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化工作,促进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各项信息化工作。

  第三条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化工作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总要求和“五个一”的总目标,统一建设、统筹实施。各业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纳入统一规划,采用统一标准,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四条 成立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厅长任组长,信息化主管副厅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统一规划各项信息化工作;审定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方案;负责对重大信息化事项的决策等。

  第五条 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息办)主要职责是:具体落实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要求;协调、组织和推动信息化工作的开展;承担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厅信息办设在信息中心。

  第六条 在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承担信息化工作。

  第七条 规划财务处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项目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信息化建设中需要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厅局提请立项的,由规划财务处牵头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立项文件的编制工作,信息中心及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做好配合工作;项目实施中涉及政府采购的,由规划财务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信息中心及相关业务处室、单位配合做好相关采购文件的起草工作。

  第八条 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包括:负责拟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拟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信息网络、数据库、应用软件的建设开发和运行维护工作;负责网站、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社会保障卡等公共服务工作;对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息系统建设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九条 信息中心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根据各业务处室、单位提出的信息化需求,积极主动地提供优质服务,努力提高信息化成果的实用性和使用方便性。

  第十条 各业务处室、单位在工作开展中需要信息化支持的,由业务部门提出书面业务需求,提交厅信息办。厅信息办在综合各业务部门应用需求的基础上,统筹提出信息系统建设、升级、改造的计划安排,纳入信息化工作年度计划,报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 各业务处室、单位应配备或指定专人,对口承担本业务领域的信息化联系工作,协助信息中心开展相关建设工作。主要包括:共同参与本业务领域需求分析和设计工作;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规范本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审核本业务领域数据指标体系;参与信息化成果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各业务处室、单位应积极推进信息化成果在本业务领域的应用,不得向各市县推广使用未经厅信息化领导小组认可的应用软件。各应用系统中的数据,由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负责内容的维护,对公共性较强的数据,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在一定权限控制下供其他业务部门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由各业务处室、单位自行组织开发并管理,目前仍在使用中的应用系统,经向厅信息办备案后,可沿用目前的管理方式。待系统升级时按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纳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应用系统,由信息中心提供运行维护技术服务,并统一按部省有关安全保密要求,开展等级保护和涉密系统分级保护工作。各业务处室、单位自行管理的应用系统,自行承担等级保护和涉密系统分级保护工作,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厅纪检部门负责对厅信息化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厅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