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更新时间:2012-04-14

 2009年12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党【200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直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部党组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部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直属高校局级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部管领导干部)。

  第三条 部党组为问责的决定机关,部人事教育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为执行单位。对部管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使用《部管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式样见附件)。

  第四条 对部管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部管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在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工作失职,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定、规定,以及部党组的决策、部署,致使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在落实部机关工作目标责任制,以及在安全、保密等工作方面,有严重失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监督管理不力,在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 应予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按照领导干部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

  第七条 部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八条 部管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问责方式: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十条 部管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挠、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 部管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二条 受到问责的部管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三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部管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再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部党组针对上述干部的一贯表现等情况,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一年后,如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需经部党组研究决定,其中机关司局级领导干部还应征求中央组织部的意见。

  第三章 问责程序、实施及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对部管领导干部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责线索,人事教育司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听取部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意见,对需要问责的,形成调查报告,向部党组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问责线索,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听取部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意见,对需要问责的,形成调查报告,向部党组提出问责建议。

  (三)调查中,应当听取被问责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四)部党组集体讨论,作出问责决定, 并按相关规定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五)人事教育司将《部管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的干部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并负责执行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部党组可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部管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包括: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包括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七条 问责决定下达后,部党组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责成做好工作交接等事项。

  第十八条 人事教育司及时将被问责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按照相关规定,回复问责建议单位,将执行情况报告部党组。

  第十九条 问责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被问责的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部管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部党组提出书面申诉。部党组接到书面申诉后,将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人事教育司或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送达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问责的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人事教育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要依法依规、全面客观地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第二十二条 在问责调查中,被调查人应按要求及时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被调查人阻挠、拒绝或干预调查,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人事教育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可提请部党组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职务。

  第二十三条 问责调查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二十四条 人事教育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要把干部问责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考核工作、工作目标责任制等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办法,使问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部人事教育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部管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部管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 )工信部决字第 号

  关于×××××的决定

  第一部分:被问责的部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和生效时间。

  第三部分:当事人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