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真能撑起电子商务半边天?
来源:IT法律评论 更新时间:2012-04-13

    5月18日,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在电子商务战略合作签约暨金融 @ 家促销活动启动仪式上宣布,正式与北京云网公司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双方将在电子商务领域开展全方位的深入合作,尤其大力推广在线支付和电子银行的普及应用。

    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为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问题,特公开发布《电子支付指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集相关意见。

    在短短几个月里,有关电子支付的银企合作以及主管机关的规范行为纷至沓来,折射出即将规范化的电子支付将引领中国电子商务进入新航段。

    中国电子支付现状:无处使用无人敢使?

    早在1999年5月18日,8848网站发布的时候,中国电子商务教父王峻涛就表示,中国开展电子商务有三座大山:支付、配送和信用。

    事隔六载,尽管今年以来中国的电子商务开始稍有起色,但是我们不能不说,在整个电子商务产业链上,无论是电子商务企业还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又或者是消费者,电子支付关依旧堪称是重中之重的一环。

    央行《电子支付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通过电子终端,直接或间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

    从广义上说,电子支付就是资金或与资金有关的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交换的行为,在普通的电子商务中就表现为消费者、商家、企业、中间机构和银行等通过Internet网络所进行的资金流转,主要通过信用卡、电子支票、数字现金、智能卡等方式来实现的。

    在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网上金融服务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环,并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和发展,网上金融服务的内容也在发生着很大的变化。网上金融服务包括了网上购买、网络银行、家庭银行、企业银行、个人理财、网上股票交易、网上保险、网络交税等。所有的这些网络金融服务都是通过网络支付或电子支付的手段来实现的。

    显然,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中的重要环节,从技术上看,它涉及到用户与银行等金融部门的交互和接口;从交易上看,它连接着支付方、收款方、银行以及电子支付服务商等众多电子商务主体。

    从涉足电子银行的时间上看,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差距并不大。网上银行最早起源于美国,其后迅速蔓延到Internet所覆盖的各个国家。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从1996年就开始了网上金融服务。1996年6月,也就是美国开始有了网上银行8个月后,中国银行在因特网上设立网站,开始通过国际互联网向社会提供银行服务。

    但是从规模和发展速度上,我们国家还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Wells Fargo是1999年度网上银行系统使用性能最好的银行,是美国第七大银行,资产总额218亿美元,拥有5925个分支机构,资本收益率高达34%。目前,它被认为是美国银行业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优秀代表,网上银行客户数量高达160万,银行网站每月访问人数96万(并非人次);接受网上银行服务的客户占其全部客户的20%。同一时期的中国网上银行,2000年的个人用户才刚刚达到90万左右。

    目前,中国工商银行已经成为国内最大的电子商务在线支付服务商。2004年,该行网上银行共实现电子商务交易笔数1060多万笔,在线支付交易额达到57亿元。据业内人士透露,同一时期,美国在线支付交易额大约100亿美元。

    显然,从银行自身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来看,中国网上银行起步早,发展慢,在2000年以后,网上银行才逐渐开始升温。而作为电子银行最重要一环的电子支付发展也是相当的缓慢。

    根据CNNIC《第15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05年1月,中国上网用户总人数已经达到 9400 万。这个数量已经让中国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互联网国家。在庞大的中国网民中,其上网主要目的与电子支付相关的比例分别为:网上金融(如炒股 、网上支付等)1.2%,网上购物0.1%,网民主要使用的功能与电子支付相关的比例分别为:网络购物6.7%,网上银行5.1%.在参与网上购物的用户中,采用网上支付的比例为41.5%左右。

    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从网民上网目的来看,中国网民尚未把网络购物做为一个重要的目的,这意味着网络购物在中国大有可为。另一方面,从网民所使用的功能来看,电子商务尚不普及,相伴而行的电子支付规模尚小。

    换言之,从网民或储户的角度看,中国网民对电子银行还存在较大的恐慌,参与电子商务的比例还相当的低,而这种恐慌也主要集中在对电子支付安全性的忧虑。另外,我们也可以看到,那些真正参与电子商务的用户或网民,采用电子支付的比例也还是比较低的。这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电子支付的普及构成一种阻碍。

    是谁卡住了电子支付的喉咙?

