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电子政务 更新时间:2012-04-14
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运用现代网络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将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通过精简、优化、整合、重组后在互联网上实现,以打破时间、空间以及条块分割的制约,从而加强对政府业务运作的有效监管,提高政府的科学决策能力,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廉洁的一体化管理服务。
l 我目电子政务法律规范发展历史与现状分析
(1)历史回溯:电子政务相关法律规范发展阶段。电子政务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是伴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而展开的,因此我国电子政务的法制化进程也和电子政务的发展进程一样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电子政务的兴起到1999年的起步阶段。这一时期,我国的电子政务正处于探索和研究阶段,更多关注“电子化”的问题而非“政务”。当时陆续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信条例》、《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了电信行业管理法律体系、瓦联网网络管理法律体系、信息产业促进政策体系以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当时的立法明显偏重于解决因互联网产生的技术层面的问题,且立法阶位较低。
第二个阶段是从2000年开始至今的逐步发展阶段。这一阶段,随着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组建及“十五”规划目标的提出,我国在电子政务方面的立法也开始出现了发展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较高阶位的相关立法对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如《电子签名法》规范了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为网络行政行为的可行性奠定了基础;《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等,都从法律的高度对电子政务的认可和推进。二是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电子政务直法活动很活跃。如新的婚姻登记方式增加了很多与信息化有关的措施;《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也在其第六条中做出相关规定; 《深圳击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天津市电务管理办法》等也相继出台,其中后者比较系统地从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数据库建设、政务信息交换机制、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安全、应急处理、知识产权、相关方的责任等几个方面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是比较全面地规范电子政务的地方性法规,在我国电子政务立法上有相当的意义。另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出台,标志着电子政务法律规范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2)现状分析:我国电子政务相关法律现实发展情况。总体看,我国电子政务正逐步走向法制化,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比电子政务本身的发展要求,法律制度明显滞后于技术发展:
①地位困惑:电子政务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电子政务作为传统政府管理模式的延伸,其本身应具有与传统行政模式相同的效力,唯有此才能发挥电子政务真正的高效、快捷的优势。《行政许可法》虽然认可了电子政务,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况且《行政许可法》并不是一部专门规范电子政务的法律。其他一些单行法虽涉及到了与电子政务相关联的活动的法律规范,但对电子政务本身的效力、地位等重要问题却没有任何规定。由于电子政务本身的法律效力不确定,从政府方面讲,就很难通过网络开展一些具有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行为,由于没有或只有很弱的法律效力,政府部门间容易相瓦推卸责任,使电子政务最终流于形式。从社会公众的角度看,因为通过网络进行的申请、确认等行为效力如何,出现错误责任如何承担等实际问题缺少依据,政府行为的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
②执行疑虑:信息公开有章可循但实施有难度。实现政务公开和公共信息透明可以说是现代社会政府管理的基本品质。政务公开是政府民主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信息社会对社会治理方式的必然要求。近两年来,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也着力于推进政务信息公开。2003年初,广州市政府率先实施《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吉林、江苏、上海、深圳、杭州等省市先后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条例、办法。在中央部委也进行了促进政务信息公开的尝试,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然而从近两个月的执行效果来看,着实令人担忧。尽管有着相对完整的条例,但是各种具体行为的难以区分与景化,执行起来难度依旧很大,因此对于已有条例的补充说明与相应的实施细则仍有待出台。
③效力堪忧:对电子政务的监督管理和约束不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其核心是对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电子政务只是政府管理的一种新模式,从现阶段看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政府行为的性质。因此通过电子化的政府行为同样要遵守依法行政的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有相应的监督机构,但是电子政务却没有明确的监督机制。现行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并未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使电子政务监督机制缺乏。没有约束的权力是危险的,这一点同样适用于电子政务。没有监督的电子化行政行为必然有一定的风险。
④标准混淆: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标准不统一。我国政府层级较多,电子政务的建设是依照传统的层级模式。从建设结果来看,不论是纵向还是横向都有着自己的一套电子政府建设原则,最重要的是政府职能部门各自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和传输协议,从而导致重复建设、网络系统不兼容、信息资源无法共享等现象和跨系统的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者层级与部门之间沟通的效率与效度,直接影响着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水平,同时对内部与外部用户的使用也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2 措施展望,我国电子政务相关法律改进措施
如前所述,电子政务建设的法律规范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健全与完善电子政务的建设应当成为下一阶段工作中的重要方面。
(1)统一标准:制定横向与纵向的电子政务基本法。世界各国有关电子政务的立法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分散式立法,即没有专门的电子政务法,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规范散见于相关的网络安全、信息公开、隐私权、电子支付等各个单行法中。二是统一单行法模式,这种模式虽然无法将电子政务的所有法律问题规定在一个法律文件中,但有一个专门规定电子政务的单行法,对电子政务的基本法律关系及法律效力等问题作出规定。不管何种立法模式,电子政务本身的法律问题是不容回避的,而我国对此根本性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建议,首先我国宜采用统一单行法模式制定专门的《电子政务法》。这主要基于两点理由:①分散式立法的普遍缺陷是法律适用复杂;②我国特定的社会环境使分散式立法的缺陷更加突出。分散立法在我国大多是部门立法,不但法律阶位低,法律法规之间也极易出现冲突口而我国目前电子政务的普及和公众认知程度都较低,用法律阶位相对较高的统一单行法模式显然能在更高程度上提升电子政务的影响力,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其次在内容上,《电子政务法》应包括电子政务组织法(主要规定电子政务的主管部门及其职权职责)以及电子政务本身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法律对电子虚拟政府是否与传统有形政府处于同等法律地位、网络行政行为是台与传统行政行为具有同样法律效力以及网络行政行为是否应履行特殊的程序等问题应作出明确规定。
(2)营造环境:建立多方内容的电子政务相关法律环境。电子化政府要成为跨越时间、地点、部门的全天候的政府服务体,除基本法外,还需要有良好的相关法律环境作保障。结合我国当前的法律现状,目前应特别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立法:一是建立以信息公开、隐私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一个电子化政府,是一个管理透明,政务公开的政府有责任与义务以更便利的方式,以更易理解的语言,让民众能够容易地获得政府的信息。因此《信息监督条例》、《政府网站无障碍服务条例》等一些相应规章的出台必将成功营造电子政府发展的健康有序的法律环境。另外在倡导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保护网络中公民个人信息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传统行政行为中公民个人信息尚且被丢失、泄露,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就更值得关注,无论是信息公开还是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目前在这两方面的立法都是欠缺的。因此在注重使用效力的同时还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与个人隐私,《政府网站隐私保护条例》也是期望出台的内容。
(3)监督执行:明确监督主题的地位与权利。有了完善的法律法规,有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没有明确的监督主体与监督范围电子政务法律构架仍然不算完备。电子政务是构建在传统行政机构基础上的新模式,它的建立与完善应该在传统行政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之上,同时又应该有些创新。除了内部监督以外,电子政务特别是政府网站是服务于普通民众的,他的建设质量与服务水平应该由它的客户进行评判,同时电子政务毕竟属于新的行政模式,他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需要高效或者第三方的研究人员参与其中,才能够有效的推动我国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的发展。另外,这些监督主题的权利也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电子政务法律规范的全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