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带来的课税问题及相关对策
来源:中国B2B研究中心 更新时间:2009-12-16

 摘要:网上经济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以物流为主的传统贸易,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难以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造成税收缺位、税款流失而面临着严重的挑战。文章阐述了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的现状以及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产生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来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征税制度。

    所谓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买卖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网上销售在距离和时差上的优势。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Internet参与国际贸易,这就使电子商务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同时,越来越多的交易是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无需开具收付款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账册、发票等纸质凭证已慢慢不存在,这就使审计失去了基础。因而,电子商务又具有隐蔽性的特点。除此之外电子商务还具有以下特点,更广阔的环境、更广阔的市场、更快速的流通和低廉的价格。电子商务减少了商品流通的中间环节,节省了大量的开支,从而也大大降低了商品流通和交易的成本。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给传统的税收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和对我国税收产生的影响以及对此应当采取的相关对策。?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其发展还不够成熟,笔者认为我国电子商务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缺少统一的、权威的安全认证机构?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是为了解决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各方身份、资信的认定。它是为维护交易活动的安全,从根本上保障电子商务交易活动顺利进行而设立的,而且对于增强网上交易各方的信誉,提高网上购物和网上交易的安全、规避交易风险、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都是必不可少的。在电子商务发展中,企业需要一个交易双方都认可的、有声誉、有能力和中立的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没有这个组织的存在,电子商务就难以进行。如果这些认证证书不统一、不通用,就会形成虚拟市场中的“割据”,发展下去必将严重阻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企业所需要的安全认证机构,还需要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国家权威机构的统一授权。?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健全?

  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无纸化”的全新贸易方式,它必然需要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以保证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贸易方式按照其自身的规律安全、健康地发展。到目前为止,国家尚未对电子商务发展拿出一个整体方案和规划,更没有框架性规范文件出台,而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需求迫使相关政府和部门寻求解决方案和规范办法。在这种背景下,电子商务发展只能“摸着石头过河”。政策的不明确、不统一,立法进程的缓慢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阻碍。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强烈呼唤一个有章可循的政策环境,呼唤一套操作性强的法律规则。?

  除以上一些问题而外,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存在着信息安全技术环境较差,金融信息化程度低,社会信用保障制度不健全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不断地完善与解决。?

  二、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税收的影响?

  从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税收的影响来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税收基本原则的影响?

  电子商务是一种贸易形式,与传统贸易有质的区别。但现行税制却没有对其征税的合法依据进行管理的有效手段,往往因税负不公导致对经济的扭曲,而违背了税收中性的原则。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相同经济情况的人要承担相同的税负,经济情况不同的则承担不同的税负。而建立在Internet基础上具有虚拟贸易形式的电子商务,不能被现行税制所涵盖,造成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贸易主体之间税负不公平。税收的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确定、便利和节约。尽可能避免额外负担,促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转。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中介人的消失会使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这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并且,面对电子商务,税务机关必须运用现代化手段征管,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必将增加。?

  (二)对税制要素的影响?

  第一,使得纳税主体不易确定。电子商务超越了国家间的界限,这影响了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身份的确认,使纳税主体趋向国际化、复杂化、边缘化和模糊化,具有不确定性。第二,使征税对象变得模糊不清。电子商务将一部分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在一定程度上了改变了商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给税收征管带来了难题。第三,使纳税环节减少。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提供者可免去中介人,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税收上造成原来分摊在这些中介人的税基可能流失,严重影响流转税的收入。第四,使纳税地点难以确定。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和无形化,使纳税地点具有流转性、随意性。使税务机关无法确定贸易的供应地和消费地,从而无法正确实施税收管辖权。第五,使得传统的纳税期限规定失效。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是以传统支付方式、销售货物发票的开具时间来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而以Internet为基础的在线交易,即没有纸质发票又没有现金、支票流动,使现行税法规定无法生效。第六,使税基不宜确定。一方面,某些税基可能丧失或转移,税款流失风险加大。另一方面,中介环节大量消失,导致相应的课税点消失,加大税收流失。?

  (三)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

  传统税收管辖权以各国地理界线为基准划分为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而电子商务则消除了国家间的界限。第一,电子商务弱化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由于Internet是通过网络在服务器上实现的,外国企业采用电子商务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实现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即可。而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提供远程服务的劳务也突破了地域界线,这使各国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产生争议。第二,电子商务动摇了居民定义及其判断标准。现行税制一般都把有无“住所”、是否“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然而,电子商务超越了时空的限制,促使国际贸易一体化,尽管现在可利用一定的技术帮助税务当局跟踪到交易双方的电脑地址,但由于企业电脑地址的不规范和电子商务的匿名性,要确认交易双方的身份依然很难,从而也就无法确认一项交易是属于国内还是国际。这样,传统税收征管中有关纳税地点、纳税环节、纳税方法和纳税期限等问题受到了新的挑战。第三,常设机构难以确定。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往往使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来完成,造成无法确定贸易目的地和消费地,无法判定国际税收中的常设机构概念。?

  三、针对电子商务征税应采取的对策?

  我国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尽早研究,要从税收政策和网上监管技术两方面积极作好准备,在尊重国际税收惯例,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互联网贸易税收征管解决办法。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明确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税收原则?

  1.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对此笔者认为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要充分考虑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坚持以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应意识到发达国家提出以居民管辖权取代地域管辖权的目的是保护其先进技术输出国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如果没有相应的对策,放弃地域管辖权就会失去大量的税收收入。?

  2.坚持财政收入原则?

  对此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相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长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二)采取有效措施对实行网络贸易的企业和个人加强监管?

  为了对实行网络贸易的企业和个人实行监督,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1.建立备案制度?

  即责令所有开展网上经营业务的单位将与上网有关的电子信息上报当地税务机关,便于税务机关控制与管理。?

  2.建立登记与单独核算制度?

  即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的销售等业务,单独记帐核算,并将上网的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便于税务机关控制与管理。?

  3.对商务性外汇汇出实行代扣税制度?

  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往往有利于发达国家,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可考虑对境内居民(自然人)汇出外汇实行外汇用途申报制度,其中属商务性的,可由汇出邮局或银行代扣一定比例的税款,从而提高境内居民消费境外商品或劳务的成本,以遏制外国产品可能对国内市场造成的冲击。?

  4.加强与有关部门、组织或行业的协调配套运作?

  要联合财政、金融、工商、海关、外汇、银行、外贸、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电子商务运作规则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并通过纵横交错的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特别是银行应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税务、银行之间的虚拟专用外联网,而其他单位部门则不能登录。利用该网络共享信息,传递数据文件,委托银行直接支付缴税或采取通知银行支付缴税方式完成税款的上缴。同时要求银行内部加快网络组建,在各银行之间建设一个统一的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网络,解决好目前国内各种信用卡与税务征收机关缴款网络的兼容问题,以便纳税人可以在任一地点,任一时间将税款划入征收处,同时也能加强对企业开设银行帐户的监控,以免漏征。?

  (三)积极参与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制度?

  笔者认为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新兴的网络贸易已显得力不从心,我国应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问题适时进行调整。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出现的国际税收问题,应当通过对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重新修订和解释使其明确化,并使之能够适应电子商务环境,如对“常设机构”概念的重新定义等。?

  (四)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由于电子商务是以一种无形的方式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中进行交易的活动,其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使税收征管中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尤显突出,使得电子商务中的税收征管出现了许多“盲点”和漏洞。笔者认为要提高现有征管效率,关键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怎样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呢?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一是应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联网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结,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二是应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有关上网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三是应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中的支付体系作为监控和稽查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