    我们可以看到,不论从银行层面还是用户层面,电子银行以及电子支付尚没有在中国大范围的开展起来。这和中国电子商务尤其是电子支付中存在的问题是分不开的。

    首先,我国在电子支付领域的立法相当的匮乏。从目前来看,法律层面上,只有一个确立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制定,2005年4月1日起生效),在规章层面上,为配合《电子签名法》的实施,规范电子认证机构服务,信产部出台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2月8日公布,2005年4月1日生效)。另外,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征求意见稿)》(2005年6月9日发布)虽然可以说是直接针对电子支付出台的规定,但是,一方面,其尚处于征集意见阶段,另一方面,它的法律约束力或适用范围还有待明确。除此之外,中国电子商务领域尤其电子支付上的立法还有很大面积的空白地带。

    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专家洪艳蓉表示,“央行的《电子支付指引(征求意见稿)》从结构上来讲,规定的相当的完备,从金融机构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商,都有涉及,尤其其中的差错与责任一章,明确了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商责任。但是,我们注意到其中的规定,宏观性比较强,缺乏细节可操作性比较差。另外,该指引给人的感觉‘有威无罚’,因为该指引中并没有制定相应的罚则,这使的该指引到底属于纲领性文件还是执行性文件,让人感到困惑。”

    其次,行业协会缺乏,竞争尽显无序。在电子支付产业链上,由银行为主的电子支付服务商以及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商为主的电子支付增殖服务商组成。在银行层面上,由央行和银监会等监管机关。而在电子支付增殖服务商层面上,目前国内从事该类业务的有数十家,在业内有一定名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有:首信的“易支付”、易趣采用的“Paypal”、环信的“IPS”、阿里巴巴的“支付宝”、易达信动、云网、易卡等,但是,从业者众,却处于一种群龙无首的状态,诺大一个市场却没有一个行业协会,相互间的恶意竞争相当的惨烈。

    云网CEO朱子刚告诉记者,“从理论上讲,整个电子支付有大概三个层次,支付基础层,即银行与银联。骨干支付服务层,电子支付增殖服务商。支付应用层,面对最终消费者。其中,在支付基础层,银行要收取电子商务企业每笔约0.8%——1%的支付手续费,作为骨干支付服务层的电子支付增殖服务商,只有把支付服务手续费设定高于银行的比例,才可能维持收支平衡。”

    “但是,目前有一些企业因为手中有大量的风险资金,于是,打出免收手续费的口号,这使的整个市场处于一种不正常的竞争状态,在服务层面的价格战已经若隐若现,这对于整个电子支付市场的成熟和完善不是一种促进而可能是一种阻碍。” 云网CEO朱子刚颇为忧虑向记者表示。

    云网公司早在1999年就开始致力于在线支付领域的探索。2004年,云网支付系统承载了中国四分之一的在线支付交易笔数,创下了日最高交易笔数6万笔的记录。去年全年,云网营业收入达2亿元。

    云网CEO朱子刚继续说道,“目前的云网并没计划把电子支付增殖服务作为公司最大的赢利点,但是,由于目前缺乏相应的行业协会,对于个别企业吐血大甩卖的做法,相互之间很难沟通,给电子支付市场带来一定的不稳定因素。”

    金融法专家洪艳蓉则表示,“由于整个电子支付市场并没有完全形成,而且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完善,对于某些厂商的吐血大甩卖很难定义为不正当竞争,也就不能由工商管理机关进行查处。”

    其三,电子支付增殖服务商法律地位不明确,门槛有待细化和提高。由于电子支付涉及到资金安全以及用户信息安全的问题,因此,只有经过专门授权的银行机构才能从事电子支付服务。而对电子支付增殖服务商来讲,由于相关的立法还比较滞后,目前并没有一定的管理标准。

    “现在的电子支付增殖服务商的法律地位确实不明确,它似乎是银行的代理人,但是它又是银行的客户,身份比较混乱。”在谈到电子支付增殖服务商的法律地位时,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赵占领如是说。

