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完善政府决策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来源:今日浙江 更新时间:2012-04-14

努力实现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
——浙江省完善政府决策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中共浙江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  马光明   

  政府决策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断改革和完善政府决策的形成和执行机制,使其适应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需要,已成为当前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浙江省各级政府在决策过程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政府重大决策的关键环节,在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浙江省推进政府重大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做法

  强化决策的民意基础,拓宽公众参与渠道,积极推动政府重大决策的民主化。政府的宗旨是为公众服务,行政决策应体现公众的意志和愿望。浙江省各级政府通过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不断改善决策质量,提高工作效能,提高决策被公众接受的程度和实施的有效性。各级政府对行政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城市总体规划、政府投资的重要社会事业设施、城市房屋拆迁基准价等重大事项,通过召开市民座谈会、听证会、发放调查表、民意调查、网上征询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大代表以及公民、企业等的意见建议,从而大大拓宽了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提高了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积极性。

  强化决策的智力支持,完善决策论证机制,积极推动政府重大决策的科学化。突出政府决策参谋机构、研究咨询机构以及群众的论证、评估和分析的作用,由决策承办单位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由政府法制、发展改革研究等机构,提供法律、政策、专业咨询等有关服务。一方面,加强重大问题决策的调研。各级政府坚持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今年以来,面对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省政府各位领导经常深入企业、基层,围绕“浙江经济转型升级”、“保民生、保稳定、保发展”等开展专题调研;省政府咨询委员会确定了“关于浙江加快发展块状经济生产性服务业”、“浙江省综合交通发展重大问题”等重点研究咨询课题,一些省直部门还成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等等。通过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另一方面,逐步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和责任,进行分类细化管理。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明确了“审议重大建设工程与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的重大项目以及重大或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政策”等十个方面属于重大决策的范围。各级政府通过实行重大决策论证、重大决策评审、重大决策公开征求意见,确保了决策科学合理。

  强化决策的规范要求,健全决策制度体系,积极推动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制化。一是建立健全听证制度。制定《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等,对听证事项、听证机构、听证程序等依据行业实际进行明确和规范。各有关部门相继配套制定听证申请书、听证邀请书等格式示范文本,形成规范的听证档案资料。二是建立重大决策审查制度。重大决策事项在方案拟定后,由法律顾问和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在决策形成文件初稿后,交由法制办再作审查。制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明确规范性文件计划管理、起草、审核等程序及相关责任。三是完善政府决策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相继出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等配套制度,将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四是完善政府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对违反规定,导致政府重大决策失误的,政府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首长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通过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和稽查制度等,避免了行政决策的盲目性,有利于政府决策的规范化、程序化。

  虽然在完善规范决策程序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了不少成效,但与决策程序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主要包括:需政府重大决策的事项范围界定不够科学,专家和公众参与决策的程度还有待提高,民主决策程序还存在一些不够规范的做法,政府重大决策制度的执行力度还不够,决策执行监督措施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还需进一步加强等。对这些问题,我们要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并在以后的工作中重点突破和完善。

  进一步完善政府重大决策形成和执行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科学界定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重大决策事项范围的界定,是开展决策的前提条件。一是通过列举和兜底条款明确决策事项的范围。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事项的金额数目、涉及人员的范围、涉及地域的大小、涉及时间的长短以及涉及事项的敏感度等为标准,予以量化列举,并规定兜底条款以穷尽重大决策事项范围。二是健全重大决策事项层级划分办法。根据地方政府的权限,细化政府重大决策范围和量化标准,区分事项重要程度,明确决策的层级权限。三是理顺党委和政府之间以及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党委总揽但不包揽,协调但不取代,明确党委和政府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科学界定政府各部门的决策权。

  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制度。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广泛的信息收集,是科学决策的基础。一是高度重视调查研究。把调查研究作为政府决策的必经程序,多层面、多角度了解和把握经济社会各方面的真实情况,形成调研报告或决策预案,作为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提高调查研究的科学性,充分发挥调查研究机构的作用,建立“谋”、“断”分离的决策机制,避免部门、集团、群体的价值取向与利益偏好影响。二是全面收集决策信息。高度重视信息收集工作,提高信息收集方式方法的科学性,善于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全面准确地收集决策信息,加强和完善政府专业性信息机构建设。

  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一是完善政府决策的公开制度和社情民意调查制度。严格执行《浙江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信息网站畅通公开渠道,完善政务公开举报督察制度和奖惩激励机制。不断加强与统计局或社会调查组织等非利益相关机构的协作,积极创新社情民意的反馈渠道,建立健全民情档案制度,完善网络舆情收集系统,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地了解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的社情民意。二是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对那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如重大项目建设和新增投资资金的使用等要进行听证。进一步完善听证程序,明确规定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的选择程序和方法、听证主持人产生的程序和方法、听证会进行的程序等问题。三是充分发挥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的作用。完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和人员构成,完善重点咨询项目的管理程序,扩大咨询委员会的组织体系。四是完善咨询论证专家库。选择具有一定学术威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领导作为专家库成员,保持专家咨询的独立性,真正成为政府决策的“智囊团”和“思想库”。五是健全决策论证制度。规定重大决策必须经过专家咨询论证,积极开展科学性论证和合法性论证、可行性论证和不可行性论证。

  完善政府集体决策制度和法律审查制度。一是完善政府决策议事规则和集体决策制度。科学制定政府领导班子集体民主决策制度,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制度。政府重大决策必须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行政首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做到不足法定人数不开会,不经个别酝酿的问题不上会,意见分歧大的问题不决策。二是加强重大决策法律审查制度。加强决策合法性论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重大决策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防止违法决策。加大立法力度,完善决策程序中的制度规定。

  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一是严格决策执行责任制和督办制度。制定《工作任务分解明细表》,分解、细化、量化执行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实行工作责任报告制度和经常性的社会通报制度。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强化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二是完善决策的绩效评估和纠错机制。建立健全操作性强、反应快速的决策跟踪反馈制度,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发挥民间评价机构的作用,帮助政府掌握决策执行情况。三是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重大决策违宪、违法审查制度,建立决策执行责任考核、评议、警示、奖罚体系,强化决策主体问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