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需要在政府部门建立CIO(首席信息官)制度吗?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建立CIO制度是一个组织的信息化发展到战略管理阶段的必然产物,仅以电子政务为例,一些重点工程投资规模少则几亿元,多则几十亿元,相应的风险因素也在增加。这样高投入的工程需要内行的决策者,需要法律上的责任人,更需要通过电子政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推动者。 CIO制度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美国首先在政府机构中设立CIO,全面负责信息资源的管理、开发、利用和直接参与高层决策管理等。20多年过去了,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CIO在组织推进信息化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我国,近年来,虽然有些政府部门建立了CIO制度,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总体而言,政府部门CIO的职位设立和相应制度的建立尚处于理论呼吁阶段。事实上,随着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不断深化,已经从初期的“一把手工程”逐步进入了冷静思考阶段。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大规模的数据整合、流程梳理以及区域合作过程,政府部门迫切需要一个既能制定符合战略规划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又能指导项目实施的专才——CIO。 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政务CIO,一般语境下的“政务CIO”是指以下几种类型:团队类型,像信息化领导小组;准CIO类型,像信息办主任、信息中心主任;兼职CIO,主要指分管信息化的领导干部、政府办政务信息负责人。专职的、参与决策的、有协调权力的首席信息官制度在我国还远未建立起来。 当前阻碍政府CIO制度建立的因素,主要有四个方面: 部门利益阻挠CIO行使职权 政务CIO的实质是跨部门、有权限。必须有一个跨部门的组织或是个人进行统一协调,才能把事做成。众所周知,有的部门把所掌握的信息视为自己的权力保障,想法设法地垄断信息,阻碍信息的正常流通。有的部门担心发展电子政务会对既得利益构成威胁,因而产生抵触、消极的情绪,认为过多地向社会提供信息会使政府工作陷入被动,以强调信息安全为由“拦截”本该向社会公开的有关信息。有的还对城建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公众密切相关的信息进行“保密”处理,其目的实际是保障部门利益。 现行体制遏制CIO成长 在管理学中有一条基本原则——“职权和责任的对称”,有职无责会造成权力滥用,有责无职则会使人勉为其难。这个问题对于党政机关的准CIO们来说尤其突出。对于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大部分党政机关实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信息技术处(科或信息中心)”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CIO实际上只是一个负责信息技术部门的中层领导,他们发挥的职能还只是停留在技术层,还没有进入决策层。而具有真正意义决策权的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则主要由机关的“一把手”与各条线主管副职领导组成,他们往往缺乏信息化技术背景,而且都是兼职挂名且没有划定具体职责的,所以组织领导信息化建设的重任实际上就落在了那些准CIO们的肩上。但由于这些准CIO们只是一些中层领导,其行政级别同其他处室负责人是平级的,他们无权参与领导层决策,在规划和指导层面上缺乏权威性,也没有对其他部门和全局性工作的有效管理手段。所以目前很多准CIO处于一种“有名无实、有心无力”的尴尬境地——理论上负有协调、规划、推动信息化建设的重任,实际操作中却缺乏协调、约束和支配资源的权力。 绩效机制约束CIO活力 随着电子政务概念的推广与应用,各级党政机关对信息化的需求不断增加,各种IT应用热点不断涌现,从办公自动化、业务管理、信息公开、政府上网到决策支持、知识管理、管理智能,五花八门的技术名词层出不穷。党政机关内至今仍然没有一套科学的信息资源规划体系与相应的决策流程,结果这些在缺乏科学体系支持和变幻莫测的技术、市场前景下制定出来的规划,在执行中还会随时被各级领导以“拍脑袋”的决策方式随意修改,在实践中“信息化黑洞”、“信息孤岛”、“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现象便纷纷涌现,IT应用无法体现出其应有的价值,准CIO们也就背上了“工作不力”的包袱。 CIO自身能力不足 政务CIO应该是复合性的人才,应该具备领导人的能力,还要有扎实的技术背景,对政府的业务及流程相当熟悉。除个人能力之外,他还要懂得发挥技术的优势和其他专家的能力。作为一名真正意义上的政务CIO,除了信息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外,还要拥有丰富的现代化管理知识、对先进信息技术发展趋势的领悟和应用能力、本单位战略发展长远目标的设计分析规划能力、现代化的项目管理能力、沟通协调与领导大局的能力以及全面均衡的个人品质,而且还必须懂得本单位所有的业务处理及其管理流程的知识。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我国党政机关大部分CIO的综合素质距离严格意义上的CIO标准还有较大差距。他们大多是由信息技术人员出身,面对着爆炸式发展的信息技术和不断更新的政府管理改革,由于缺乏持续性、有计划和成体系的能力素质培训支持,普遍存在技术透支和知识结构老化的问题。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经济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