    在被问及目前电子支付领域最需要进行立法时,云网CEO朱子刚微笑着对记者表示,“如果真的有可能进行立法的话,我们希望把进入电子支付增殖服务商的门槛提高点,比如设定较高的注册资本要求,要求从业者有专有技术以及大量的技术人员,当然,这些技术主要是指对数据或信息安全传输上要达到一定的标准。”

    “我觉得,将来的电子支付立法方向可能会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其一,从安全性上,对从事电子增殖服务的厂商,设定一个安全技术标准,只有经权威机构认证,方有资格从事该业务。其二,从降低用户电子支付风险上,要求从事此类业务的企业设立专门的基金,用于赔付由于电子支付服务不安全所带来的损失,这个基金要专款专用,可以要求企业每年按一定的比例从营业额中提取。” 金融法专家洪艳蓉这样告诉记者。

    其四,传统消费习惯有待改变。目前,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瓶颈是电子支付,而制约电子支付普及的则是消费者对电子支付安全性的误解以及旧有的消费习惯。

    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部的周永林处长表示,“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很高,从2000年工行开通电子支付业务以来,目前尚未发生一次在银行支付网关下的密码或信息被盗现象。”

    “我们目前在我们的支付平台中采用SSL(128位)安全标准,这个安全标准在数据传输或交换中安全性可达到99.9%以上。事实上,用户被人盗取钱包的概率远远高于使用电子支付所发生的信息被盗,到目前为止,因为系统或技术问题而发生密码被盗的事件尚没有出现。大量的密码丢失都是用户自己不够谨慎,比如在网吧等公众场合使用电子支付或在使用时被人偷看到等等。” 云网CEO朱子刚表示。

    “电子支付打破了传统中的一手交钱一手交物,并且多出一个虚拟银行,虚拟空间,这种虚拟性让很多人适应不过来。就象那句老话,在互联网上,谁也不知道你是条狗。于是用户在使用时显得不够坚定”。 云网CEO朱子刚无奈的表示。

    其五,电子支付本身的法律问题还很多。有多年电子银行诉讼代理经验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吴浩伦律师表示,“比如:合同履行地的问题,如果合同认为付款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话,网络支付方式下的合同履行地又在何方?合同履行时间、付款时间如何确定?对于这些问题,现有法律规定的不是很明确,但是又都有些类似的规定可寻。 比如说付款时间,也就是履行时间得问题,合同法有关于送达邮件的规定,即以电子支付方式送达的,到达被送达方的任何系统的时间,视为送达。这一规定也反映出了认定履行时间的一种方法。”显然,对于这些细节问题还需要法律法规明确,以便提高操作性,更好的为现实纠纷的化解提供便利。

    电子支付——明天会更好?

    尽管现在的中国电子支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所有被访问者中,对于3—5年后的中国电子商务,尤其电子支付,都表示出相当的乐观。

    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部的周永林处长表示,“作为电子支付服务商,工行历来重视电子支付的推广,一方面,我们会加大安全普及的宣传力度,另一方面,我们也正在研究推出切实有效的C2C交易的保障机制。”

    “电子支付实际上是现实支付的一种延伸或者说支付方式的一种改变,其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仍依附于原来的法律规定,所出现的新问题,就是在支付环节变化所带来的新问题。对于出现的纠纷或问题,关键的焦点在于证据收集,如果证据保存得当,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就不再构成一种阻碍了。”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吴浩伦律师表示。

    金融法专家洪艳蓉则表示,“可以预计,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会越来越完备,将来的立法不仅全面而且操作性强,用户可以更好的享受电子支付所带来的便捷。”

    “我们预计3—5年后,大概在2007年左右,中国电子支付的市场份额可能达到500——700亿人民币,是现在的5—7倍,甚至更多。我们希望有更多的企业加入我们的队伍,真正把中国的电子支付市场做大做强,也让第三方支付服务可以成为未来云网的支撑点和竞争点。” 云网CEO朱子刚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