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奖学金”优秀论文奖评选结果日前揭晓,南京大学共有10篇论文获奖,《从“失范”到“有序”:网络社会控制的几个基本问题——基于中国十大代表性城市网络社会调查的定量分析》获得二等奖,以下是论文全文。
摘要:网络行为失范是网络社会正常运行的直接干扰因素,其影响会从网上社会延伸至网下社会,而网络社会控制则作为一种施加于各类网络失范行为之上的约束性力量,对网络主体行为活动的合规性和有序性,起着一定的导向和保障作用。互联网络管理事实上已经成为实施网络社会控制的主要路径和基本运作方式,我们期望通过调查寻找到合理有效的网络社会控制方法。本此目的,本研究通过实证调查得到公众对网络社会控制的态度:“言行是自由的”、“监管是必要的”。总体而言,网民对互联网的总体看法仍是较为乐观的。从公众对具体网络监管手段来看,法律法规获得了最高的支持率,其次是技术手段和自律手段。在具体分析的基础上,研究指出,不管国家采取何种监控手段,网络行为主体对规范的认同是最为根本的。
关键词 网络社会控制社会调查对策
中国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期要求所有中国生产或进口的电脑于2009年7月1日起,须预先安装称为“绿坝-花季护航”的过滤互联网上色情及不良信息软件。此消息一出,立即成为网络上最热门的话题,围绕其目的、效用、技术的局限性的争议此起彼伏。紧接着,中央电视台重点报道了美国谷歌中国公司搜索引擎存在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的现象,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于6月18日对“谷歌中国”提出了强烈谴责,国家有关部门也对“谷歌中国”网站进行了处罚,暂停该网站境外网页搜索业务和联想词搜索业务,并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彻底清理淫秽色情和低俗内容。
事实上,对网络进行技术或是行政手段的管理由来已久。网络社会向来存在着技术层面、法律层面、道德层面等各种可见或不可见的控制手段,亦即所谓的网络社会控制,对谷歌中国的处罚以及对“绿坝-花季护航”的推行,只是最新的显见手段。那么,网民作为网络行为主体——亦为被控制的对象,他们是否了解网络自由背后存在着网络控制这根“绳索”,而又如何看待?他们更支持哪种网络监管手段以达成网络社会的稳定运行?或许从此角度出发,我们才能寻找到合理有效的网络社会控制方法。
一、何为网络社会控制
网络社会控制指的是通过社会性的力量和网络集体行动的实施,对发生在电子网络空间里人们的行为活动,以及那些发生在“网络以外”却与互联网络有密切关联的行为活动,施以引导、调节和控制,从而开辟合理的网络社会生活方式并维系网络社会的动态有序秩序。对于互联网络的监管和管理是当前网络控制实际运作的主要表现,互联网络管理事实上已经成为实施网络社会控制的主要路径和基本运作方式。
面对日益严峻的网络社会问题,埃瑟·戴森大声疾呼:“传统意义上的政府几乎对它束手无策,它确实需要一种内在的控制机制——尽管崇尚自由的网民对此大喊大叫。”因此,要想维持网络空间的有序性,必须进行有效的社会控制。
E·A·罗斯将社会控制的手段分为两类,一类是舆论、暗示、个人理想、社会宗教、艺术和社会评价之类的控制手段,罗斯把它们称之为伦理道德控制手段,它们的形成是由于感情的力量;另一类是法律、信仰、利益、教育和幻想,罗斯把它们称之为外在控制手段。这种分类是很有影响的,但是社会控制手段的分类方法还有许多,如行政控制手段、制度控制手段和文化控制手段等,这其中又各自包含许多具体的控制手段。与此相应,这里将网络社会控制手段的种类概括为如下几类:制度控制(包括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技术控制、道德控制。而它们共同配合形成统一的网络社会控制模式。
那么,网民作为网络行为主体,他们是否如何看待这些网络控制手段?他们更支持哪种手段以达成网络社会的稳定运行?我们期望从此角度出发寻找到合理有效的网络社会控制方法。而这需要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获得,本研究则基于定量视角,运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访问系统(Computer-AssistedTelephoneInterviewing)进行数据收集。通过集群抽样法,在上海、北京、广州、济南、武汉、沈阳、西安、昆明、兰州、重庆十大城市共成功访问了2011户家庭,平均从每个城市获得约200个样本。此次研究运用SPSS15.0对问卷调查的数据进行分析。
二、公众视域的网络社会控制
网络行为失范是网络社会正常运行的直接干扰因素,作为一种破坏性的力量,其影响会从网上社会延伸至网下社会,而网络社会控制则作为一种施加于各类网络失范行为之上的约束性力量,对网络主体行为活动的合规性和有序性,起着一定的导向和保障作用。可见,网络社会的“自由”并非绝对意义的自由,那么身处其中的人们,他们如何感知这种“自由”?维持网上及网下社会生活的良好秩序是网络社会控制的本来之义,那么,这种“本来之义”在个人价值与理性选择的冲突博弈中又演绎至如何?
