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需转变执政理念
来源:深圳特区报 更新时间:2009-12-09

 
 
李薇薇
 
  法治政府必须是公开的、透明的、阳光的,政府的政策、决策、公共服务必须让民众了解和认识,才能方便公众的参与,增加政府管理的可信度,而评价法治政府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政务公开。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已经一年多了,在这一年中,政府信息公开在艰难中推进。最近终于有了新的进展,广州市财政局应“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的申请,将2009年市级部门预算予以公开,这是中国第一个市政府部门把全市各部门的预算在网上公开,实现了预算公开“零的突破”。此举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公众终于可以看到政府的财政钱是如何花的,尽管有些“敏感”的开支被隐蔽了,但满足了些许知情权的民众还是对广州市财政局的开明和勇气给予了肯定。

  人们不得不思考,是什么原因导致《条例》的推行困难。从总体上讲,《条例》从立法原则、主动公开的范围、公开的程序和公开的监督和保障等方面做了规定,可谓全面和详尽。《条例》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只列举了三项,即政府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

  从一些政府网站上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统计来看,主动公开的信息少之又少,即使现有的公开的信息,也存在“形式上多,实质内容少”的缺陷。条例规定的预算和拆迁、补偿、征地作为主动公开的两类信息,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最难啃的骨头”。

  《条例》的实践可以说明,政府信息公开与法治环境密不可分。除了立法外,更主要的依靠政府部门的法治观念提高和行政观念的转变。有法不依,再完备的法律也是水中月。因此,政府信息公开不是单凭制度就可以解决的,首先需要政府部门转变执政理念。“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君威不可测”曾经是中国历史上统治者通过将权威神秘化来维持统治的法宝,长期以来我国“机密”的宽泛和扩大,也使得政府官员养成了“保密型思维”,而政府信息公开正是对这些传统理念的巨大挑战。转变执政理念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条件,政府官员应该放弃权力本位,树立人本位和服务本位的理念。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和重要性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重要措施,是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对公民的申请不是行政部门的“审批”,也不是行政部门实施的“仁慈”,而是政府应该履行的义务。加强监督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措施。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仅靠法律体系的完善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加大社会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尤其是新闻媒体的监督。目前,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民众参与率还很低,很多人还不太了解《条例》的相关内容,要使公民监督成为一种社会力量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必须普及和宣传《条例》,真正让政府信息为广大民众所知,培养和引导公民合理地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有效地互动和影响。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公开程度如何,应该听命于法律,而不能受制于领导的主观意志,不能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便不予公开。

  (作者系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