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人就《湖北省信息化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答记者问
问:我省为什么要制定实施《湖北省信息化条例》?
答: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应用不断深化,信息化已经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新动力,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加快信息化发展,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共同的战略选择,也成为我国转变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结构、提升综合实力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2005年,我省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了《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对于促进全省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建设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我省信息化发展环境不断改善,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信息化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增强。信息化基础设施日趋完善,电子政务建设稳步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势头良好,社会信息化、农村信息化、企业信息化全面推进。信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规模和效益大幅增长,为全省信息化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和产业支撑。2008年,我省信息产业规模过千亿元,完成增加值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8.4%,占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的32.4%,实现出口额占全省出口总额的15%。
但是,我省信息化发展还面临着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对信息化的战略地位认识不足,工作协调推进力度不够;信息化规划的控制引导作用没有很好发挥;信息化投资和建设中存在分散、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现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信息化水平不高,网络平台和基础数据库等条件薄弱;信息孤岛和数字鸿沟仍然存在,城乡信息化水平差距较大;信息安全缺乏有效保障;信息产业在全省经济中所占比重不大,信息技术在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方面作用发挥不够。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省信息化又好又快发展的障碍。从现实情况看,2005年颁布实施的省政府规章《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信息化发展的形势,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统一和提高全社会对信息化的认识,凝聚政府、企业和全社会推进信息化发展的合力,构建有利于信息化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问:即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北省信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包括哪些主要内容?解决哪些突出问题?
答:为了加快全省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信息化条列》。《条例》共分总则、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四十四条。《条例》将彻底结束我省长期以来信息化管理无法可依,信息化活动无章可循的局面;有力保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工程质量和信息安全;有效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秩序混乱;提高全社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化应用水平。
问:《条例》对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促进网络互联、实现资源共享、保障信息安全,提高建设质量、注重投资效益,是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信息化发展规划是指导全省信息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确保实现上述信息化建设要求的基础。为了克服目前信息化规划执行和落实过程中的体制不顺、重复投资、资源浪费等问题,有必要对信息化规划编制和实施进行规范。因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在2005年颁布实施的《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中,对加强信息化建设管理做出了规定,产生了较好的效果。近年来,对省直部门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由省信息化办公室先行审核,再由省财政安排资金,提高了项目建设方案的科学性,节省了建设资金。但是,仍有一些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没有纳入统一管理,导致在网络互通、信息共享方面存在障碍,形成新的信息孤岛和资源浪费。因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会同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信息化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进行审查。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或者信息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后,应当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为保障信息化工程质量,《条例》对信息化工程项目的从业资质、建设制度、质量保修等也作了一系列规定。如第十二条规定:“信息化工程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和质量负责制。”第十三条规定:“从事信息化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服务和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信息化工程。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信息化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服务和监理业务。同一信息化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服务和监理,应当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第十六条规定:“实行信息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对信息化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信息化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三年。”
问:《条例》对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建设统一的公共基础数据库是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资源优化的前提。只有构建好、维护好公共基础数据库,才能使信息化建设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出来。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四大公共基础数据库,是战略性、基础性、公益性的大型数据库,必须加快建设和完善。然而,公共基础数据库的建设有着一定的难度,信息的采集、处理、使用,大多是跨部门、跨平台,甚至是跨区域的,必须统一规划和协调建设工作,必须统一建设标准和应用规范。近年来,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了全省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省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省人口基础信息库、省法规规章基础信息库、省宏观经济统计与监测基础信息库5个数据库,通过省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实现了初步的信息资源共享。但是,由于基础信息库的信息类型复杂、数据量大、涉及部门多、变动频繁、应用要求高,需要相当一段时间建设完善,并且需要建立强有力的数据采集、共享、应用保障机制。为了解决公共基础信息库的共建、共享问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资源共享、协同服务的原则,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重大公共基础数据库,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公共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和有关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公共基础数据库,建设本行业、本部门的业务信息资源库及应用系统。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公共基础数据库提供有关信息资源,公共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当为国家机关无偿提供信息共享服务。”
问:《条例》对保障信息安全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信息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工作,把信息安全与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条例》专门设立了《信息安全保障》一章,就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和工作机制;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管理制度;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信息安全处理协调机制、应急救援服务体系和信息安全通报制度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全省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将如何贯彻落实《条例》?
答:《条例》从调研起草到审议通过,只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充分体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我省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新组建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其中重要的职责之一,就是具体负责全省信息化发展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我们倍受鼓舞,深感责任重大。我们将切实加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大力推进我省信息化发展,发挥信息化在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一是加强《条例》的宣传贯彻,深入宣传《条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让全社会充分了解这部法规,共同参与实施这部法规。二是切实加强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自身建设,认真学习《条例》的具体规定和精神实质,不断提高推进信息化发展的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三是着力抓好四项重点工作:加强信息化发展统筹规划、防止信息化工程重复建设;抓好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特别是推进电子政务,提高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特别是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重大公共基础数据库的共建、共享;全面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四是积极配合省人大,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过多年的建设和推广,在省交通运输厅干部和职工心里,早已形成“公开上网是原则,不公开上网是例外”的政务公开理念。
针对最初大家存在的畏难情绪和操作水平低的现状,该厅党组始终坚持正面引导,多次专题研究部署,将电子政务建设提到了交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通过组织电子政务研讨会、演示会、培训会等多种形式,促使干部职工在学习中不断加强认识,提高操作水平。
目前,我省交通电子政务建设已经成为全国同行业的佼佼者。形成了主干网、局域网、城域网、专线网相辅相成的交通电子政务网络体系。门户网站经过8次改版,独具风格,在2009年交通运输部政府门户网站共建评比中位列全国第三。该厅的《公众出行服务系统》为群众出行和广大司乘人员提供了方便。该厅已实现网上行政审批6项,到2010年实现80%的行政许可项目上网运行。全省所有的危险品运输车、省际、市际长途客车均安装了GPS系统,82.5%的旅游客车和16396台出租汽车安装了GPS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