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有待规范和改进
来源:人民政协报 更新时间:2010-01-0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生效实施。该条例的施行,保障了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了依法行政,有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但是,该条例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无效公开现象比较严重。《条例》实施后,大部分政府部门都建立了相关的公开渠道,但其中许多信息渠道是无效的,包括网站无法打开,网站内容没有更新且严重与实际不符,咨询电话空号、无人接听或无法打入等情况。这种现象也出现在银行、邮局、保险、供水、供电、供气、公交、通讯等公共服务企业的服务中。

  2.对公开范围和方式的规定不够明确。《条例》第9条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信息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哪些事项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不利于具体实施和操作。第13条中并未对何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作出界定,实践中公民以“特殊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往往被政府部门拒绝。

  3.未对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进行规范。《条例》仅在第37条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但这一实施细则至今尚未出台。

  4.对法律责任的规定缺乏操作性。《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群众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这一规定不但缺乏操作性,而且没有明确违反公开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使其实施效果受到很大限制。

  针对以上情况,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制定《公开和保障公共服务法》。一部《公开和保障公共服务法》可以使公民对公共服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得到有力保障,并规范各级政府的社会公共服务发展规划。

  2.制定并公布《政府和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大全》。应开发完善的网上管理平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群众急于知晓的办事信息的公开要及时、充分,政府网站上规范性的文件信息、人事信息、办事信息以及工作信息要及时发布和更新,避免错误和无效信息的公开。

  3.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公共服务所涉及的部门众多,服务种类繁杂,如果全都由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察,无法保障信息公开的广泛性和准确性,因此应鼓励群众以多种方式参与监督,对经过查实的举报进行奖励。(鲁安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