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法制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夏天宇 王丽霞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采取媒体曝光等方式以图解决问题,司法机关如何应对这些舆论导向,值得我们关注。
从价值层面上讲,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实质上体现为独立审判与表达自由这两大基本理念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冲突也可以看成是法的价值中自由与正义之间的冲突。但是,显而易见的是,中国尚未形成舆论与法治进程的良性互动,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舆论对司法机关抱以本质上的怀疑态度,而司法机关则对舆论抱以消极应付的态度。这种冲突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原因:一方面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上不一致。网民根据自身经历、情感、体验对事件进行评论,其评论所赖以存在的事实依据是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以及自身的想像补充而形成的,不像司法认定的事实那样经过调查分析和确认,具有权威性。另一方面,网络舆论的主观性与司法公正的客观性有时相悖。网民倾向于了解司法机关的立案、侦查、审判等活动,对这些活动,尤其对处理结果发表评论,在案件没有审结时对案件先入为主,作出定论,而司法的适用是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客观的分析判断,作出最后的结论,并不掺杂任何个人意志和想法,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一切只看证据材料,因此,主客观方面的不同,导致对一个事件最终产生大相径庭的看法。
虽然舆论慷慨激昂,但在目前国情下,它同样应遵循规则去监督公权力,而不能随意地参与司法活动。舆论的事实是片面的,并不具备法律上的证据意义,多数时候也不具备实现实质正义的条件。因此,舆论与司法只有各司其职,才能使自己在既定的轨道内发挥作用,旦逾越界限,则会产生相反的效果,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应当对媒体进行正确引导,各司其职,以期达到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统一。
(作者单位:溧阳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