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台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广州市政府 更新时间:2012-04-13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11号)有关规定的精神,做好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明确和加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提高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的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管理范围及原则

    (一)凡由市财政投资建设的,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三)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广州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并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二、广州市财政局是本市财政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结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全市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项目概算审查、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验收评价。

    三、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程序

   (一)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概算

    各项目单位要围绕业务需求,依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国信办〔2003〕2号)、《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总则》(国标委高新〔2002〕42号),顺应技术发展趋势,遵循实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先进性、可扩充性、易维护性和开放性等原则,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具体编制要求和格式另行发文。

    (二)项目审核

    各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一式三份报送市信息办审核。市信息办在收到项目单位递交的项目建设方案后1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或修改完善意见;项目建设方案初审通过或项目单位的修改稿再审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市信息办组织专家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概算的合理性进行评审;项目建设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市信息办形成书面审核意见送市财政局,并抄送项目单位。具体审核流程见附件。

    (三)财政审批

    各项目单位根据市信息办审核意见,将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财政项目库,并向市财政局申请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信息办审核意见结合财政资金情况安排项目经费。

    (四)政府采购

    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项目单位根据市信息办的项目建设方案审核意见和市财政局审批的项目经费,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

   (五)监理

   根据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必须实行监理。项目单位必须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对监理项目进行采购,并选定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项目监理。

   (六)验收和绩效评价

    项目完成以后,项目单位应向市信息办提出验收申请。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市信息办另行制定),并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信息办根据有关规定,对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

   (七)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综合验收,并建立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制度(具体结算和竣工决算办法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本办法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