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建议适时修改《保密法》,至少要规定一个应当公开的范围
记者 张伟杰
11月11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广州市依法行政状况民意调查报告》显示,仅四成三的人对广州市政府依法行政状况表示满意或比较满意。调查发现,超过五成的受访市民认为亟须“加强信息公开”。
尽管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希望热切,但不少群众仍因无法获得想要的信息而将政府告到法院,一年来,各地频现“信息公开第一案”。在政府拒绝向群众提供信息的理由中有一项被经常使用的是“涉及国家秘密”。
今年8月,河南省南阳青年王清向该市181个行政部门提交申请,要求这些行政部门公开“三公”消费情况。结果王清不仅没有得到让他满意的回复,还差点被当成窃取国家秘密的“间谍”。根据《保密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密级。在确定密级前,有关机关、单位要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有专家认为,“这一规定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形同虚设。”
11月21日,由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办的“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实践:行动、问题与应对”研讨会在京举行,不少与会人士认为,我国有必要修改《保密法》,从而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仅是行政法规,调整范围有限,而《保密法》是它的上位法。如果它们之间发生冲突,按照“上位法优先”的原则,应该按法律办。
出台于上世纪80年代的《保密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保密法》没有完全贯彻和体现信息公开的原则。如果某些政府机关不想公开相应信息,就可能以是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信息。”姜明安建议,“《保密法》应当进行修订,至少要规定一个应当公开的范围。”
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王锡锌教授介绍,该中心自去年5月至今年10月进行的“政府信息公开公众与支持”项目调查显示,《条例》实施一年多来,反映出一些问题,例如: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机构和平台建设仍处在铺开阶段,离满足《条例》要求和群众对公开信息的需求还有一定距离。与此同时,在制度建设方面,国务院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建设要滞后于各省级政府;已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部门、地区,在具体制度形式和种类上,未能形成较为统一的模式。
该报告建议,加快修改《保密法》,拓宽信息公开范围,而且对信息申请被拒绝应加强说理;加快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与电子政务的结合进度,鼓励政府和公民更多地通过电子信息平台完成政府信息的申请与答复过程。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蒋洪也呼吁立法机关对《保密法》进行原则性修改,废除或修改该法与信息公开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各项条款。蒋洪说,财政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按照去年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收支信息应该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现行的《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财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也规定,财政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包括:国家和县以上各级财政的中、长期财政收支计划、年度财政收支计划、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部分冲突。”
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的有关人士及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研讨会,并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