“言行是自由的”
在互联网中,“一个个信息包各自独立, 其中包含了大量的信息, 每个信息包都可以经由不同的传输路径,从甲地传送到乙地……,正是这种分散式体系结构令互联网能像今天这样三头六臂。无论是通过法律还是炸弹,政府都没有办法控制这个网络,信息还是传送出去了。不是经由这条路, 就是走另一条路出去。” 在网络传播中,每个网民可以直接参与信息的生产和传播过程,成为名副其实的传者, 这必定形成一个崭新而庞大的公共空间。在哈贝马斯看来,理想型的公共空间必须是公共和自由的,公众有公平的机会参与自由的讨论,信息的收集与传播必须是全面和客观的,从而能正确地向公众提供信息。公共空间必须独立于政治权力及市场之外,摆脱政治及经济力量的操纵和控制, 而且公共空间必须提供讨论的空间,公众参与进行的沟通和讨论应该是理性和具有批判性的。无疑,从渠道角度观照网络社会,相比过往,公共空间的形成有其“自由”基础。
由表1可见,在我们的调查中,超过六成的被访者认为中国人在网上的言行是自由的。不可否认的是,网络为公众提供了一个极其自由的空间——可供发表意见、交流思想,直至观点交锋、口诛笔伐;可供自由选择信息,获取资源,直至信息依赖;可供自由交往、组建团体,直至网络同居、网络集结……
但是,互联网的这种自由特质,以及网络行为主体匿名性的存在,再加上某种反叛心理的作用,容易使人们的行为过于自由,直至走向极端。所以,网民如何理解这种“言行自由”就变得尤为重要,这是网民个人行为自律的基础。若对网络社会的虚拟特征进行偏差性解读,对网络社会的自由特性进行绝对化理解,那么人们就比较容易放松对自己网络行为活动的自我省察和严格约制。而这种自律的松懈,有时候表现为轻微的行为失范,而有时候则表现为极度的行为放纵。一些人表现出了对于网络自由的错误理解,不仅影响到他们对自身网络行为活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使他们疏于这样去做,而且还会使他们对任何“控制”都表现出反感和抵触的情绪,这必然会将网络自由无限放大化。
在李一的2007年网络使用者行为调查中显示大部分的被访者并不认同“网路自由就是不受到任何约束,想怎样就怎样”的观点,表示“完全反对”和“基本反对”的被调查者比例分别占到了34.2%和46.8%。(具体如图1所示)
可见,大部分被调查者明白网络社会中的自由并非是绝对化、毫无限制的。言行自由,但并非不受到任何约束。
“监管是必要的”
网络社会控制使得“网络自由”有了界限,但是却保证了界限内的“自由”,那么,在网民眼中,这种监控是否严格?是否必要?他们是否意识到此为“自由的代价”?
如表2所示,相比表1中有64.3%的被调查者赞成“中国人在网上的言行是自由的”,此处仅有39.9%的人明确否定“国家、社会对网络信息的监管是严格的”这一说法,也就是说,有一部分人虽然认为网上言行是自由的,但同时又认为信息的监管也是严格的,而对于网民来说,这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监管虽严格,但自己仍可肆意而为,二是自己的行为从不逾越监管的边界,在监管的范围之内自己可以拥有“自由的言行”。当然,还要注意到,有近两成的人对“网络监管是否严格”这一说法保持一种暧昧态度——既不赞成也不反对。对于这样一个笼统的问题,可能很难反映出被调查者的真实态度,但是,个中的复杂程度由此可见。我们更需要了解的是网民是否认同网络控制手段,而这对于网络失范行为的发生才真正具有制约性。
如图2所示,排除被调查者“无所谓”和“说不清”的态度之后,按支持率由高至低排列,从技术、行政、法律的八个分析维度来看,除了“后台实名制”一项,较大部分的网民表示赞同加强网络监管。
事实上,早在中国社科院《2005年中国5城市互联网使用状况及影响调查报告》中,曾专门向受访者询问“互联网是否需要管理和控制”。从统计结果看,不管是否上网,不管网络经验长或短,也不管年龄或者性别,受访者在这个问题上的回答没有显著差异:有36.8%的被访者认为“非常需要”管理和控制,约45.6%的被访者认为“比较需要”管理和控制。此外,在李一的调查中,有89.2%的受访者认为互联网络有必要加以规范和管理。本次调查的结果与上述两份研究报告的数据相一致,均反映了公众对互联网内容监管的认同立场。
可以看到的是,近年来,中国崛起以及中国政府监察公民活动的政策已经成为西方政界、学界和舆论的热门话题。在西方人眼中,中国的网络资讯审查已经上升到一个全球性的高度,成为遏制言论自由的标志性事件:2006年5月30日,国际传媒组织“国际媒体研究会”在英国的爱丁堡召开例行年会,通过了一项有关中国的议案,要求中国停止对互联网的封锁和审查。结合前文表1所列数据——占64.3%的被调查者认为“中国人在网上的言行是自由的”,通过数据综合分析和话语逻辑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多数中国网民支持政府对互联网的管制乃其真实的态度,而非西方国家所认为的那样,中国民众在“独裁政府压迫下”扭曲自己真实想法而做出曲意逢迎的姿态;可以看到,真正持明确反对态度的人并不多,仅占总数的12.5%。
结合以上,大部分网民认为国人在网上的言行是自由的,而他们同时也较为赞同应加强网络监管手段。可见,“自由”与“控制”并非简单如字面上的相悖关系。
三、网络社会控制的对策探讨
只要人类社会生活要维持,它就必然要建构一定的秩序状态,人类的网上社会生活,自然不能例外。而互联网络的普及应用,网上社会的发育完善,人们认识的提升与自我调控、对网络社会规范的认同,针对网络行为活动的外在监管管理及约束控制机制的健全,等等诸多因素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网络社会的秩序建构。对于“失范控制”问题,在认识上形成共识和在行动上力求实效,可谓同等重要。
