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监管各国自有妙招
来源:国际在线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和对人们日常生活的不断深入,网络管理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网络给人们带来了无数的便利和好处,但同时,利用网络来传播有害信息、进行各种犯罪的活动屡见不鲜。如何规范网络行为,趋利避害,已经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共同面临的紧迫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集纳了世界上互联网发展较发达的主要国家的网络管理办法,我们从中可以发现,各国的管理各有妙招,有些措施对我们不乏启发、借鉴之用。

1、美国:“软硬兼施”的多元化控制

美国是互联网发展较早的国家,在互联网舆论的管理理念与实践方面有很多值得称道的地方,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对完善,市场运行机制也较为成熟,总体说来,美国的互联网监管措施体现了“软硬兼施”的特点。

(1)社会主流意识引导

通过社会的力量和主流价值观的舆论影响,迫使网站进行自律。2000年2月,反诽谤联盟(ADL)称雅虎在“白人傲慢与种族歧视俱乐部”的目录之下收录了69个种族主义团体站点的做法违反了该网站的服务宗旨。对此,雅虎于当地时间25日向反诽谤联盟正式道歉,并在一天之内经过调整,将这类站点下降为23个,第二天继续减少为3个。

(2)行业协会搭建管理平台

对于违规者,行业协会代表整个行业向其施加压力,迫使其改正其行为,行业协会甚至采取严厉措施使违规者失去发展机会。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为计算机伦理学所制定的“摩西十诫”中有“网民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等内规定。计算机协会提出的网络伦理八项要求中有希望其成员支持一般的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包括避免伤害他人、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尊重知识产权等内容。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伦理声明指出了六种不道德网络行为的类型中包括在公共用户场合做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动、伪造电子函件信息等内容。

(3)民间组织自建管理机制

自律性组织是推动网络信息自律机制的重要力量。民间组织率先提出建立自律模式,通过自觉的研究、摸索、试验和示范来引导和推动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纽约的媒体道德联盟主张建立网上道德标准,在名为www.moralityinmedia.org的网站上,他们提供了反色情邮件指南,建议网民如何应对,如何与ISP联系,判断对方是否触犯法律等方法。

(4) 网站对其网上论坛实施分级分地管理

美国各大网站在实践中已初步形成一套管理办法。主要有制定张贴规则、供张贴者自律、接受网民针对违规信息的举报、及时制止违规行为等。网民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提供服务的网站举报他人的违规行为,这是一条普遍接受的原则。 例如NBC网站在全美国招募志愿者,对其网上论坛实施分级分地管理,不允许出现违法和有害的信息。

前面我们提到的“摩西十诫”和“网络伦理八项要求”就是对网络礼仪和网络行为的明确规定。美国人Virginia Shea的著作《网络礼仪》全面阐述了网络礼仪问题,研制出网民10个网络礼仪的核心规则,讨论电子邮件、讨论组、信息检索的不良行为和相应的行为准则。

(5)技术手段控制

目前网络舆论控制最常见的技术手段是对内容进行分级与过滤。麻省理工学院所属的W3C(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推动了PICS(Platform for Internet Content Selection)技术标准协议,它设立网络分级制度标准,完整定义了网络分级所采用的检索方式。 以PICS为发展核心的RSAC研发例如RSACi (RSAC on the Internet)分级系统,主要以网页呈现内容中的性(Sex)、暴力(Violence)、不雅言论(Language)或裸体(Nudity)表现程度等四个项目作为依据进行分级。SafeSurf也是美国一个著名的分级服务商,建设让孩童及网络使用者免受成人与色情等网络内容伤害的自我分级(self-rating)系统。

CyberPatrol是美国过滤软件的代表,分为家庭版和教育版。对CyberLISTS进行更新,用户可以对自己的名单进行添加或删除。对不良信息的过滤,政府通常制订一个封堵用户访问的“互联网网址清单”,对网络信息进行过滤和筛选。对隐私权的保护也有专门的软件,在消费者进入网站之前,保护隐私的技术软件会自动提醒消费者哪些信息将要被收集,然后由消费者决定是否继续浏览该网站,或者让消费者在软件中先行设定只允许收集的特定信息,除外的信息则不能收集。

(6)制定法律法规

美国最基本的有关媒体内容和运营的法律是《第一修正案》。《1934年通讯法》和修订后的《1996年联邦电信法》是指导美国传媒产业发展的基本法律规范。美国的网络立法现状大致可以从联邦和州两个层次来看:从联邦的层次来看,美国最高法院、联邦审判法院和申诉法院组成了美国的联邦司法体系,他们拥有对电信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在表达自由权和其他紧迫重大的社会利益之间进行取舍。法院所要决定的重大问题之一,是许可政府应该在什么情况下对表达自由的权利进行限制。从州的层次来看,各州拥有各自的立法。通过各种不同管理机构之间一定程度上的合作,来顺应当地的发展。

