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制改革的五大误区
来源:北京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张成福 杨兴坤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党的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紧紧围绕职能转变和理顺职责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完善行政运行机制”。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根据这一改革方案,国务院将新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27个。这表明我国大部制改革已经起步。

  新一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也于2008年8月启动。从一年多中央到地方政府大部制改革的进程来看,主要还存在以下五个观念上的误区。厘清这些观念上的误区,是建设有机统一的大部制,从而继续深化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所必需的。

  一、认为大部必然比以前的部门“大”  

  大部制指的是政府将性质相似,职能类同,业务相近的政府部门进行有机地整合,对相应的机构加以重组。大部制意味着相同或相近的社会公共事务由一个部门来管理。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使某些部门或机构扩大,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大部必然更大,机构必然更多。

  认为实行大部制必然比以前的部门“大”,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这种观念可能会成为增设机构,增加人员,扩充编制的借口,从而形成所谓的“帕金森定律”现象。相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大部制意味着缩减机构,减少冗员,达到精简、效能的目的。诸如新加坡、新西兰等国家也实行大部制,但其部门的大小,人员的多少,机构的数量,并不必然都“大”,至少比我国的相应部门要“小”,因为其政府部门管理的社会事务比我们少。所以,某个大部是否“大”取决于该部管理的社会事务的量的大小和多少,以及管理幅度的大小;各级地方政府在大部制改革过程中,设立某个部门并非和必然同其他地方的相应部门一样“大”,机构和人员也不一定同样多。

  二、把大部制改革等同于机构重组

  简单的机构重组、部门相加或合并都不是真正的大部制改革。可以这样讲,机构重组只是大部制改革的外在表现形式,大部制改革的成功最重要的内容不在于外在形式改革,更在于其内部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治理结构、有效的运行机制、有机的职能整合。

  大部制改革是与前几次机构改革具有本质性区别的。把大部制改革简单地等同于机构重组,会阻碍大部制建设的顺利推进,而将改革工作重点放在形式上,做表面文章,而不注重大部制改革进程中更多实质性的问题,可能会导致“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结果。同时,这种观念也延续了前几次政府机构改革的观念,没有将大部制改革与前几次政府机构改革区别开来。如果延续这种观念,其结果必然使我们还是跳不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

  三、认为大部制改革应一步到位

  诚然,我们都期望大部制改革能立即见到成效,希望政府的工作效率立即提高,渴望政府的服务品质立即提升。但这只是我们的主观愿望,期望大部制改革一步到位,一开始便机构完全合并,彻底精简,是不现实的,一蹴而就往往会事与愿违。改革是一个过程,不是一个可以一劳永逸的事情。随着新的社会事物出现,改革进程也需要不断地推进。可以讲,这次国务院的机构改革离人们的期望还相去甚远,也和很多学者的想象和设想不一样,国务院的机构数量还是很多,在学者们看来应该合并的某些部门并没有合并,但总体上来说,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达到了预期目的。

  在改革的问题上,我们始终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反对冒进,也反对停滞不前。尤其在新一轮地方政府改革过程中应注意这一问题。每一次改革都是一次大的利益调整,大部制改革必然触及某些人的既得利益。我们必须在改革的过程中去协调各方的利益,改革不能太激进,步伐不能太快,不能搞“大跃进”。在一些学者看来,我国大部制改革应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要到2018年才会成型,至少需要两届政府的不懈努力。

  四、认为部门机构设置应整齐划一

  在大部制改革进程中,地方政府在大部的设立和部门内部机构的设置方面,倾向于整齐划一,搞一刀切。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地方政府需要设立什么样的部门,部门内部需要设立哪些机构,地方政府之间并不需要完全一致,而是应当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设立大部和部门内部机构,而没必要和其他地方攀比,也没必要像军事组织一样整齐划一。

  因为自身的战略与优势、所处地理位置等各方面条件不同,北京、上海和重庆三个直辖市在部门的设置方面可能偏重会不同,北京可能突出文化和政治功能,上海可能偏重金融和交通,重庆也许重视城乡统筹和“三农”问题,同为直辖市,三者大部制改革及其部门和机构设置必然不能雷同。

  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同样的部门名称,其机构设置和管辖的社会事务也不一定相同。比如江苏省为统筹农业发展,将农林厅和畜牧兽医局的职责,整合划入新组建的农业委员会,将农业资源开发局、农业机械管理局由省政府管理调整为由农业委员会管理,形成了统筹管理“三农”工作的大农委体制。所以大部制改革必须突出地方自身的特色,不能一刀切。

  五、认为地方应与上级完全对接

  很多人认为,地方政府在大部制改革过程中,其部门或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立,应完全和中央政府上下对接,这也是一种极其错误的观念,未免将地方政府的大部制改革简单化了。果真如此的话,地方政府只需要完全“复制”或“粘贴”中央政府的改革方案即可。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可以看出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情况。多数地方参照国务院机构框架对本地省级政府进行了相应调整,组建了工业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等,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政府直属机构改由省级卫生厅管理。

  我们并非完全否定这种做法,诚然,上下对接,有利于上下工作接洽和沟通,但是我们不能把它奉为必须遵守的规则。俗话讲“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这就是讲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一个部门或机构可能要承接上级很多个部门或机构的事务。所以地方政府在大部制改革过程中,不一定要完全和上级政府完全对接,我们认为,只要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做法,就是正确的,就是值得赞赏的。(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