首先,我们要看到,美好的网络家园是值得期待的。
尽管媒体中不乏关于互联网负面影响的报道,尽管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遭遇了网络所带来的负面体验,但网民对互联网的总体看法仍是较为乐观的。如图3所示,在我们的调查中,有75.9%的网民认为“中国网络社会的前景是乐观的”,持明确反对看法的仅为5.7%。但是我们并不能忽略掉其中持保留态度的意见,应注意在监管问题上的不稳定或曰暧昧因素有转化为反对之声的可能性。
那么,从网民的角度来看,他们更愿意以何种代价来换取一定的权利?转化为更直观的说法则为:他们更支持哪种网络监管手段以达成网络社会的稳定运行?
由表3可知,法律法规获得了最高的支持率,高达85.7%,远高于排在第二位的技术手段(71.5%),这为政府从法律上完善互联网的管理提供了民意支持保障。这与互联网已十分发达的西方国家以自律手段为主的状况大为不同(尤其是“行业自律”的支持率很低,这与中国行业组织的力量微弱有关),尽管“网民自律”也排在了相对靠前的第三位。其中,对“年龄”和“支持手段”进行交叉分析,我们发现年轻人更看重网民自律,而对法律手段的支持率则随着年龄增长而上升:从“青少年及青年——中青年——中年——老年”,赞同以“网民自律”为主的比例分别为25.1%、18.2%、16.6%和11.0%,法律手段则为35.7%、43.4%、48.8%和55.9%,差异非常明显。加强互联网络秩序的建构是管理机构一直努力的方向,然而,加强人们在网络社会中的“主体融入”意识,增强他们对规范的认同更为根本。具体分析之。
一是法律法规手段获得了最高的支持率,但人们对有关互联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了解,以及对最基本的网络道德规范的了解,在比例和程度上都很低。有效地认同既有的规范与准则更为迫切。
法律手段的深得民心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现代法制观念在人们的思想观念当中占据了较为重要的位置。截至2006年7月,全国人大、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署等14个部门已推出60余部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成为了世界上该领域法律法规最多的国家。然而,法律之多并不意味着效果之强。李一的调查发现人们对有关互联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了解,以及对最基本的网络道德规范的了解,在比例和程度上都很低。在被问及“你对互联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否有所了解”的问题时,选择“了解较多”的比例为2.5%,而选择“了解一点”和“一点也不了解”者的比例,则分别达到了72.8%和24.7%。在被问及“是否听说或看到过《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时,选择肯定答案的只占到10.1%,而没有“听说或看到过”的比例则高达89.9%。而即便是在“听说或看到过”的人群当中,了解“公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的人的比例亦只有18.8%,而有81.2%的人尽管对“公约”表示“听说或看到过”,但却根本不了解其具体内容和要求。对网络法律法规以及对网络文明公约等最基本的网络道德规范不了解,更不知道其内容,当然也就无法按照其规范要求去做了。
在这种情况下,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固然需要,然而,有效地认同既有的规范与准则更为迫切。
二是选择“技术手段”的高比例反映了网民对技术手段的依赖,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陷入“技术至上论”的误区。技术手段作为一种控制力量,需要和多种社会性的措施结合在一起,以共同发挥作用。
从调查结果来看,选择“技术手段”的比例较高,这反映了网民对技术手段的依赖,这就意味着网络社会控制的实施需要以技术手段有效和充分的应用为基础,不断地将网络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新的技术手段,并应用于互联网络监管管理和网络社会控制的各个领域。确实,网络控制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基于硬件、软件的维护和网络运行环境监管的针对网络行为活动的过程性控制。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对互联网络实施管理和控制,并有针对性地对人们的网络行为活动实施监管,在很多情况下可以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陷入“技术至上论”的误区。因为技术控制策略及其所采用的具体控制手段,始终面临着不断被突破、不断被瓦解的危险,而且这种风险是没有止境的。技术层面上的控制与反控制将永远是一个矛盾体。