2、英国:成立专门组织 管理和严打并举 重在保护青少年

英国在网络管理方面的主要做法是立法保障和行业自律,并辅之以政府指导。在博客、BBS等网络空间尽情畅游的网民如果利用网络干违法的事情,一定会受到查处。

英国的网络管理工作主要由一个名为“网络观察基金会”的组织负责,在英国贸易和工业部、内政部和英国城市警察署的支持下开展日常工作。基金会为鼓励从业者自律,与由50家网络服务提供商组成的联盟组织、英国城市警察署和内政部等共同签署了《“安全网络:分级、检举、责任”协议》。“网络观察基金会”以此为基础,制定了从业人员行为守则,主要内容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责任确保内容的合法性“等。

“网络观察基金会”确立的管理原则认为,网络并不是法律的真空地带,对其他媒介适用的法律对网络同样适用。这家基金会据此制定的网络内容管理措施为:

(1)对外开设热线,接待公众投诉。这家基金会在接到公众投诉后,会评估网上内容是否违法,如果认定是非法内容,就会通过网络IP地址确定该内容的来源,之后将问题移交给相应的执法机构来处理。该基金会同时还会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将该内容从服务器上删除,如果服务商不这样做,将会受到起诉。

(2)设立内容分级和过滤系统,让用户自行选择需要的网络内容。除法律明文禁止的不良内容外,该基金会主张对其余内容分类标注,让用户自行决定是否要浏览。

(3)鼓励举报涉及儿童色情、种族仇恨和其他非法内容的网址的行为;

(4)进行网络安全教育。

英国内政部2001年设立了儿童网络保护特别工作组,专门为在网上保护儿童安全出谋划策。内政部还开展了名为“如何在网上保护你的孩子”的宣传活动,向家长介绍网络的功能、潜在危险及其对儿童可能造成的危害,提供屏蔽危险信息和网站的途径,帮助家长教育孩子不要沉溺网络。

英国教育和技能培训部也设立了专门网站,向家长提供最新的网络安全信息。政府公布了24小时的儿童热线,家长和孩子可以随时就网络问题寻求帮助。在采取法律措施的同时,英国警方经常开展针对儿童色情犯罪的严打行动,例如2004年12月,英国警方开展了代号为“矿石行动”的严打行动,3700多名男子因从事色情犯罪活动或因浏览、下载儿童色情图片而被逮捕。

3、韩国:网络实名制、法制保障、民间自律和监督

韩国是世界上互联网最普及的国家之一,上网人口占总人口的近70%。网络的普及使青少年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和使用互联网,为保护青少年,韩国政府从管理、立法、监督和教育几个方面采取行动,加强对网络的管理。

在韩国,各个网站都要求申请网站邮箱或聊天账号等的用户填写详细的客户资料,填报真实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职业等详细信息。为杜绝虚假信息,网站对每个申请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核实无误后,才提供邮箱或账号。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对上网聊天和发送电子邮件的用户真实资料进行备案,防止不法之徒利用虚假信息从事网络犯罪。

对于17岁以下没有身份证的青少年,网站在获取青少年详细信息后,会通过向手机发送密码的方式确认使用者身份。由于韩国手机在销售时必须有身份证明,网络管理部门在需要时可以通过与手机运营商合作,追查上网者的真实身份,对未成年者加强管理,提供保护。

网络实名制的实行,对企图通过网络从事不法活动的人来说是一种威慑。特别是在不适宜青少年浏览的网站,由于规定使用者浏览前必须填写准确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将这些网站与未成年人隔离,也让那些在网上发布有害信息的网民三思而行。网络实名制是韩国网络管理最大的特点,成为网络安全的基础。韩国信息通讯部在推行实名制后的调查中发现,一些主要网站论坛上谩骂和人身攻击等不文明的内容减少了一半以上。实名制收效显著。

为了健全网络管理法规,韩国政府近年来陆续通过了《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电信事业法》、《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信息保护法》等与网络信息有关的法案。其中《电信事业法》明确规定,传播淫秽信息、通过黑客手段攻击电脑和网络、传播电脑病毒等属于非法行为,将遭到制裁。

此外,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政府还对与青少年保护有关的法律进行了修订,增添了与网络有关的内容。如新修改的《青少年保护法》规定,19岁以下及高中以下学生禁止在晚上10点后出入网吧,从而杜绝青少年在网吧彻夜不归的现象。

除了法制保障,政府还积极倡导民间自律和监督行动。为了在青少年中树立正确的网络伦理观,韩国相关部门还在小学、初中的德育教科书和高中的道德、市民伦理、电脑等教科书中增添了有关网络伦理的内容。政府还要求教师必须进修信息通信伦理意识的课程,以在教学中向学生正确传授相关知识。

4、日本:匿名不等于放任

日本网民多数习惯以虚拟身份穿梭于博客、留言板等网络空间。日本政府目前虽然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但对于网上各种有害信息并没有放任不管。

