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屈瑜君 卜华白 沈星元
摘要: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我国税收的各方面都提出了挑战,本文从电子商务对我国流转税几个主要税种的影响方面进行分析,从而说明电子商务对流转税的冲击程度。
2007年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正式发布了中国第一个《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的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目标,由此我们可以非常清晰地知道电子商务将成为我国的一种重要的经营形式。它不可避免地会对我国税收提出新的挑战,其中电子商务对我国的流转税影响最大,本文试图在其对我国几个流转税主要税种影响方面做一些分析:
一、对现行增值税的影响
增值税通常都是适用目的地原则征收的,目的地的确认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关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只有在被确认在本国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提供进口货物时才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在电子商务离线交易情况下,使用现时增值税规定问题不大,而在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情况下,如在互联网上销售数字化商品,销售者不知其用户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也就不知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同时,用户也不能确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务是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交增值税。另外,由于联机计算机的IP地址可以动态分派,同一台计算机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网址,不同的计算机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而且用户可以利用匿名电子信箱,隐藏身份。网上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使税务机关清查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更加困难重重,难以明确是征税还是免税,这将导致目的地原则征税难以为继,并且对无形的数字化商品是否征收增值税以及如何征收都产生了问题。
1.在线交易对增值税的影响
(1)在线销售适用税种问题。对于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适用税种,按照现行规定,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但是,对于其他数字化产品如电影、书籍等在线销售时,是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还是按转让无形资产、提供劳务征收营业。
(2)在线销售海关代征增值税的问题。当国内单位或个人通过互联网的在线销售方式向国外购买数字化产品时,通过网络直接将产品下载到最终用户、不需要经过海关,因此海关将无法对这部分产品代征增值税。而且,对这部分进口产品,税务部门是否有征税权,以及如何行使征税权,现行税法中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税务部门无法进行政策把握;即使税务部门可以行使征税权,如何征税也是问题。购买者是普通消费者,他们会主动申报纳税吗?税务部门如何掌握交易的内容呢?因此,在线交易将直接导致海关代征税收的减少,大量税收将会流失于网络的无形之中。
(3)在线销售是否属于出口销售的零税率优惠问题。如何区分出口退税企业的内销和外销也将会比较困难。国内企业在国内设立网站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给全球的消费者,税务部门如果无法把握交易的真实内容,也就无法准确区分内销和外销,出口退税政策的执行将面临一定的挑战。
2.离线交易对增值税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离线交易往往供货方与销售方不同一,其对增值税法的影响主要是可能造成资金流与物流的不一致,影响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通畅。
3.对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影响
(1)如何确定销售额及如何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出现障碍。《增值税暂行条例》参照国际惯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在电子商务中经常使用电子支付系统(如电子货币),它将使税务部门难以识别和确定跨国交易。此外,在电子商务中,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通常会有加密的措施,这些加密措施使税务部门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事实;并且,电子交易的资料(电子记录)非常容易改变,而且可以不留痕迹,因此税务部门很难查证其交易额。在电子商务中,税务部门既然无法确定交易额,也就无法根据销售额确定增值税(还有营业税、印花税等)的应纳税额,因而也就无法确定谁是一般纳税人,谁是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难度加大。增值税实行凭国家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明了开票提供者及顾客的姓名、地址、货物或服务的品名、价值、增值税税率以及增值税额。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而且是记载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进行税款抵扣的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然而由于电子商务所有的交易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完成,无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也就无法进行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抵扣。这势必会动摇以传统纸制凭据为基础的整个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进而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收入的大量流失。
二、对营业税的影响分析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税收。这表明营业税实行的是劳务提供地征税原则。而规模日益增大的远距离提供劳务,其特点是劳务的提供地和劳务的消费地相分离,如远程医疗、网络拍卖、网络咨询等。如果继续按照劳务提供地标准判定劳务所得来源地的话,营业税的税基将受到侵蚀。对于服务业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我国来说,情况更为不利。并且在电子商务的情况下,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及特许权许可行为界限己模糊不清,税务机关很难确定无形的、数字化产品交易的性质是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还是授予特许权。因而,按目前税法对某一项电子商务行为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就变得很不清楚。
其次,在电子商务中,当交易一方能被认定是以电子传输方式提供劳务或无形资产给境内贸易方使用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其行为属于应税行为,但税务机关在确定纳税人时将面临极大困难。其一,外国劳务提供者可能直接面对大量普通的消费者,给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带来困难;其二,很难认定劳务提供者在我国境内是否有经营机构或者代理人;其三,在电子商务情况下,由于数字加密技术普遍采用,无形资产的受让人很难确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邮电通信业税率为3%,服务业税率是5%。网络公司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认定,是列入网络经营者希望适用的“邮电通信业”税目中,还是列入“其他服务业”税目中。实践中税务部门多是按“其他服务业”的税率对电子商务公司征收营业税,但缺乏一个较为合理明确的法律依据。还有,电讯企业提供的电子商务服务与普通网络经营者提供的电子商务服务执行的营业税也不同,电讯企业按3%缴纳营业税,而普通网络经营者按5%缴纳营业税。
三、对消费税的影响分析
目前,我国只对烟、酒等十多种对环境、资源有影响及奢侈品征消费税,它们不可能完全在线交易,故对税收影响不大。
四、对关税的影响
关税是对进出口我国边境的货物和物品征税。几十年来,关税谈判一直是国际贸易的主题,特别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一直通过种种手段,为打破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壁垒、畅通无阻地进入这些国家日趋膨胀的大市场而作着不懈的努力。今天,网络高科技营造的信息化时空正好提供了难得的机会与充足的理由,为他们轻而易举地实现运用传统手法难以达到的目的提供了可能。如果全球网上贸易实行零关税,那么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堤防将不攻自破。
目前在线跨国交易尚未对我国关税造成明显影响,主要原因是外汇管制严格和基本实行外汇不自由兑换政策,因此在跨国在线交易中的支付环节受到制约,除少量国际信用卡的用户外,绝大多数国内网民尚不能在网上对国外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也就不能通过下载获得产品和服务;此外目前网络经济发达国家,有形产品转换为数字化产品的比重和绝对量还不大,市场对在线交易还有一个适应过程,全球的在线跨国交易量还较小。
因此目前在我国进口环节的税收流失尚不明显,包括关税和增值税。但是,网络经济的发展一日千里,上述情况在未来若干年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一方面,在线交易数量逐年增大,甚至在某些特定领域会取代有形产品交易成为世界经济的主流交易方式之一;另一方面,我国加入WTO后必须逐步开放外汇市场,包括外汇自由兑换和取消外汇管制,这样,大量数字化产品会以在线交易方式通过网络从国外进入国内,而目前这部分产品正以有形产品报关进口的方式缴纳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
但无论如何,随着在线交易的迅猛发展,它对我国关税的影响也将逐步增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由于许多有形产品可以转化成数字化产品,预计未来关税会相应减少;其二,由干我国对低于一定金额的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在未来跨国界小额进口可能逐渐取代中间代理商大额进口的情况下,也会减少我国关税收入;其三,对互联网的国际间传输,各国当局都无良策加以管理,因此会造成关税的流失。