因此,技术手段作为一种控制力量,需要和多种社会性的措施结合在一起,以共同发挥作用。由本文图2可见,不了解“网络评论员制”、“后台实名制”、“网络警察制”、“管理员删帖制”、“网民举报制”的网民比例均达15%以上。对网络监管手段的高不知晓率必然影响到控制的实施效果,若人们清楚地知道在使用电脑和互联网络的过程中,需要接受一些必要的监控和审查,应该注意保持自己网络行为活动的妥当和规范,则有可能逐步形成和强化一种意识——网路行为活动并非可以无拘无束,应规范自己的网络言行。网络社会行为规范,同样需要各个徜徉于互联网络之上的人予以奉行和遵守。
三是从通过网民自律建构网络秩序的方面来看,对规范的认同与自觉遵守显得尤为根本。
对互联网络的社会文化属性的把握,对网上社会和网络行为活动的社会本质的理解,以及对网络失范行为现实的认识,均能影响到人们对各类网络行为规范的认同。人们对于“虚拟的电子网络空间”的介入,越是自由度增加,则越是凸显出网络行为自律的重要性。在互联网络提供的海量信息面前,在涌现其中的各种新奇事物和诱惑面前,任何一个网络使用者都应当坚守其个人价值观与理性判断,要学会自我选择和自我行为约束。这可谓网络时代的又一次“博弈”。表面上看,是人与电脑和互联网这些作为“工具”的“物”之间的博弈,实质上,这终究还是人与其自身的博弈。问题的关键在于,人对于“工具”和“物”如何加以妥当的运用,以及人对于自身的行为活动如何施以合理的调控。
其实,不管国家采取何种监控手段,网络行为主体对规范的认同应是最为根本的,因为“如果一个规则体系强加于什么人,那么,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力就不能建立起来”。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不管是“绿坝”这种技术手段,还是国家对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的相关网站所进行的行政处罚手段,都应建立在此基础上——网络行为主体对网络社会规范的认同。加强互联网络秩序的建构是管理机构一直努力的方向,然而,加强人们在网络社会中的“主体融入”意识,增强他们对规范的认同更为根本。
所有的网络行为主体,包括电脑和互联网络的各类用户,电脑和网络软硬件产品的生产者,提供网络运营服务、网络信息服务和其他网络服务的机构等,都需要在增进其对于各类网络社会规范认知和了解的前提下,强化其对于规则规范的认同。通过这样的努力,网络社会控制才能够真正发挥其约束和规制的作用,人们在网络社会中才能既有规可循而又循规而行。无论如何,正如我们的调查中大部分网民所认同的——“中国网络社会的前景是乐观的”,美好的网络家园是值得我们期待并为之付出努力的,引用学者所言:“人们固然要正视网络行为失范的社会危害,努力寻求防范的策略。但更为关键的一点是,人们应当坚定对人类理性和人类文明的信心,毕竟,失范只是人类文明进步过程中的暂时性和阶段性的偏差而已”。
主要参考:
李一:《网络行为失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63页。
胡兵:“网络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控制”,《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2期。
埃瑟·戴森:《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年版,第17-18页。
E·A·罗斯著,秦志勇等译:《社会控制》,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96页。
王凤英、李子臣:“网络的潜在危机”,《社会》,2000年第3期。
王丹武:“互联网. 传播民主化与文化演进”,《东南学术》,2002年第3期。
李一:《网络行为失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03页。
电子版可见http://www.blogchina.com/idea/2005sumdoctor/diaochabaogao.doc.
李一:《网络行为失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408页。
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整清单可参见CNNIC整理的政策专栏:
http://www.cnnic.net.cn/index/0F/index.htm.
李一:《网络行为失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98页。
李一:《网络行为失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326页。
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196页。
李一:《网络行为失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87页。
(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07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