日本在2002年就开始实施《提供商责任限制法》。根据这部法律,若网页或BBS上传播的信息对他人名誉等造成了侵害,受害者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公开信息发布者的名称、住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IP地址。根据日本2004年10月修订的一部法律,如果因特网上传播的信息造成重大人权侵害,法务省相关机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这些信息。

针对如何处理BBS等刊登的集体自杀信息,日本4个电气通信业团体2005年10月也通过了一项行动指南,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警方要求公开自杀预告信息发布者的姓名、住址等资料时应遵循的原则和应履行的手续。

正是因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日本网络上虽然匿名用户占主流,但网络空间仍然比较有序。

5、法国:重点帮未成年人“防毒” 软件可屏蔽90%以上不良网站

法国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防毒”保护作为网络管理的重点。

免费提供“防毒”软件

根据法国议会2001年6月通过的有关信息社会安全的法律条款,司法部门可以对网上的侵权、诈骗、黑客和制造网络病毒等行为予以刑事追究,除没收作案工具、经济制裁外,还将根据犯罪情节予以不同期限的刑事监禁。

法国专家指出,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一些不良网站对孩子的毒害绝不能低估。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特别是应当依靠社会、学校和家庭的合作来遏制不良网站的影响。

法国主要有两个保护儿童免于不良网站毒害的组织,一个是“电子儿童”协会,一个是“无辜行动”协会。它们的主要任务都是向学校和家长免费提供家用网络管理软件,指导学校和家长对儿童进行“防毒”保护。

可屏蔽掉90%以上的不良网站

据“电子儿童”协会提供的统计数字,法国12岁至17岁青少年中目前有95%是网民,其中60%的人利用网络传递即时信息和交友。由于网站繁杂,三分之一的未成年人自愿或非自愿地在网上看过不良图片,相当一部分人受过不明身份者的骚扰和引诱,还有一些青少年对网络游戏上瘾。这些都给青少年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有些人因此自杀或走上犯罪道路。

“电子儿童”协会目前已与其他合作伙伴开发出一系列保护软件,这些软件分别针对不同年龄层的未成年人,可屏蔽掉90%以上的包含色情、暴力、毒品和种族歧视等不良信息的网站及一些游戏网站,并可控制孩子的上网时间。

6、埃及:删除网友不当留言现象很普遍

埃及网络的自由度是比较大的,开网吧的手续并不费事,但埃及主管部门会随时来网吧抽查。网吧老板萨伯利说,在他开的这家网吧里,没有人敢浏览黄色网站。

埃及的一些网站有删除网友留言的现象,尤其是涉及宗教、政治、时局等敏感话题时。开罗一些网吧的墙上贴着“请遵守公共道德”之类的提示。一位网吧老板说,如果一个人发表违法的言论,或者传播黄色内容,有关部门会通过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很快查到地址,并进行处理。还有一位老板说,埃及也有类似其他国家的网络警察。

据了解,在埃及,关于互联网管理的法令已有4部,涉及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电信管理、电子签名等。1994年,埃及第143号民事法令决定成立一个特别部门——内政部下设的国家电脑与网络犯罪司,来专门打击电脑和网络犯罪。此外,通信部、内阁信息与决策支持中心以及埃及军方也参与管理。

7、以色列:议员提出网络管理提案

以色列电脑普及率很高,网络技术发展很快,同时它也是一个相对开放的国家,但该国有关部门和议会对网络色情、网络犯罪案件也很重视。随着网民数量日益增多,以色列议员不断提出关于互联网信息规范和管理的提案。2008年1月,为防止网上跟帖和评论中有害信息的传播,以色列议员哈松向议会提案要求,在新闻、博客、论坛发表评论和跟帖的网民,应向网站管理者提供自己详细真实的IP地址等信息。2007年10月,以色列沙斯党议员还提出一个立法提案,要求ISP通过专门的申请和认证,只允许18岁以上的成年人浏览涉及赌博、暴力等内容的网站,以此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上此类信息的侵扰。

8、希腊:网络犯罪部负责追查网上信息

2004年,希腊成立了网络犯罪部,专门负责处理所有和互联网相关的犯罪行为。据希腊警方网络管理和互联网研究专家介绍,希腊虽然非常尊重网民的隐私,但一旦发现涉及国家安全、毒品犯罪、自杀、欺诈犯罪的信息,马上就会向法庭申请专门的搜查令,逮捕涉案人。在一个案例中,他们甚至追查过散布暗杀玩笑的未成年人。而在迄今为止的案例中,希腊网民因进行网上儿童色情犯罪,最高判刑纪录达到13年。

9、新加坡:网民为自己上传的内容引起的后果负责

在新加坡,政府要求网民为自己上传的内容引起的后果负责。新加坡新闻、通讯和艺术部部长李文献曾经说过:“新加坡的标准和规范是公开的。”在新加坡媒体发展局的网页上,与国家安全有关的、破坏种族与宗教和谐的以及破坏社会道德标准的内容都是被明令禁止的。在新加坡大选期间,还会禁止利用互联网煽动选民情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