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 创新和健全公民利益诉求解决机制
来源:今日浙江 更新时间:2012-04-14

  近年来,笔者先后到瑞典、德国、美国等欧美国家考察公民利益诉求及解决机制,重点考察了当地政府与市民的交流沟通方式、社会矛盾及投诉调处的做法。通过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对瑞典等欧美国家公民利益诉求解决机制的考察,受到了很大的启发。

  瑞典的“调查官”制度

  为满足公民的利益诉求,瑞典建立了议会调查官制度。任何遭受不公正对待的个人都可向议会调查官递交书面投诉信。议会调查官的权力由宪法赋予,是议会对政府行使管理权的方式。议会调查官有权监督所有中央及地方政府机构、政府职员和其他管理公共事务人员的工作,但无权监督内阁部长、议员或直选产生的地方政府官员的工作,每位议会调查官均担任不同领域的监督工作。

  瑞典每年仅有数例涉及纪律处罚的诉讼和报告,但议会调查官被授予实施预备调查、法律诉讼及纪律处罚的权力,显著加强了调查官的重要性和威信。瑞典议会调查官每年提交几例此类提案,立法机构通常会根据这类提案修正有关法律或法规。瑞典议会调查官办公室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它的上级机构即议会无权对其发布指令,但议会的一个常务委员会负责检查调查官提交的正式年度报告。

  瑞典政府任命了多种类别的调查官,包括新闻调查官、消费者权益调查官、男女平等调查官、种族歧视调查官、儿童事务调查官、残疾人调查官和性取向调查官。像新闻调查官负责受理有关违反报界职业道德的投诉,并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有权主动进行调查。但如该投诉导致报纸刊登针对投诉的批评文章时,投诉人不得表示不满。新闻调查官的调查结论通常分为两种:无需就投诉反映的问题对报纸提出批评;要求新闻委员会针对投诉反映的问题所涉及的报纸进行审查。

  德国处理公民利益诉求的制度创新

  德国通过立法对公民申诉方式加以规定,要求公民必须通过邮寄由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的方式申诉,并采取相关措施来保证这一规定的有效实施。德国十分注重对公民采用正确申诉方式的指导,如加大宣传力度,在因特网上开通在线服务,设立申诉电话咨询服务,有的州议会还举办咨询活动和建立议员接待日等,指导公民采用正确申诉方式进行书面申诉。实践证明这一方式方便快捷,处理成本低,负面影响小,社会效果好。

  德国联邦议会和州议会均设立申诉委员会,任何人都可以就本人或其他人共同关心的事务向申诉委员会申诉。公民申诉可以对政府具体的管理和政策提出异议,可以为制定法律提供参考,还可以使议员们听到民意反映。在申诉受理范围方面,德国联邦(州)议会申诉委员会明确规定,只受理所有与联邦(州)立法相关的申诉,或者是对联邦机构(州)各部门的申诉,其他申诉将会被转交到相应的负责机构。

  电子政府的发展为申诉工作信息化建设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不仅使公众通过因特网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增加了透明度,同时,对公众申诉给予正确指导,使申诉渠道保持畅通。联邦(州)议会申诉委员会在受理申诉工作中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了处理问题的效率和准确性。

  美国公民利益诉求解决机制

  美国公民利益诉求主要有三种渠道:一是向议员投诉,二是向行政机构投诉,三是提起诉讼。

  市民服务办公室和“311”市民服务热线是美国地方政府受理公民诉愿的主要渠道,二者一般都设在市长办公室。市民服务办公室接到投诉后,以市长办公室的名义与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中介组织联系,协调解决公民要求解决的问题。市民服务办公室的网站和电话全部向社会公开,工作人员接到电话、信件投诉后,一般48小时内便会做出回复,如果是走访投诉,当即予以回复。

  与此同时,美国还建立了民政监察官制度。民政监察官(又称申诉专员)通过对公民投诉中立和独立的调查,为公民提供了一条便捷的救济途径。民政监察官开展工作必须遵循独立、公平、保密以及制度完整四个原则。

  正确处理公民利益诉求的启示

  和谐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无矛盾、无纠纷的社会,而是一个存在矛盾纠纷但能妥善迅速解决矛盾纠纷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各方面利益不断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应当是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的社会。

