这一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消除这些本不应该存在的‘死角’”。胡仁昱说。(记者 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