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网络安全法规将出台
来源:北京晨报 更新时间:2008-03-16

  晨报讯(记者王海亮)记者昨天从第三届北京市信息化法制建设论坛获悉,《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已经完成立法审查并报送市政府,即将于近期审议。草案规定了“谁运营,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并对运营单位的四种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运营单位的四种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包括: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对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进行容灾备份等。政府部门如有违规行为,由信息化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