  启示一: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诉求问题,逐步实现信访工作的法制化。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诉求问题,首先必须畅通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畅通诉求渠道,就要几个渠道一起畅通,包括畅通诉讼渠道,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畅通仲裁渠道,畅通信访渠道等等。其次,既要发挥信访行政救济的作用,又要强化司法救济的重要作用。从理论上说,司法救济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主阵地和主战场。而我国的情况是,长期以来大量社会矛盾涌入信访渠道。随着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实施,这种现象虽有所改观,但要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仍要作出不懈努力。第三,领导干部要带头实现“角色转换”,既要亲民、爱民,又要带头贯彻国务院新的《信访条例》,有针对性地引导上访群众依法解决问题,告知党政信访部门不予受理的范围,特别是属于各级人大以及常委会、人民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问题,都要依法通过法定途径解决。

  启示二:依法受理归口办理信访事项,逐步实现解决诉求职能归位。信访部门“大包大揽”信访事项的办理,一直是一个老问题,理论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专家认为,信访越访越多,与信访部门越俎代庖有关系。也有专家认为,中国是一个以行政主导的国家,在司法难以真正独立的情况下,中国需要这么一套反馈系统来了解社会存在的问题,了解民众的需要,这是一个没有门槛的系统。加强信访机构的权力来解决社会问题是亲民和仁政的重要表现。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取消信访制度是不现实的。当然,也决不能把解决社会矛盾的责任全部揽到信访部门来。要强调职能部门依法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信访局职能应当强化,要强化重要信访件交办督办、强化领导批示督办、强化建议意见征集。要把权力加大到政府职能部门去,要强调有权处理部门的责任,特别是在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发生后,有权处理部门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应该解决的、可以解决的信访事项要直接受理、办理、答复,依法、及时地解决。

  启示三:变革和规范群众信访方式,引导群众通过信(电)方式信访。一方面要坚持依法办事,逐步实现以县为单位化解信访矛盾,以省为单位遏制“信访洪峰”上行趋势。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对公民的申诉方式加以严格规定,杜绝非正常上访。德国要求公民必须通过邮寄由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的方式申诉,实践证明这一方式方便快捷,处理成本低,负面影响小,社会效果好。要改变“重访轻信”的观念,给群众来信、来电(电话、电子邮件、省长信箱等)以应有的重视和恰当的处理,使之成为化解群众信访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逐步减少直至取消进京上访。要认真总结各地“市长热线电话”的成功做法,借鉴国外的经验,真正敞开民情渠道。

  启示四:构建运转高效、快速便捷的信访信息化系统。美国、德国处理公民诉求的现代网络和电子政务都相当发达。现代网络的强大功能几乎贯穿政府机构处理公民诉求工作的全过程。我国的信访工作模式、工作条件从当前所承担的任务来看,人员配备、资源配置、工作手段等都还有亟须改进的地方。因此,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构建运转高效、快速便捷的信息化系统,以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借鉴美国、德国的做法,在推进信访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科学设计、统筹考虑、梯度推进信访信息系统建设,率先实现省与中央、各市及重点县(市、区)的联网;二要搭建开放的信息技术平台,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方便群众进行网上信访、网上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三要建立电话和网络合二为一的综合处理系统,确保有关领导和信访部门能够随时了解群众投诉及办理情况,真正实现网上监督。

  启示五:完善信访督查专员工作制度,逐步提高督查工作的有效性。针对信访问题处理落实不够、造成大量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的情况,建议借鉴瑞典、德国等有关国家信访制度中的成功经验,在县以上建立信访督查专员制度。信访督查专员实行任期制,既可以从现有的信访干部中选任,也可以从其他部门中抽调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干部担任。进一步明确信访督查专员工作职能,保证信访督查专员工作地位的相对独立性、工作职责的确定性、工作程序方式的规范性和综合协调的权威性。

  在工作职能上,重点突出对领导重要批示、上级重要交办件、信访问题处理和落实情况的监督,强化提高处理重大信访问题和协调各方面信访工作的监督职能。督查专员定期向党委政府报告工作,对凡因工作失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以利于发挥信访督查的纠错作用,及时调整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同时,主动协调与人大、法院、检察院的信访监督工作。

  (作者系浙江省政法委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