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处罚再不能随意“顶格”
来源:长沙晚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行政机关除了要依法行政,也要合理行政。昨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将于2010年4月17日起施行。《办法》针对乱审批、乱处罚、乱收费、乱检查、乱征收等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给行政部门的行为设个“紧箍咒”!类似“钓鱼执法”的事件以后有望杜绝。

  据悉,这是目前国内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规定中最全面、最系统的一个。

  A 自由空间过大产生腐败

  据介绍,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和职责范围内,自主决定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利,广泛存在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滥用行政裁量权导致的“合法不合理”、“同案不同罚”等办事不公的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成为侵害民众合法权益,引发各种社会矛盾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规范行政裁量权,可以从制度上、根本上、长远上保障行政机关公平公正地处理行政事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消除、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克服和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现“制度防腐”和“源头防腐”。

  “此次《办法》的出台正好顺应了这一要求。”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许显辉介绍,《办法》立足于对行政裁量权运行进行全程控制,规范了其设定、行使和监督。同时,针对不合理行政现象的多发领域,重点对行政审批、确认、处罚、检查等八大类行政行为的裁量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B “钓鱼执法”将受严肃处理

  由于行政裁量权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单一的控制手段往往难以取得很好的效果。为此,《办法》在规范行政裁量权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采取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条例等五个基本制度组成“综合控制模式”对行政裁量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如基准控制主要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中有裁量权的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制定裁量权基准,减少裁量空间。而人们讨伐的“钓鱼执法”等问题也一一有了明确的规定。严禁行政机关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且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不得先放任违法行为,再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因已实施行政处罚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

  许显辉坦言,“钓鱼执法”主要是两个原因:一是存在违法现象,为了克服取证难,采取这种方法;另一个原因则是某些行政机关有可能出于利益而采取这种办法。许显辉表示,无论什么原因,都不能采取这样的方式来执法。“如果采取利用、欺诈等手段收集证据,将会被严肃处理。”许显辉还说,交警流动执法,如果是在公路上公开取证,是正常执法行为。但把摄像器埋到草地上,进行偷拍偷录等方式进行取证,按照《办法》规定,是不允许,也是无效的。

  C 处罚应“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

  针对目前存在罚款“就高不就低”的现象,许显辉表示,《办法》专门针对行政裁量中的选择适用幅度、自由空间过大、执法合法不合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各级各部门将根据《办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尽可能细化适用幅度和空间,执法必须按照细化后的基准进行。“看执法者心情罚款的问题将得到一定控制和解决。”许显辉说。

  许显辉表示,涉及到顶格罚款、罚款额度的问题,因为各地区发展不平衡,要将罚款幅度定得很准、很细比较困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主要要求控制罚款的额度,避免简单地实行顶格罚款。对于违反行为罚多少,取决于违法的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办法》规定的比例原则中就确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D 不得变相实施取消的审批项目

  国家已经取消了某项审批项目,但下面的部门却换个说法继续收费。《办法》对这一现象进行了制止,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继续或者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新行政审批机制,通过建立健全政务中心、发展电子政务等方式,推行行政审批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并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所属工作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期限进行压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另外,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审批条件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增加行政审批条件;对行政审批条件未作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便民的原则确定行政审批条件。

  E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办法》规定,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并且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作出控制罚款上限的决定。

  《办法》还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发布信息、提醒、建议、引导等行政指导方式,预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的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对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不得合并处罚。

  为保证《办法》贯彻实施,许显辉表示,湖南将加大对违反《办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对滥用行政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轻则告诫,重则撤职、开除。

  其他规定

  扣押物品无端丢失要赔偿

  《办法》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因保管不善或者使用造成财产损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应事先催告

  另外,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事先进行督促催告,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全部履行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办法》还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加处罚款或者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当事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提高收费标准应开听证会

  《办法》明确,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举行听证。而且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应当予以取消,对重复收费的项目应当予以取消或者合并。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行政事务不得交给中介组织

  《办法》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交由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有偿服务名义进行服务性收费。禁止行业协会、中介组织通过依托政府部门或者代行政府部门职能,进行服务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