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公布
来源:太原日报 更新时间:2009-11-19

  昨日,省物价局传出消息,依据有关规定并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该局公布了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此收费标准自本月开始执行,实行一年。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活动的收费管理,参照该标准执行。

  按照规定,行政机
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或邮寄费等费用。其中,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档案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按照每件3元的标准收取检索费;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复制费标准为:纸张复制费(包括复印、打印),B5纸单面复制每张0.15元,双面复制每张0.25元;B4纸单面复制每张0.3元,双面复制每张0.55元;A4单面复制每张0.2元,双面复制每张0.35元;A3纸单面复制每张0.4元,双面复制每张0.75元。光盘、软件复制费,行政机关提供光盘或软盘进行复制,每张3元(含光盘、软盘费用),经行政机关同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行提供电子移动存储介质(如移动硬盘、软盘、光盘等)复制信息的,只收取检索费,不收取复制费;如果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同时,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